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能否成為孫志剛第二?
吳言
中國大陸的熱點頻出,常常一個震撼的事件很容易被另一個同樣揪心的事件所覆蓋。比如本月初開始蔓延的魏則西事件,雖然被政府成功地轉移到對百度的譴責上,但依舊還是有人不依不饒質問莆田系背後的趙家人以及反思整個醫療體制。可是沒多久,出現了廣東省人民醫院前口腔科主任醫師陳仲偉被刺殺死亡一案,於是對魏則西事件的關心慢慢淡化了。
這兩天國內絕大多數的網友開始關注雷洋離奇死亡事件:5月7日晚,供職於中國循環經濟協會的雷洋前去機場接湖南老家來的親戚,之後就失去聯繫,其家屬不斷撥打雷洋電話,到8日凌晨1時,有自稱東小口鎮派出所的人員接聽電話,告知親屬需要去派出所。親屬於凌晨1時30分左右趕到后,被告知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警車帶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臟病突發死亡。據雷洋妻子吳女士的回憶:「他們(警方)說接到舉報有這樣的行為,他們到那裡的時候,我丈夫正好從那個地方出來,看見他們就跑,民警把他押上了警車,他情緒很激動,有跳車的舉動,然後什麼的心臟病…」凌晨3點,家屬在警方帶領下,來到醫院並見到了雷洋的遺體。雷洋的家人看到雷洋遺體上有多處傷痕,對於因為身體不適死亡的說法,雷洋妻子表示很難接受。
輿論似乎一度引入了雷洋究竟是因嫖娼被抓還是無辜被抓的爭議中,果然,胸有成竹的警方在沉默十幾個小時后發布第二次通報,雷洋確實是從足療店出來,並且找到了和雷洋做保健的女技師出鏡作證(當然,所有相關街頭、物業的監控攝像頭都同時壞了),她幫戴眼鏡的雷洋「打飛機」啦! 嫖娼罪名做實。
問題是,是否有嫖娼嫌疑,就可以被自稱警察的便衣帶走?這是我在國內的幾個大微信群里所提出的疑問? 我想,如果是警察可以在公共場合抓走任何人,那如何保證國內親友同學們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假貨充斥的天朝。聯想到我在航班上看過的一部電影《解救吾先生》,那是一部劉德華主演的警匪片,說的是綁匪冒充警察將香港大牌影星吾先生綁架最後被我機智勇敢的京城警察解救,毛骨悚然啊!! 一位陌生網友加我私聊,他給我做了一些中國現行法規的普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但是,這位網名叫「堅韌」的網友告訴我,還有一個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個治安法授予了警察可以在某種情況下,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中國刑法中嫖娼不是罪,故「嫖娼嫌疑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嫌疑人,對於這類人士,治安法如是說: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如果你只看到第一段,那麼中國警察還是很人道的,對傳喚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要使用需要辦案負責人批准,開出傳喚證才可以傳喚。不過,該法也規定,對於現場發現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可以口頭傳喚,即我們在電影中看到的:「警察」,亮證件,「跟我們走一趟。」據堅韌網友說,在中國,絕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口頭傳喚,如果不從,強制傳喚。當然,他也告訴我: 實施細則中口頭傳喚必須有兩名警察同時在場,原則上,傳喚的時間不超過8小時,最多不超過24小時,而且不允許連續詢問,到吃飯時間要提供餐食等。我說:「這樣豈不是授權警察可以隨時隨地限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24小時? 「是的,可以這麼理解。」堅韌補充告誡: 「如果你回國,遇到兩個警察同時在場,亮出證件讓你跟著走一趟,你最好服從,否則後果很難堪。」後來參見《人民警察法》,那個更離譜,警察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時間最長為48小時。
現在的問題就比較清楚了。警察的說法是:他們發現了出足療店的雷洋,三名便衣警察上去抓他(術語:口頭傳喚),有沒有亮警證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疑點卻被忽略了,如果亮出了警證,從治安法的角度是合法的。可能是雷洋同學平時接受社會主義價值觀太多:什麼公平、正義、民主等,看到身著便服的警察隨便抓人,當然心裡不服,於是就產生了「暴力抗法」,而這些以抓嫖娼為主業的小區派出所警察們專治各種不服,只得強制傳喚(這也是術語),於是悲劇就出現了。
當年(2003年)孫志剛被抓,本來他是有合法身份、工作和住所的,但是他對「社會主義民主」太有信心,對黃花村派出所的警察頂撞,導致後來朋友將證件等拿來、甚至願意支付贖金的情況下,被警察無理拒絕轉送到收容站致死。春秋時期楚國是新冒出的土豪,不服從周天子的管轄,常想「問鼎中原」,所以湖北人至今有「不服周」的俗語,但意指那些不服正統強權、寧可吃眼前虧的人。可憐的孫志剛正好屬於這類,犧牲了年輕的生命。但孫志剛的死卻換來了輿論媒體對收容制度弊端的揭露與反思: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學博士俞江、滕彪和許志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收容遣送辦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應予以改變或撤銷。2003年5月23日,五位著名法學家賀衛方、盛洪、沈巋、蕭瀚、何海波以中國公民的名義,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
200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標誌著《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
本次雷洋事件的根源就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老實說,這是一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抵觸的惡法。而雷洋同學也來自楚國,是比湖北人更為倔強的湖南騾子,太相信我們的政府正在「依法治國」,太相信人民警察為人民的神話,看到便衣來抓,自然要申述自己的人權、索要對方的傳喚證或者拘留證等,外加上急著去機場接親戚,於是產生了「暴力抗法」。
和國內好友們討論最多的是「雷洋會成為孫志剛第二嗎?」 如果能夠因雷洋事件掀起一場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大討論,修改甚至廢除這項法規?但朋友們都不看好。原因很簡單,其一:當年的南方系媒體已經改姓黨(其實以前也沒有完全姓人民);其次,當年起鬨的幾位人士有的進監獄如許志永,有的流落他鄉如滕彪等;第三,當年的體制內至少還有個「仰望星空」的溫家寶,而今連個「影帝」都沒有,都是「接地氣」的包子鋪。
但大家都公認,相比2003年孫志剛事件時,民眾的覺悟卻是大大提高了。當年孫志剛事件時,大多數民眾都不是太關心這些,而主要是靠一群社會精英與體制內的互動導致。但這次體制內似乎無人敢動,媒體也噤若寒蟬,但民眾的參與度與看問題的視角則是進步非凡。 比如,雷洋的妻子吳女士就頂住極大的壓力對媒體表示「不考慮丈夫嫖娼,只在意警方執法問題」。越來越多的網友也將目光從是否嫖娼到警察執法的問題,我真心希望國內的網友們從現在開始可以關注《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個懸在國人頭上的達摩克里斯劍,從制度上根除警察的這個權力,保證自己基本的人身安全。
果如是,雷洋同學的死重於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