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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明要說(二)
解析:《道德經》第二十七章——
明要說——(續)
即要想做好事,就不要留下可供人找到自己之信息,不然會落得嫌疑;想要幫助別人,就不要指責受助者之毛病;好事做多了,不要一一記下以圖他日之回報,也不要在人前一一列舉以炫耀自己之德行;對於拒絕被幫助者,如果沒有找到問題之出處,便不可硬性以好心去施助,那有可能幫倒忙;對於自我約束和懲罰者,如果尚不知其是否處於自身矯正毛病或悔過瀆罪階段,那麼對於人家自身之修身約定,便不宜去用外力解除。
真理乃憑文明開明之覺悟以自省自律之自主原則為持久標準,幫人要幫明白,救人要救恰當,要解決問題之實質於迫切需要性;不要放棄被救者主觀意願於不顧;搶救性援助,要考慮對象之主要價值,以其生命、健康、完善完好而不破損不變質不失效為前提;這便是傳承文明開明之覺悟。
結論是,幫助人乃助其自主自立自強,幫助人要從根本上、思想觀念上、技能上提高其認知和覺悟,即授人以漁;反之,幫助人而只給予一時之需,使人依賴仰仗於如飼養、豢養、種養之模式,乃主子與奴才關係,乃嗟來之食,即授人以魚。
如果不重視上行下效,如果不仁愛於長上對幼下以切實需要為前提之資助和提供;那麼居於長上者,雖然陶醉於善人紳士之美譽,也是如出於瞎子之自作主張,強行做事情,好事也會變壞。
尊重人之意志本心,上面人之所以不善,原因是沒把下面人當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