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調是與均田制相適應的賦役制度。

619年3月6日(唐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初定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繳納「租」粟二石。「調」隨鄉土所產,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閏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謠役則可以納絹或布替代,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國家有事須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則租調俱免;每年的額外加役,連同正役,不準超過50天。租庸調法還規定出依照災情輕重,減收或免收租庸調的具體辦法。
租庸調是唐朝前期封建國家的一種主要稅制。
相關資料:唐代的均田制
唐代前期,國家實行的是均田制,這種土地制度基本上為國有性質的,是國家立足、農民立業的基礎。均田制下丁男授田百畝,其中80畝是口分田,國家將掌握的大量無主荒地按不同等級、年齡、身份授給不同數量的土地,主要讓農民耕種繳納國家的田租,以保障國家糧食的安全。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只能耕種不能買賣。超過了授田年齡和死亡的男子要把口分田退還給國家,國家重新分配給新成年的男丁。另外20畝是永業田,規定種植桑榆,解決農民穿衣和向政府繳納庸絹。永業田為農民自己所有,在家庭遇到病死等大事發生經濟困難時才可買賣。從武則天執政開始,一方面由於地主豪強經濟力量的發展,另一方面農民負擔的加重,土地兼并日益激烈,出現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足之地」的局面。失地農民紛紛逃往他鄉,出現了大量的逃戶流民。唐玄宗開元年間國家有900多萬戶,但至唐肅宗時期(760年)只剩下193萬多戶,減少了3/4,「天下戶口,亡逃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