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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投毒案——事實常識與邏輯

作者:尼羅河水天上來  於 2016-1-25 00:4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朱令毒案|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清華投毒案


尼羅河有問於人,知道朱令中毒的事情嗎?經常得到的回答是,不是說朱令同宿舍一個同學下毒嗎?貝志城為開脫清華投毒案真兇,在作案動機作案條件和作案手段上編造了系列謊言,把公眾的懷疑引導到錯誤的方向。其手段無非是偽造事實。悖逆常識,混淆邏輯。

「唯一嫌疑人」為爭奪古箏演出機會下毒(貝志城:「朱令介紹孫某也參加了民樂團,而且練習的也是古箏,由於朱令的水平高,孫某幾乎不可能有演出的機會。」 「民樂隊,她是朱令的替補」)

事實:朱令和孫維都不彈古箏。朱令彈古琴。孫維只會彈中阮。中阮需要多人同時參加伴奏。不存在競爭演出的問題。

常識:彈古琴不是跳舞,誰想彈就可以彈。根本就不會彈古琴人無法替補朱令去彈《廣陵散》。

邏輯:朱令從小學習各種樂器,孫維不過是上大學后才彈奏中阮。一個初學者沒有理由去嫉妒能夠演奏《廣陵散》的古琴高手。

「唯一能夠合法取得鉈鹽的學生」就是「唯一嫌疑人」(貝志城:「只有孫某曾和一名教授做過的一個課題可以合法接觸到鉈」)

事實:孫維肯定不是唯一能夠合法使用的學生,有六篇清華大學與鉈鹽使用有關的發表論文為證。

常識:人類沒有合法獲取工具才能實施犯罪的犯罪學定律。

邏輯:投毒者使用的鉈鹽晶體而非溶液。孫維合法使用的是溶液而非晶體。如果孫維投毒,所用的鉈鹽晶體也必然是非法偷盜而得,如果孫維非法得到鉈鹽晶體其他人以可以非法得到。

咖啡杯神話(貝志城:「朱令的杯子在床下孫維的箱子中翻出 這個事實我第一次得知是1998年,朱令的母親親口所說。消息來源是市公安局的一位離休幹部。)

事實:關於朱令的杯子可以查到兩條媒體報道,一則是說朱令杯子被扔到床下。另一則說朱令杯子被盜。

據當時勘察現場的民警後來跟我們說,錢撒了一地,其他同學的東西都沒丟,唯一不見的是朱令曾經用過的一些洗漱用品。」「朱令用過的不鏽鋼杯子也被扔到了床下,我們懷疑兇手在消滅投毒證據。

吳承之:當時沒有說的太明顯,盜了什麼東西,沒有詳細說,後來才知道,朱令的杯子,洗澡用的,放在竹籃里的洗澡液,這一些對象,就是日常用品,丟了。

常識:罪犯不會把投毒證據藏在箱子里留在犯罪現場等警察來搜。

邏輯:朱令的杯子在床下孫維的箱子中翻出,貝志城說是朱令母親親口所說。當孫維本人和孫維同學甚至更多的網路分析人士同聲指責貝志城撒謊的時候。如果這個信息真的是來自朱令母親,她應該出面為貝志城作證。但是她沒有。貝志城原文中還提到市公安局的一位離休幹部。在有關這位離休幹部與朱令家人交流的報道中也沒有提到朱令的杯子。

1997 4月初 北京市公安局一名退休老公安王補專門找到朱明新夫婦,提醒他們作案人應具備的幾個條件:在1995220日至33日間,能接觸到朱令的飲食、起居,能不使朱令察覺投毒;熟知朱令活動規律、生活習慣,掌握投毒的時機和場合;懂得鉈鹽毒性、毒理;可接觸到鉈鹽;有作案動機;有異常表現。(註:提供線索的老公安王補現已辭世。)

尼羅河關於朱令案的闡述完全建立在事實邏輯,知識和科學基礎上。表達思想的自由受到全世界所有文明國家的憲法保護。任何對尼羅河的侮辱謾罵威脅恐嚇都是徒勞的。在某家園尼羅河以為他們不過是地頭蛇。到某空間尼羅河還是以為他們不過是流氓打手。最後到了某城市,這些人的真實面目已經徹底暴露。清華投毒案,在尼羅河看來已經是洞若觀火。請繼續關注尼羅河清華投毒案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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