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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話「自由」
--顧曉軍主義:改變中國·之二千三百六十八
盧梭的「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其實就是一玄學時代的表達方式,即「哲學就是把人能聽懂的話,寫成一般人看不懂的生澀文字而已!這是一個哲學博士50歲時的感言」。
其實,只要一個學者的邏輯方式是大眾化的,表達「自由」就非常簡單。這個「簡單」,不是把「自由」簡單化,而是儘管把「自由」放進立體的學問坐標中去分析與闡述,但,又是普通民眾可輕易看得懂的。
學術或學問,正在悄然革命。俄羅斯的大學畢業生佔全民人口的比例,早已在百分之五十左右徘徊。試想,如果全人類的大學畢業生比例超過了百分之五十,「知識分子」這辭彙還有什麼意義?而知識一旦普及,民主不就如空氣樣將成為生活的必須品嗎?
人們在總結蘇東劇變時,沒有人把前蘇聯的大學畢業生的普及總結進去。其實,知識與自我意識與民主是分不開的。換句話說,是前蘇聯的全社會的教育的普及、終結了前蘇聯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給社會主義掘墓,是無法迴避的。
全社會的知識越普及,人們的自我意識就越強;而人們的自我意識越強,對自由的需求就越大。所謂自我意識,就是自己對自己的認識與再認識;而這種再認識,伴隨而來的往往是對自由的進一步的要求。而能夠保衛自由的最好的形式,迄今、全人類也只有民主體制這一種形式。
這就是前蘇聯被終結的潛在的最根本原因。這就是社會主義給社會主義掘墓的無法迴避的客觀規律。中式的兩極分化,不是社會主義。「中修」的說法,不無道理。
這就是一個--社會發展,與個人、與自由……之間的關係的、非常簡單的、應該是大家都能看得懂的道理。而把「自由」放進立體的學問坐標之中去分析,則至少可再分出兩個單元、即靈與肉的兩個單元--
所謂靈與肉的兩個單元,其實就是肉體單元或曰本體單元與精神單元。這是兩個看似不可分割而實為相互獨立的命題空間。以下,先給大家閑話一下肉體單元或曰本體單元里的「自由」。
本體單元的「自由」,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自由」、一般意義上的「自由」。然而,這個「自由」也分自然屬性的自由、與社會屬性的自由。
自然屬性的自由,我在《閑話「自由永恆」》中已簡單提及。這個自由,包含生命的出現與生命的生存及生命的發展的自由、包含生命所組成的社會的自由與社會的自然存在的自由及社會的發展應當遵從其客觀的自身的規律的自由。
如,人性中的自私的存在,是生命之生存的危機感所造成的、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沒有辦法改造與消滅。而共產主義,則企圖建立無私的社會;號稱物質極大豐富,人們就會無私。其實這是偽學問--物質豐富、享用不盡時人們會無私,是想當然。其抽掉了人們會考慮物質的所屬,即物質的所有權問題。這是人類邁不過的一道坎,也是有錢人還想更有錢的道理。除非革命、強行剝奪,否則有錢了還想更有錢的私心無法制止。而革命成功,又無法制止革命的領導者及親屬和子女想成為財富的佔有者及佔有了還想佔有更多的慾望。
由此可見,私心沒有辦法消滅,除非消滅人類與人類社會。也由此可見,共產主義的學術違反了人類與人類社會的最基本的客觀規律和原理。再由此可見,生命所組成的社會、理應方便生命的生存和發展,而不是限制他們生存和發展的自由,許諾將來會更自由也不行--因為將來是看不見也摸不著的。
由此,還可見--自由,就是真實的、實實在在的。這就是「自由」的自然屬性的第一性。「自由」的自然屬性的第二性,則是--自由,是可以自由發展的。而這個自由發展,理應不受各種限制、各種約束。
小結:「自由」分靈與肉兩個單元。在「肉」的單元,又分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在自然屬性中,第一性是「自由,就是真實的、實實在在的」,第二性是「自由,是可以自由發展的」。
那麼,什麼是「自由」的社會屬性呢?「自由」的社會屬性,可用盧梭痛苦與糾集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表達。
