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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投票就是法界的一大笑話

作者:尼羅河水天上來  於 2021-11-14 22:2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投票,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核心機制。選票所代表的是一個人的選擇,一基於立場的選擇。或者是經濟立場,或者是政治立場。我選大金毛當總統,是因為大金毛符合我的政治立場,或者可以為我帶來財富。所有關於大金毛不利的消息,不管是黃金鳥還是私通敵國,對我都是浮雲。所謂民主就是以大多數人民的選擇為主。但是,有一種功能是民主不具備的,那就是判斷某事物是真是假,或者是決定某種主張或者理論是否符合客觀規律。比如相對論進化論是不是真理。科學界從來沒有舉行全體科學家投票。就是在司法層面,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根據的是相關事實認定。即使是由陪審團決定,也不是通過民主投票的形式,而是需要陪審團全體成員的一致決定。

如果同意尼羅河的上述主張,美國上訴法院以2:1的投票結果認定大金毛可以暫時拒絕向國會提供1.6國會山暴亂文件,這件事情簡直就是笑話。這等於說,大金毛拒絕交出文件暫時合法。所謂合法就必須是在現行法律適用期間永遠合法,何來暫時合法。大金毛拒絕交出文件,這是一個自證真實的事實。這個事實是否符合美國法律規定,不是任何人可以肯定或者否定的。而是法律條文決定的。法官在決定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時候,法官所代表的不是個人自身,而是代表法律。如果法律規定大金毛必須向國會交出文件,拒絕就是違法,而認定此行為合法的法官就是違法。如果對法律相關條款的理解有爭議,也必須三名法官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決定。如果法律過於模糊或者沒有相關適用法律,就應該將此案上交具備最高法律解釋權的機構或者通過國會對法律做出必要健全。

法官投票決定審判結果本身就證明美國所謂的法制根本上就是人治。美國所謂的公平正義並非建立在法律之上,而是建立在法官自身所代表的政治立場,和經濟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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