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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行業的祖師爺——鄧析

作者:我為人父  於 2014-7-4 09:3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當今世界,法律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作為從事法律工作主力軍的律師,也越來越得到社會的尊重和認可。律師這個職業,其實並不是近代以來才從國外進口的「洋職業」,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就有人操作起同樣的買賣,幫助老百姓打官司,可謂中國律師行業的祖師爺。

鄧析

  雄辯春秋的辯論家

  鄧析(前545-前501),河南新鄭人,鄭國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學」倡始人。與子產同時,名家學派的先驅人物。

  鄧析所處的時代,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時代。按照馮友蘭先生的解釋,就是說當時的社會根據兩條原則辦事:一條是「禮」,一條是「刑」。禮是不成文法典,以褒貶來控制即貴族的行為。刑則不然、它只適用於庶人也即平民。禮最早是一種祭祀祖先和天地的儀式,後來這種祭祀儀式引申為一切行為之規範。

  鄧析的青少年時期,正是子產執政鄭國之際,深受子產鑄刑書的影響,鄧析喜歡學習研究法律,對古老的禮制持反對態度,認為在「彼竊財誅,竊國者為諸侯」的時代,所謂的禮不過是假仁假義而已。所以荀子批評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鄧析主張「事斷於法」,無論是貴族還是平民,都一律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君王治國要依靠法律,而不是依靠賢人,各級官吏各司其職,君王垂法而治,不需勞形傷神就能治理好國家。鄧析的這些思想可以說是法家思想的先聲。

  鄧析雖然深受子產的影響,但同時鄧析又認為子產改革的步子太小,只是對過去的法律進行了小修小改,不能反應時代和民眾的要求,需要進行更深刻的改革。

  小作坊也能產出好法律

  為了闡釋自己的法律思想,鄧析在沒有官方授權的情況下,起草一部法律草案,並把這些法律草案刻在竹簡上,廣為散發,史稱「竹刑」,相當於今天我們說的法律草案專家建議稿,這應該是我國第一部專家建議稿。

  春秋戰國,諸子百家,其中這名家我們聽說的較少。名家大致相當於我們現在說的邏輯家。「名家」之稱,始於西漢著名史學家司馬談、司馬遷父子。東漢史學家班固也有對名家的敘述。漢代學者所稱呼的「名家」,先秦時代多被稱為「辯者」或「察士」。名家在先秦人數眾多,著述豐富,鄧析為開山鼻祖,逮至戰國中期,名家蔚為大觀,湧現出惠施、公孫龍這樣最著名的領袖人物。

  作為名家的開山鼻祖,鄧析的辯論思想自有其獨到之處。鄧析的一個重要思想,就是「兩可說」。其實就是同時肯定事物正反兩方面的性質,並且都言之有據,令人信服。

  《呂氏春秋·離謂》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洧河發大水,鄭國有一個富人被大水沖走淹死了。有人打撈起富人的屍體,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贖買屍體,但得到屍體的要價很高。於是,富人家屬就來找鄧析,請他出主意。

  鄧析對富人家屬說:「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將屍體賣你的,別人是不會買的。」死者家屬以為有道理:對啊,我是那遺體的獨一買主,我若不買,得屍者便一無所獲,那我就耐著本性再等一等,看他如何!於是富人家屬就不再去找得屍者買屍體了。

  得屍體的人著急了,也來請鄧析出主意。鄧析又對他們說:「你放心,富人家屬除了向你買,再無別處可以買回屍體了。」得屍者以為沒錯:是啊,我是那遺體的獨一賣主,只此一家別無分號,我再耐心等一等,死者家屬早晚會來的。

  同一個事實,鄧析卻推出了兩個相反的結論,每一個聽起來都合乎邏輯,但合在一起就荒謬了。鄧析是不是希望他們相持一段時間后,雙方都可以找到一個可以接受的價格平衡點?我們只能猜測。

  反正我說的全有理

  從這個故事來看,鄧析對買賣屍體雙方所說的話,確實有一點詭辯的嫌疑,但是,鄧析在這件事情中只是一個中立者,所以他沒有義務和責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場上說話。而且,得屍者和贖屍者各有正當的理由,鄧析也沒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雙方在向鄧析諮詢的時候,他就只能為對方出有利於其權益的主意。鄧析的回答都是正確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經具有了相當完整的樸素辨證觀念。

  鄧析樂於為民講理,他常常以自己的博學和雄辯,幫人書寫訴狀,幫助老百姓打官司,當然少不了收些禮物作為酬金。據《呂氏春秋》記載,在鄭國,鄧析時常與有官司在身的民人訂立契約,為其代寫訴狀或者辯護,並且約定「大獄一衣,小獄襦袴」,作為代理訴訟的費用。在法庭上,鄧析利用其法律知識與辯論才能,經常能夠「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當時凡是鄧析代理的官司每場必勝,一時聲名鵲起,當時,拿著外衣、短褲前來找鄧析律師代理打官司的人絡繹不絕。

  為什麼鄧析總是能夠在法庭上獲得勝訴呢?原因在於,鄧析就是運用自己的「兩可說」的思想,善於利用言辭和邏輯關係,以達到將對方陷入無言以答之兩難境地。因此,有人評價道「鄧析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就像先前所說的對屍體得失的辯論,鄧析總是可以在矛盾之中敏銳地洞察到彼此之間的利害關係,因此可以持「兩可之說」,而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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