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孟子第七篇下盡心章句下7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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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孟子》第七篇(下)盡心章句下
第七章之、——
解析:孟子曰:「吾(抵禦)今(金)而後知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反對)自殺之也?一間耳(旁側)。」
即孟先生講:「人類社會當然要抵禦隱性金錢資本而以人權作主及掌控那些試圖殺滅人權親近物權之重要契約:如果父權殺滅人權,那麼人權便也殺滅父權;如果兄權殺滅人權,那麼人權便也殺滅兄權。人權當然要依照自主恤下之原則而反對人權與物權之間自相殘殺吧?人類社會理當統一間隔物權而置其於人權之旁側。」
父權、兄權、夫權及各種雇傭賃貸等賣身契約皆屬於物權乃不可以在人類社會與人權相抵觸,有關撫養或贍養之義務也不可以連帶物權,被公序良俗殺滅人權及物權者一定是因為其首先挑戰人權。
——(完)
主話題:《孟子》第七篇(下)盡心章句下
第八章之、——
解析:孟子曰:「古之為(wèi:衛護)關也,將(qiāng:願,請)以御暴;今(金)之為關也,將以為暴。」
即孟先生講:「人類自古就有保家之門戶及衛國之關卡,乃社會公眾心甘情願自我約束而用以抵禦獸畜品性者暴力侵襲公序良俗;人類金錢資本之運作也要衛護市場之門戶和集貿之關卡,獨裁霸權壟斷者一廂情願約束他人乃用隱性資產作為資本運作而以物權暴力侵襲人權。」
人類社會之資本運作必須擔負公責而服從且服務於衛護人權之門戶及關卡,資本家必須處於工人監督之下。
——(完)
主話題:《孟子》第七篇(下)盡心章句下
第九章之、——
解析:孟子曰:「身(身孕)不行道,不行於妻子;使人不以道,不(否)能行於妻子。」
即孟先生講:「為人妻者乃不該以身孕而對腹中胎兒施行臣子之道、奴才之道、小人之道,為人夫者也不該以買賣婚姻而施行資本市場之壟斷於娶妻生子;以物權支使人權者乃不會依照人類公禮其文之道、母之道、君於子之道,人類社會理當否定金錢萬能所推行之資本迷信於買妻產子。」
在人類社會買賣人口是重罪,如果有變相買賣人權之現象出現,則說明高位者或公位者之德能賢品不配其位而不想或擔負不起維護公權之責任,其中乃隱性資產逃避公責為主要原因。
人類社會乃理當是有錢人接受沒錢人之監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