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驅逐通知(Notice of Eviction)概念
法院發出的紙質通知書。主要內容是:通知被告須在限期內(最少5天)搬走,否則強制趕走。
通知書須遞送給被告本人,紙張觸及被告本人身體即為送達,被告觸及通知書即為收到,收到后扔不扔掉與他人無關。
地保、公證員、律師樓方面的遞送人,收費一般為$100。勞駕警察遞送一般免費但出事概率較大。
任何遞送人,非邀不得進入人家,無權過問、干預、威脅住戶,除非有確鑿證據證實戶內正在進行殺人或自殺。
ii.驅逐令(Order of Eviction)概念
給執法部門(如警察局)下達的命令,是警方的執法依據。如果被告沒有在驅逐通知的限期之內搬走,警方可憑驅逐令強行驅離,被告若有阻攔則構成妨礙公務。
iii. 李艷收到的不是命令 是通知
李艷被殺案中,警察遞送的是驅逐通知,而不是驅逐命令。
故意混淆「通知」與「命令」,屬動機不良、目的不當(Bad motivation,.Improper purpose)。
李艷在家-聽到叩門-半打開門-接通知-讀通知-扔通知-關上門的過程中,手中有刀但沒有任何舉刀威脅的動作和語言。之後的不完整視頻顯示:警察無正當理由騷擾住戶--非法闖入—不出示身份、逮捕令-不告知逮捕原因、投訴事實、罪名和投訴人--對卧室里的李艷開炮,警察故意枉法、恣意侵權、蓄意行兇在先!
李女士逃無可逃、舉刀反抗在後!因慣性超出了門坎!出門坎後有明顯的止步動作,左臂伸直舞刀是驅趕動作不是刺殺動作,把刀把子從左手遞到右手、刀尖向後,又一次體現結束衝突的意願,卻慘遭擊斃!故意擊斃發生在李艷的正當防衛期,並無明顯的防衛過當趨勢和後果,擊斃李艷之後才有人聲稱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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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東發律師三段論》 https://youtu.be/P-vqH0UHCI4?t=15
2.
《周東發律師三段論》 https://youtu.be/P-vqH0UHCI4?t=15 (復件)
3.
《焦點觀察》 https://youtu.be/MrvkykH_jFI?t=1069
4.
來源不明的 視頻片段:
mda-ncd9cf1hc6vk8yni.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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