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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證據解析之——嫖娼真相

作者:尼羅河水天上來  於 2016-5-22 02:5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天理人性|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最新揭示的案發地點監控視頻鎖定了案件的關鍵時間點。雷洋出現在第一個錄像點的時間是21034秒。這與雷洋家人首次聲明的雷洋離開家去機場接人的時間完全吻合。也證明涉案警方案情通報中故意迴避雷洋進入足療店的時間用心良苦。雷洋在210418秒時,出現在足療店東147米。警察認定雷洋從足療店裡走出來當晚2114分左右。與前一個時間點的時間差為10分鐘左右。

如果警察所指雷洋嫖娼確有其事,他要在10分鐘的時間內(從2104分到2114分)走147米進入足療店,完成嫖娼過程從足療店中走出。按照人平均步行速度每秒鐘一米計算,雷洋進入足療店的時間應該晚於2106分。也就是是說,在足療店中的整個嫖娼過程只有不到8分鐘的時間。有人說嫖娼只要3秒鐘,那是野貓媾合,不是人類性行為。以常識可知,足療店按鐘點記時服務。即使其中包括性服務,如果沒有意外因素打斷交易過程,服務人員不應該提前終止服務,而客人也不會在約定時間結束之前穿上衣服付帳走人。

但是,通過時間來推斷只能認為雷洋嫖娼基本沒有可能。沒有人能拿出雷洋沒有嫖娼的證據。好在涉案警方提供了雷洋嫖娼的證據,不僅有人證還有物證。這就提供了一個檢驗雷洋嫖娼證據真偽性的機會。

關於雷洋嫖娼的唯一物證「避孕套」,涉案警方的說法閃爍其詞。警察原話報道如此:「證據確實很足。主要是對現場的避孕套進行鑒定,能夠正式雷某進行了嫖娼行為。」。當記者追問「是DNA鑒定嗎?」。警察回答:「對,從賣淫女的供述指認,以及現場其他人員的供述指認,都能認定雷某的嫖娼行為。」。注意,警察沒有直接表明避孕套中有生殖器排泄物,而且只是給質疑者一個簡單肯定的答覆,就急切將話題從物證轉移到賣淫人員的供述。

更加值得質疑的是,涉案警方與賣淫女的證詞存在重大差異。那個自稱為雷洋提供性服務的賣淫女根本就沒有提到使用「避孕套」。視頻中賣淫女身穿囚服,顯然已經被警方控制,而且視頻也應該是警方提供給北京電視台播出的。賣淫女證詞中「避孕套」的缺失可以肯定不是無意的疏漏。只能表明連警方也知道某些性服務是不需要使用「避孕套」的,讓賣淫女說給雷洋用避孕套根本就沒有人會相信。

即使雷洋在那8分鐘時間內神使鬼差與賣淫女完成了證詞所指的性交易,「避孕套」也可能是涉案警方在事後補辦的偽證。DNA可以是雷洋的,但是這些DNA完全可能來自被警察打傷的雷洋生殖器血性分泌物而非性行為的正常排泄物。雷洋案執法機關必須通過醫學方式對「避孕套」的真偽作出科學說明。雷洋是否嫖娼與雷洋是否該死沒有關係。但是「避孕套DNA」究竟是什麼東西,這個問題關係到一個死者的名譽。更重要的是關係到司法的公正。不能放過任何可以查證的細節。包括所謂雷洋支付的200元紙幣上有沒有雷洋的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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