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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概念

作者:國境線  於 2012-8-12 03: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關鍵詞:政黨概念

政黨」這一概念,在世界各國由於不同的理解,對它所下的定義不同。
  馬克思主義認為政黨是指一定階級、階層或集團的積極分子為維護本階級、階層或集團的利益,圍繞著奪取政權、鞏固政權、或影響政府而結合起來採取共同行動的政治組織。
   《韋氏大詞典》解釋政黨為:「一群人以指導政府政策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
  英國政治家柏克(E.burke)對政黨下了這樣的定義:「政黨乃為基於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某種特定主義,以共同奮鬥來促進國家利益而結合的團體。」
  以上是英國人對政黨的概念。這些說法雖然很簡單,但表明政黨必須有主義、組織和基本組成人員即黨員等主要條件,同時說明政黨必須以增進國家利益為目的。
  美國學者對政黨所下的定義與英國學者略有不同,他們更為強調政黨在競選中的作用,認為政黨的主要活動是選出候選人。
  美國政治學教授赫奇南(D.J.Hitchner)與哈波德(W.H.halbod)曾對政黨下這樣的定義:「政黨是一種自願之結社,經常關心政府之職權與公共之政策,並為自由政府提供如何組成其所需多數之方法。因為政黨僅代表一部分政治競爭之一方,所以它必須承認其他政黨之存在。」
  政治學者張伯斯(Wlliam N.ChamberS)認為:「現代意義的政黨乃是具有相當持久性的社會集合,它追求政府中的權力與職位,建立起聯繫政府的民心領袖與政治領域內(無論中央與地方)的大批跟隨者之組織結構,以產生共同的觀點或至少效忠的認同之符號。」
  布洛克斯(R.C.BrookS)在《政黨與選舉問題》一書中指出:「政黨乃是一個由個人基於自願所組成之政治團體,為政府提供一般措施、建議,或者制定政策,選舉與支持領導人物為公職候選人,以作為實現其主義與政策最有效之方法。」
  以上是美國學者對政黨的定義。政黨一般獲取政府權力的途徑,是「通過各種公職候選人的提名與選舉」。這種觀點不適用於下列情況所產生的革命政黨:
  1、在專制極權的統治下,有識之士為了推翻暴政,結合在一起,組織政黨,並不惜使用非常的手段,從事革命鬥爭,以期建立民主政治。如孫中山組織的同盟會為推翻清朝封建統治的鬥爭、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
  2、即使有國會存在,但社會某些人士或階層,要根本改造整個社會與政治制度,仍不經選舉的途徑以實現其目標,而以非常的手段如政變去達成其志願。
  3、在殖民地或受帝國主義侵略的國家,由於民族的覺醒,在反對帝國主義和反殖民主義運動中產生、組織起來,為民族的獨立、自由、平等而奮鬥的民族主義政黨。
  中國港台學者有關政治學政黨學書籍,對政黨作了如下的定義:
  有的認為政黨是尋求政治權力、合法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的結合或組織。(《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3冊,《政治學》第203頁)
  有的認為「政黨中一部分人以集體的努力與奮鬥,去爭取民眾,控制政府。藉以實現其共同政治主張,依志願結合成功的一種有組織、有紀律的政治團體」。(《政治學概要》,轉引自《革命民主政黨全論》第29頁)
  有的認為:「真正的政黨應具備下列四個條件:(1)組織在時間上有其連續性,不會因領導人的逝世而鳥獸散崩析。(2)有明顯且長久的地方組織,在中央與地方機構之間,有固定的溝通渠道和關係存在。(3)組織的目的,不僅是為影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如像利益集團那樣,而且要為取得政權或維護既得的政權而努力。(4)使更多的人信服跟從黨所提出的政綱,以在選舉時能獲得普遍的支持。」(《政治論叢》,轉引自《革命民主政黨全論》第30頁)
  綜合以上中外學者對「政黨」的定義,我們認為:政黨,是一部分政治主張相同的人所結合的,以爭取民眾或控制政府的活動為手段,以謀促進國家利益實現共同理想的有目標、有紀律的政治團體。這一定義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政黨是部分政治主張相同的人所結合的團體;政黨是基於人民的意願和國家需要而結合的團體;政黨是以取得政權實現政綱為目的所結合的團體;政黨是較具有永久性的有組織、有目標、有紀律的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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