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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氣家族《證據法則護人權》

作者:purelin88  於 2015-4-16 20:2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記者廖旻珊/台北報導】 近日藝人周杰倫因片商贈送一部道具車,被要求補稅58萬多元,而與稅捐機關對簿公堂。這部片商以一美元贈送的青蜂車,它的價值難道只有稅捐機關說了才算數嗎?其實稅務是民眾與政府之間最重要的法律關係,人人都會遇到,繳稅不只是義務,人民也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4/18(周六)上午8:25中視神氣家族節目將播出「全民覺醒捍衛賦稅人權(二)證據法則護人權」,邀請專家學者一起來探討在稅務案件中事實的認定及證據法則,以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以上節目在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也同步播出。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強調證據法則涉及事實認定,譬如無罪推定原則,民眾要被補稅處罰的時候,是行政機關、法院應該要舉證來證明人民犯罪、違法,沒有要民眾自己證明無罪的道理。並指出推計課稅補稅的判決,不可以做為逃漏稅處罰的依據。但是很遺憾的是全國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聯席會議做了一個決議:逃漏稅的處罰認定事實要受到本稅的事實認定為基礎。這表示法官在人權保障方面,沒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人權保障思維。

 

    陳清秀進一步指出,行政法院的法官養成教育不足,只要一個月半的訓練,就可以上戰場,有如新兵訓練,刀槍不知道怎麼拿,拿不穩就上戰場了。他呼籲未來應該成立稅務的專業法庭,專業法庭的法官一定要把這個財稅法、行政法的專業知識,至少要充電兩年才能夠上戰場,未來在稅務案件的裁判質量才可以提升。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表示,國稅局常以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來認定,就像敬師禮到底是贈與還是學費?這認定是牽涉到民法的,我送敬師禮給師父那怎麼能說成是買賣有對價關係呢?徒弟跟師父之間意思表示都認為是贈與,這個民事問題已經確定了, 這本來是民法的構成要件,怎麼稅務機關也跑來要認定民法構成要件來呢?然後還用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判定,這根本不叫證據法則,這是亂七八糟的法則!

 

    陳志龍特彆強調,「租稅證據法」是租稅爭訟的判斷依據,沒有「租稅證據法」,則沒有稅捐稽徵法的認定依據,即欠缺判斷準繩;有「租稅證據法」,才可以免除租稅爭議的偏頗與恣意空間。他更進一步指出,由於租稅不重視證據法則,台灣現在的稅制是「洪荒時代」,是「黒暗時代」,是「人吃人的時代」,這種黑暗時代的東西,跟現代是格格不入的。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張永明認為一個人一輩子有可能都不會碰到刑事或民事案件,但是縱使不做任何事情,行政機關還是會找上門來,比如說繳稅,所以證據法則在稅務行政有它的重要性。按照現有行政法的原理,稅務行政上應該也要受職權調查的拘束。稅務機關如果直接拿其他單位(如檢調移送的數據)直接做成自己處分的認定,而不用自己的專業做職權調查,這部其實是有缺陷的。行政法院也同樣要依法審判,除了應用法律外,認定事實也是非常重要。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談到太極門稅務冤案是檢察官毫無證據的濫訴,刑法125條第一項第三款濫權追訴罪已成具文,根本用不到,因為現行的司法實務,遭檢察官濫行起訴的被告,在經長期訴訟的折磨后,好不容易獲得無罪確定,本來可以對起訴者究責,但由於司法實務認為,這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而無具體的被害人存在,受冤屈的被告竟然無法提起告訴或自訴,導致追究責任困難重重,刑法的濫權追訴罪也形同具文。這種藉由司法解釋來限縮法條文義的作法,不但已經逾越了司法權的界限,更突顯出司法體系自我防護、自我掩飾的弊端。

 

  吳景欽覺得離譜的是,太極門案無罪確定,沒有究責也就算了,竟然後續還有這個稅的問題,當初刑事案件如果真有罪,就把它沒收,結果竟交給國稅局去課稅,很奇怪,國稅局竟然還認為要課稅,事實上一行為不二罰,一旦確立是刑事的話,怎麼可能又課稅?合法才有課稅所得。後來檢察官的起訴也被推翻了,稅務怎麼還能繼續再走,真的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非常的荒謬至極,已經不知道該用甚麼來形容!

  

  

p1: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呼籲應該成立稅務的專業法庭,專業法庭的法官一定要把財稅法、行政法的專業知識至少要充電兩年才能夠上戰場,未來在稅務案件的裁判質量才可以提升。

 

p2: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強調,有「租稅證據法」,才可以免除租稅爭議的偏頗與恣意空間。

 

p3: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張永明認為一個人縱使不做任何事情,行政機關還是會找上門來,比如說繳稅,所以證據法則在稅務行政有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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