首先,應當指出的是:過去,人們都把盧梭當成了自由主義的先哲,尤其是把「人生而自由」當成了自由主義的經典。其實,盧梭不是自由主義者,他的精神世界是分裂的,「盧梭的自由觀,傾向兩個極端,一是絕對自由,有違社會公正;一是設想用社會契約來限制個人自由,契約一訂,個人自由就由『公意』取代,結果導致國家壓倒社會,組織壓倒個人,整體至上價值觀統治一切,民主沒有了,自由也沒有了。許良英批評他反民主,王元化批評他反個人自由。顧先生加的那段話,有糾偏之效力。」(此處所引,是盧德素在顧粉團與我的對話。「顧先生加的那段話」,指《閑話「自由永恆」》中的倒數第二自然段。)
盧德素的表述,是有道理的。其實,盧梭不過是論述了自由,而不等於是在倡導自由。於此,只需分析下他的經典便可知--在「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里,「人生而自由」其實是鋪墊,不是結論;結論,是「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而人們,卻以訛傳訛、把作為鋪墊的「人生而自由」、當成了盧梭這句話的主旨。這,是知識群體與人類社會的集體無意識。其實,盧梭僅是--哲學地表達了他對自由的無奈心境。如此而已。
盧梭的痛苦與糾集和無奈心境,其苦惱與解不開的、其實就是「自由」的社會屬性。而「自由」的社會屬性,又分屬於法與泛法的兩個層面。
在法的層面,盧梭沒有「公正第一」思想,自然就精神分裂:一會,傾向於絕對自由;一會,又試圖用社會契約規範自由……在兩個極端間跳來跳去、矛盾重重;最終,在無斷與不能自己之中、無意識地讓整體至上價值觀佔了上風。
其實,懂得「公正第一」是「公眾認為正、方為正」,「自由」的社會屬性在法的層面上的解釋就非常的簡單,即--公眾認為自由、方為自由。這,就與整體至上的價值觀分道揚鑣了。
而在泛法的層面上呢?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泛法」?泛法,就法外的社會約束。如,道德、宗教等。
泛法不是法,但同樣束縛著自由;在特定的環境中,其甚至比法還法。
比如,「默克爾手機被監聽」。世界上未必有法律奈何此--美國情報機構不可監聽盟友政治首腦的手機。但是,既然是盟友,政治及其他的態度與資訊、就該是自願的相互交流,而不可以用監聽其政治首腦的辦法獲得資訊、從而判斷其傾向、再謀划對策、作出各種決斷。這就是政治道德、法外之法。
違反了呢,也沒有具體的懲處,但卻會顏面掃地。在這一例子中,還包含著兩個不同的自由的問題:一個,是默克爾的自由被侵犯了;一個,是美國情報機構的自由過界了。前一個自由,主要從屬於上面說過的「自由」的自然屬性之中的自由;而後一個自由,則主要是現在正闡述著的「自由」的社會屬性之中的、突破了泛法的自由。由此可見--自由不可以突破泛法。
再小結:「自由」的社會屬性也有兩個屬性:第一性是「公眾認為自由、方為自由」,第二性是「自由不可以突破法,也不可以突破泛法」。
這就是「自由」是相對的之道理。明白了「相對自由」的道理,就不會犯盧梭的「絕對自由」之錯誤。同時,也不會似盧梭般為自由的尺度把握不準而痛苦與糾集和無奈、而求助於整體至上價值觀(整體至上價值觀,實為極權分枝)。盧梭,其實是能力問題,也是盛名之下其實難副,與我「打倒魯迅」中的周樹人大同小異。
當注意--「自由不可以突破法,也不可以突破泛法」中的「法」,是「公眾認為自由、方為自由」,而個中的「泛法」也是「公眾認為自由、方為自由」。換言之:「自由」的社會屬性中的第一性、「公眾認為自由、方為自由」,是約束第二性的。這與「自由」的自然屬性中的關係相反--第一性、「自由,就是真實的、實實在在的」與第二性、「自由,是可以自由發展的」是遞進關係。
總結一下:「自由」分本體單元與精神單元。在「自由」的本體單元中,又分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自然屬性,表述自由的本真;而社會屬性,則表述自由受約束的一面。這樣的「自由」,才是不偏頗的自由。
接下來,就可以表述「自由」的精神單元了。但是,我累了,我想讀者再看下去、也會覺得累的;所以,還是留待下一篇去說比較好。當然,太太叫我吃螃蟹了,是暫時擱筆的根本原因。
顧曉軍 2013-10-27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