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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莊子三十一盜跖17盜殉說【一】

作者:老寒腿7979  於 2025-4-29 07:1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新解莊子|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關鍵詞:莊子

新解莊子三十一盜跖17盜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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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盜殉說【一】

解析:《莊子》三十一、盜跖之、——

(十七)、盜殉說——「且(jū眾多)子(學說)正(證)為(偽)名,我(親密)正為利。名利之實(財物;踐行),不順於理,不監於道。吾(我:親密)日(姦情)與子訟(爭論)於無約曰:『小(低微下等)人殉(追求)財,君(統治)子殉(謀求)名。其所以變其情易(換)其性,則異矣;乃(而且)至(窒)於(在)棄其所為(充當),而殉其所不為(認為),則一也。』故曰:『無為小人,反(販)殉而天;無為君子,從天之理。』若(或)枉(曲)若直,相而天極;面觀(勸)四(駟)方(佔有),與(黨與)時(掌管)消(貶退)息。若是若非,執而圓機;獨成而意,與道(遵行)徘(徘徊——往返迴旋,來回走動)徊。無轉(傳送)而行,無成而義(議),將(qiāng願,請)失而所為。」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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