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篇關於反腐和法治的文字中,我主張把中共關入公民做主、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三重籠子。有人說,鮑彤他在做夢。不過我想,這是很值得一做的夢。
有人說,這難於登天。我看不見得,因為這也平常得緊,和人生在世必須受萬有引力的制約同樣簡單。試問,生活在共和國里,哪一位公僕能夠藐視主人的選舉權和監督權?哪一位社會成員有權捂住別人的嘴巴?又有哪一位膽敢以身試法?
在共和制度之下,害群之馬也是常見的,但一旦出現,三重籠子不可能不起作用,這就勢必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經常有腐敗分子在危害社會,只要有籠子在,人們就不必擔心整個社會陷入「制度性腐敗」的深淵。制度上的漏洞永遠是難免的,隨時注意修補,也就是了。
但是,如果社會上存在著某種以暴力摧毀三重籠子為己任的力量,如果這力量又恰巧高於其他一切,情況當然就嚴重了。好在……
好在咱們中國雖然存在著高於一切的中國共產黨,但中共非但不認為自己高於憲法和法律,而且確認自己「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因此,抽象地說,三重籠子的約束,在中國不應該成為問題。須知憲法宣布:中國是「共和國」;這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政府由「選舉」產生;人民有「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由此可見,只要共產黨言行如一,不走掛羊頭賣狗肉的歪門邪道,規規矩矩「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中國應該不存在無法「關進籠子」的權力,應該沒有每日每時源源不斷生產出蒼蠅和老虎來的制度性土壤。
由此可見,把共產黨「關進籠子」,不見得難如登天。至少人們可以這樣設想:把共產黨關進籠子,再難也不比共產黨遵守自己的黨章更難。
把「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列入《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是中國共產黨的創舉。《共產國際章程》里沒有這一條。早年的共產黨,無一不是列寧主義哺育出來的,都以「不遵守和依據任何法律條文」而自傲;都跟毛一樣,把「無法無天」視為革命的同義詞。因此之故,一切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黨章里都沒有這一條。
先知先覺的,是中國共產黨。那是1982年。距共產國際自行解散已將近40年,毛已死了五年,文化大革命也早已破產了。中共痛定思痛,在十二大通過的黨章中自覺加上了這句話。
這是胡耀邦(十二大總書記)、趙紫陽(十二大秘書長)、習仲勛(十二屆書記處常務書記)他們具體籌辦中共十二大時苦心孤詣留給後人的一筆無比豐厚的遺產。如果不是遇到了不應有的阻力,如果不是他們自己也先後遭到了不公正的甚至非法的處置而無法履行職責,本來可以毫不誇大地說,形成和落實這一合法性條款,是國際共運史上的一場革命。
是的,應該把這一條款如實地稱為「合法性條款」。共產黨的現實合法性,不可能永遠建立在父輩乃至祖輩的「武裝奪取政權」的歷史壯舉之上。可惜,由於種種原因,特別是由於鄧小平親手製造的六四屠城,把十二大黨章的「合法性條款」打得奄奄一息,名存實亡。
儘管這樣,合法性條款一經載入黨章,就刪不掉了,沒法刪了,沒有人敢刪了。十二大的特殊遺產,已經為後人披荊斬棘,鋪設好了正路。後人理應秉承前人的遺志,繼續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