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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孟子第五篇下萬章章句下2(一)【一】

作者:老寒腿7979  於 2025-8-22 15:0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新解孟子|通用分類:子女教育

關鍵詞: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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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孟子》第五篇(下)萬章章句下

第二章之(一)、——【一】

解析:北(bèi:相背,背離)宮錡(qí:古代有足之鍋;鑿子一類之工具;yǐ:古代懸弩之兵器架)問曰:「周(相合)室(家資)班(分等級,排列)爵祿也,如之何?」

孟子曰:「其詳(公平)不可得(通「德」:感恩)聞也,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拋棄;趨向)其籍(捐稅);然而軻(斧柄,權柄)也嘗(吃)聞其略(疆界、地域;經營土地,劃分疆界)也。」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bà:盟主,霸主)一位,子、男同一位,凡(總計)五等(度量)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通「第」)方(齊等)千(墳墓)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切削)十里,子、男五(同「伍」)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使用,採用,任用;通「佣」)。天子之卿受地視(比照)侯,大夫受地視伯,元(民眾)士受地視子、男。」

即背棄王室及宗廟而開闢民主道路之革命者問:「高位者或公位者相合其責任與家資所等次排列之爵位與祿位,如果依照多勞多得原則那麼其多得者能夠承擔得起與之相和之責任嗎?」

孟先生講:「責任與家資應該公平相配乃不適合傳布有關施捨恩賜與感恩回報之說教,諸多私家領地之主子憎惡損害自身利益之公益性責任,乃都拋棄其作為高位者或公位者所應擔負之群體責任及社會義務而趨向於迴避各種捐稅;於是乎主子以其家資作為權柄且以吃食滅絕形式榨取奴才血汗乃傳布經營土地與劃分地界之王法等級制度。」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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