倍可親

新解《論語》十四憲問21憲告說

作者:老寒腿7979  於 2025-9-3 23:2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新解論語|通用分類:子女教育

關鍵詞:論語, 孔子

新解《論語》十四憲問21憲告說2019-05-11_19點場

視頻講座:

              



相關文案:

主話題:(二十一)、憲告說

解析:《論語》第十四篇:憲問之——

(二十一)、憲告說——陳(周朝國名,在今河南淮陽一帶)成(姓氏)子(男人美稱)弒(臣殺死君主或子女殺死父母)簡公(簡公:陳簡公,陳國君王;非指齊簡公)。孔子(先生)沐浴(沐浴:沐——洗頭髮;浴——洗澡;比喻受潤澤;指沉浸在某種環境中)而(於是)朝(面對著;向;對某事之態度),告(把事情向人陳述、解說)於(對,向;和;跟)哀公(爵位第一等,君王)曰:「陳(陳國)恆(平常;經常;指尋常百姓,無爵位,非臣子;人名乃誤讀)弒其(本國)君(君王),請(敬辭,希望對方做某事)討(討論,探討)之(此事)。」公(魯哀公)曰:「告(把事情向人陳述、解說)夫(這,那)三(幾個,若干)子(學生)。」孔子曰:「以(依)吾(我們)從(跟隨;從事,參加;採取某種方針或態度)大夫(大夫:古代官職,位於卿之下,士之上;大——排行第一,年紀大,敬辭;同「太」、「泰」;夫——成年男子,匹夫,大丈夫;這裡指士大夫氣節及士子文明覺悟之修養)之(往)后(帝王、君主;這裡指自作主),不敢(有把握做某種判斷;謙辭,表示冒昧地請求別人)不告也。君(國君)曰(所言):『告夫三子』者(話中含義)。之(往,去,到)三(幾個)子(學生)告,不可(適合;同意,許可,可能;值得)。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

 

即陳國有一位成姓男子,把國君殺掉了。先生沉浸在這件事情當中,思考了很多;在後來他與魯哀公一次會晤時提及此事,他講:陳國有一個尋常百姓,殺死了國君,對於此事您怎麼看?

魯哀公講:謹就此事來說,先生只需對門下學生把其中道理講明即可。

先生講:依照我們讀書人所追隨信奉之士大夫精神,其風範皆乃自作主且自上而下效法之,不可武斷將此事定性於忤逆不忠或顧及長上之忌諱而不公正、不客觀其片面評價;如君所言其對讀書人講解此事之意義,在於弘揚公禮之公道,以加強身為長上而居於高位者之自身修養,提高文明覺悟而上行下效,如此方能避免獸性事件發生,這種對於問題之分析、理解之觀點、立場和態度,確實符合仁君之本位。

然而,當先生到課堂上去講解此事時,學生們卻都認為不適合,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他成某人並非士子及枉為讀書人或根本就不是讀書人,不然其不可能不懂公義和私憤之區別;如果是出於對上層和私禮之鬥爭,那麼誅其君未必能匡其禮,況且以私對私、以暴制暴、以強權壓強權、以獨裁篡獨裁,那是動物世界之禽獸法則,不適合於人文社會之文明課堂。

其次,對於人文社會當中那些奸小惡賴之衣冠禽獸,不可能明之以義、曉之以理,對牛彈琴乃傻子行為,對作姦犯科之歹徒及畜牲,就是要加以規範、懲戒、馴化與調教;文明乃對於人,對獸不用客氣;故不適合講與學生們聽。

再次,對於他國內政及個人或家庭隱私,讀書人講求自作主而管好自己,不該橫加干涉他國他家他人之毛病,更何況其乃齷齪頑疾、心裡壞、根里爛之癰蛆,人皆避之而恐不及又怎能端上桌案供人品鑒呢?

又次,讀書人學習、推行、效法公禮其天之大道與客觀法理,根本沒有義務和責任去為權貴們吹喇叭、唱讚歌、粉飾太平以幫助維護其統治而欺騙愚弄公眾,至於學界敗類其文賊文痞所宣揚那些臣子之道、小人之道、奴才之道,只能作為反面教材而不適合在正課當中講解;先生身為儒學宗師,自當避嫌於瓜田李下,以鮮明之公禮旗幟而自立於天地之間,一正壓百邪而使百教歸一、萬法歸一其一以貫通;自古,教高於政,不然何來仲父、亞父之說?先生自當高居於紅衣教主之位,可畢生去倡導、推行文之道、君於子之道而沒必要去踐行;人,皆需恪守本分而各諳其道於自作主,古代前朝其周公、管仲者,其政教不分,皆涉嫌于越俎代庖而強權橫管他人之毛病也。

先生聽完學生們發言后,講:恰乃為師提倡尊奉士大夫精神而自作主,才不得不上這一課,從同學們以上各精彩之發言而不難看出,本節課教學目的已達到。

自作主於天作主,作人主於被作主!

 

——(完)


評論 (0 個評論)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10-3 19:06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