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囚徒困境

作者:hwangjinzi  於 2013-1-24 22:2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評論


       「囚徒困境是博弈論里最經典的例子之一。講的是兩個嫌疑犯(A和B)作案后被警察抓住,隔離審訊;警方的政策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如果兩人都坦白則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則因證據不足各判1年。
  在這個例子里,博弈的參加者就是兩個嫌疑犯A和B,他們每個人都有兩個策略即坦白和不坦白,判刑的年數就是他們的支付。可能出現的四種情況:A和B均坦白或均不坦白、A坦白B不坦白或者B坦白A不坦白,是博弈的結果。A和B均坦白是這個博弈的納什均衡。這是因為,假定A選擇坦白的話,B最好是選擇坦白,因為B坦白判8年而抵賴卻要判十年;假定A選擇抵賴的話,B最好還是選擇坦白,因為B坦白判不被判刑而抵賴確要被判刑1年。即是說,不管A坦白或抵賴,B的最佳選擇都是坦白。反過來,同樣地,不管B是坦白還是抵賴,A的最佳選擇也是坦白。結果,兩個人都選擇了坦白,各判刑8年。在(坦白、坦白)這個組合中,A和B都不能通過單方面的改變行動增加自己的收益,於是誰也沒有動力遊離這個組合,因此這個組合是納什均衡。
    
囚徒困境反映了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的矛盾。如果A和B都選擇抵賴,各判刑1年,顯然比都選擇坦白各判刑8年好得多。當然,A和B可以在被警察抓到之前訂立一個"攻守同盟",但是這可能不會有用,因為它不構成納什均衡,沒有人有積極性遵守這個協定。

    
實證分析:
    "
囚犯困境"在經濟學上有很多應用,也有力地解釋了一些經濟現象。


喜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消失

    據9月14日《檢察日報》報道:在上海浦東新區看守所,原先醒目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標語被名人名言和裝飾畫代替了,在押人員標誌性的光頭變成了平頭……

    筆者喜悅:雖然這僅是全國為數眾多的看守所中的一家,但冰山既已開始消融,離形成大江萬流奔騰的局面就不會太遠了。

    在一些譯製片和港劇中,我們經常可聽到這樣一句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同樣熟悉的話:「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兩句話充分反映了中西方兩種不同法律文化、不同人文精神的差異所在。

    我國的司法實踐,往往是是重口供而輕證據。這一特點,在司法機關審訊室內犯罪嫌疑人抬頭可見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八個字上有著明顯的體現。由於重口供而輕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語,往往導致審訊人員的刑訊逼供,造成許多冤假錯案的發生。而在對犯罪嫌疑人最終的審判結果上,更是無法擺脫這樣的尷尬:不是從寬就是從嚴,似乎就沒有可按其罪而定其刑的情況出現。因為坦白自然從寬,而沉默則往往是抗拒的表現。因此,嫌疑人對提出的問題必須回答,如果嫌疑人選擇沉默或因確與案件無關而無法回答,就被視為抗拒。

    在這樣長期的怪現象之下,犯罪嫌疑人自然談不上沉默權。按照法律規定,本當是辦案者根據偵查到的證據來對嫌疑人採取相應司法程序,在法院宣判之前,嫌疑人都不是罪犯,這是法律上的無罪推定。然而由於長期形成的思維定勢,仍然不是辦案者找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而是嫌疑人找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無罪推定成了有罪推定。舉證的責任顛倒了,法律的本意也就被顛覆了。

    近幾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及法律實踐有了較大的進步,這是因為對外開放以來,思想禁區被逐步打破,對外交流日趨頻繁。一年多前,上海的法學家已經提出了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改為「主動坦白從寬,允許保持沉默」,這體現了法學家的進步。而如今,看守所在實踐中取消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則表明了司法實踐的進步,實是可喜。

但實際上,這個口號與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理念並不相符。按照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個人因犯罪所受的處罰,只能與其犯罪事實相適應,面對偵查、審判人員調查時的坦白或抗拒態度,並非犯罪事實,也不當然構成從寬或從嚴處罰的理由。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自首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言外之意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換句話說,坦白並不當然意味著會從寬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僅僅「抗拒」不說而沒有其他法定的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對「抗拒」者也不能「從嚴」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的提出,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當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基本法律還沒有完善的時候,這個口號對於打擊犯罪特別是「反革命犯罪」有積極作用。當時新政權成立不久,犯罪較多,社會治安還不穩定,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組織,從快偵破和打擊犯罪。 但現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歷史背景已經遠去,在強調法治的當代社會,程序的正當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原則,使得這一口號已經過時。 現代法治理念承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內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其中一個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強迫人們自證其罪」,我國於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這個觀念其實很簡單-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心理趨勢,即便自己犯了事,也會不自覺地隱瞞或者抗拒不說-這是人類自保的天性,司法應當尊重這種天賦的人權。 說到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它的核心內容是指偵查人員必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現在,嫌疑人與被告人的「沉默權」已經被很多國家的法律認可。沉默權的實質,就是尊重人們「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你在公交車上盜竊他人錢包被抓,你如果牙口硬扛得住就承認這次錢包里有2000元的事實,其它的打死也不說,按照現行的標準只是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個月。但是你假如扛不住,聽信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說教,來個竹筒倒豆子,把你過去曾經盜竊10萬、20多萬元的問題全部交代了,對不起,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說無期徒刑就在那向你熱情招手,按照新修改的刑罰判無期徒刑最短也要在裡面待上18年,你說牢底是不是穿了。
這就是「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是怎麼來的。
這是監獄里犯人經驗的真實寫照。裡面還有句話,「來的早不如判的少」也是上面經驗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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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徐福男兒 2013-1-24 22:55
文化大革命時,打擊反革命有「從重,從快,從嚴」的說法,造成了多少冤魂!三十多年過去了,現在總算看到執法觀念上有一些改變,雖然姍姍來遲,總比獨裁依舊好,也說明世界民主潮流不是獨裁者強硬就可以抵制的。
回復 hwangjinzi 2013-1-25 18:26
徐福男兒: 文化大革命時,打擊反革命有「從重,從快,從嚴」的說法,造成了多少冤魂!三十多年過去了,現在總算看到執法觀念上有一些改變,雖然姍姍來遲,總比獨裁依舊好, ...
是啊!人和社會都需要進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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