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判決孫楊禁賽八年。這對於一個已過巔峰的運動員來說等於宣告運動生涯的死刑。判決書的核心內容如下:
CAS仲裁團一致裁決,該運動員違反了FINA DC相關規定(條例2.5,在葯檢過程中,對有關步驟進行干涉)。關鍵在於,仲裁團發現負責葯檢的人員符合所有相關國際標準(ISTI)。更明確地說,該運動員對於銷毀葯檢器材並拒絕葯檢並沒有給出充分的理由,雖然根據他的說法,葯檢過程不符合國際標準(ISTI)。
先給CAS地法官們糾正一個錯誤,孫楊說的不是葯檢過程不符合標準,而是葯檢採樣人員不具備法定資質。雖然孫楊說什麼已經不重要,但是CSA法官們直到處決孫楊的最後時刻都不敢在他們的判決書中準確表述孫楊的辯護,真實地表達了他們內心的虛弱和慌亂。
既然孫楊指控葯檢採樣人員沒有合法資質,而法庭認定仲裁團發現負責葯檢的人員符合所有相關國際標準(ISTI)。法庭辯論的核心就是負責葯檢採樣的三個人是否具備ISTI規定的資質。
根據多方證實,當事的主檢官(DCO)向孫楊出示了「FINA通用授權書」,上面有其本人的名字,出示了其本人在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帶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證,出示了其本人中國公民身份證。這位DCO女士的資質和其行動的合法性沒有任何問題。問題在於與DCO共同執行採樣任務的尿檢官(ISTI文件中的定義是陪護人, IDTM內部表述葯檢官助理DCA,對應ISTI文本中的陪護員Chaperone)。這位當時充當尿檢官的男士只有中國公民身份證,在孫楊方面的追問下並沒有出示任何與其行為相關的法定證件,其名字也沒有出現在通用授權書上。這是引發孫楊抗拒葯檢的首要原因。第三位是血檢官(ISTI文件定義為BCO,IDTM內部表述為血檢助理BCA)。這位女士出示了護士證。與前者一樣,在孫楊的追問下沒有出示任何與其行為相關的法定證件,其名字也沒有出現在通用授權書上。
上述事實得到普遍認定,剩下的問題就是在唯一具備法定效力的國際葯檢標準ISTI中,對血檢官和尿檢官的資格有沒有法定標準。以常識判斷,負責採集運動員血液和尿液的官方僱員沒有任何法定資質要求是不可能的。正是在這個問題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法官,律師和證人在現場直播下上演了一場蛇鼠一窩的國際騙子派對秀。
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先後有三位律師對作為證人的ISTI編寫人,WADA副主任 Stuart Kemp進行了質詢。Kemp表示,IDTM不需要給血檢官和尿檢官發放任何授權,主檢官一人所持通用授權適用於所有樣本採集人。
根據現場錄像,Kemp的證詞主要有三點內容。
1. FINA向IDTM提供葯檢授權文件,每次檢查都會向運動員出示FINA發放的年度授權文件;文件上不會寫明運動員或者檢查人員的名字。
2. ISTI是唯一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與葯檢有關的其他規則都出自ISTI,任何指導性文件中與ISTI衝突的規則要以ISTI為準。
3. ISTI 條款5.3.3規定,樣本採集人員應具有樣本採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如檢測機構出具的授權書),證明其有權向運動員採集樣本。DCO還應攜帶包括其姓名和照片及有效期的補充身份證明(即樣本採集機構簽發的身份識別證明、駕駛執照、健康卡、護照或類似有效身份證明)。Kemp解釋,這裡的樣本採集人員是一個集體名詞。授權書對整個檢測小組是整體授權,不需要每個人都具備授權文件。檢測小組的DCA和BCA並非一定要證明他們是IDTM的專員。
上面的解釋看上去無懈可擊,但是WADA副主任 Stuart Kemp
撒謊了。當律師之一問他這裡是不是ISTI標準中唯一要求葯檢採樣人員對運動員出示文件的地方,Kemp回答是唯一的地方要求出示文件。但他說的不是事實。ISTI至少還有兩處其他條款要求採樣人員具備樣本採集機構授權。這是Kemp騙術的關鍵環節。他對5.3.3作出歪曲性的解讀,然後公然當庭隱瞞ISTI文件中其他條款對樣本採集人的規定。信誓旦旦地宣稱三個人只要主檢一人具備授權文件就合法。Kemp當庭作偽證地原始證據在此,請注意Yuong 向 Kemp 提問,Kemp關鍵謊言出現在下面視頻鏈接的第29分鐘。也可以從第16分鐘開始看兩者問答的全過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8lLch2NCEk
ISTI文件3.2條款,標題是ISTI術語定義(Defined terms specific to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對參與孫楊樣本採集的三個人資質都有明確定義。
Doping Control Officer (or DCO): An official who has been trained and authoriz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to carry out the responsibilities given to DCOs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Blood Collection Officer (or BCO): An official who is qualified and has been authoriz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to collect a blood Sample from an Athlete.
Chaperone: An official who is trained and authoriz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to carry out specific duties includ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t the election of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notification of the Athlete selected for Sample collection; accompanying and observing the Athlete until arrival at the Doping Control Station; accompanying and/or observing Athletes who are present in the Doping Control Station; and/or witnessing and verifying the provision of the Sample where the training qualifies him/her to do so.
https://www.wada-ama.org/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files/2016-09-30_-_isti_final_january_2017.pdf
根據以上定義,主檢官,血檢官和尿檢官都必須得到樣本採集機構的授權和培訓。孫楊案中的血檢官和尿檢官都不具備合法資格。附錄H 資格和培訓要求 Requirements - Qualifications and Training 也對上述內容作出了同樣表述。
WADA副主任 Stuart Kemp 當眾隱瞞了ISTI對血檢官和尿檢官的規定。結合條款3.2和附錄H的規定,條款5.3.3中的樣本採集人員就不是一個集體名詞,而是參加樣本採集的每一個人,都需要得到樣本採集機構的授權。
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上當眾撒謊的還有IDTM公司項目經理Popa。當被問及參加孫楊樣本採集的三個人是否得到IDTM的培訓和授權,他回答說是的。當被問及這三個人是否應該出示他們與IDTM聯繫的證件比如IDTM工作證,Popa的回答是不需要。對照ISTI文件內容,他的回答是違法的。
在國際法庭上面對白紙黑字的法規公然撒謊,而且這個法規還是他們自己制定的。這已經是肆無忌憚。但是,參加這場國際騙子派對的不僅僅是這兩個撒謊精,還有裝模做樣向兩個騙子發起質詢的律師。可能有人認為尼羅河太過分了。作為向證人發問的律師並沒有撒謊啊。
不錯,他們確實沒有撒謊,但是他們幫助騙子撒謊了。一個最直接的證據是,這些律師明明知道ISTI條款3.2和附錄H中對採樣人員的法律界定,但沒有一個人引用相關文本對Kemp的證詞提出質疑。沒有一個人要求Kemp解釋ISTI條款3.2和附件H對樣本採集人的定義與5.3.3 條款的關係。事實上他們一直為Kemp的表演搭台。甚至那個效命於WADA的律師Richard Young為了拖延時間居然要Kemp在ISTI文件中找到5.4.2 b。而所有ISTI版本只有5.4.2,沒5.4.2 b,也沒有5.4.2a。
參加這場騙子派對的除了WADA和 IDMA 官員和為他們表演服務的律師之外,還有不在現場的WADA高層管理。當尼羅河試圖查證ISTI 原文5.3.3 條款的時候,發現在WADA官方網站上可以找到的所有版本ISTI,第5.3.3條款都消失了。只能網路上的圖片和文章中看到。
庭審官對孫楊質疑,「你作為經歷過一百多次葯檢的運動員,以前葯檢官拿出的授權書和個人身份證明都和這次一樣,為什麼前面你從來沒有提出質疑,偏偏這次就作出暴力抗檢的行為。」。尼羅河的回答是是這樣的:如果孫楊這次選擇屈服於非法採樣,WADA和IDTM的騙子們就會繼續指示以主檢官身份出現的楊冰柔繼續對孫楊採取非法行動,直到他選擇反抗。當然,這樣的回答不能無法讓騙子們閉嘴,這個問題的潛台詞很清除,孫楊抗檢真正的原因是他正在使用違禁藥品。如果IDTM公司的管理人員真的有此懷疑,他們有很多方法在一個小時完成在場相關標本採集人員的授權程序。他們還可以在一天之內從中國任何地方把具備合法資質的採樣人員派到孫楊所在地。但是他們沒有。這就足以表明他們的真實動機並非採樣,而是給孫楊設下陷阱。仲裁法庭上孫楊答非所問,律師不給力,翻譯不稱職都不 重要,重要的是法律制定者可以隨心所欲偽造法律。而且所有律師都在假裝瞎子。
「仲裁團發現負責葯檢的人員符合所有相關國際標準(ISTI)。」。判決書中決定性的證詞就是這樣從謊言變成了真理。孫楊團隊當然必須向高級司法機構上訴。但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律手段揭露國際騙子集體的罪惡。以涉嫌詐騙罪和偽證罪將WADA副主任Kemp IDTM 項目經理Popa和楊冰柔等樣本採集人告上法庭。讓這些騙子之間見不得人的骯髒交易大白於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