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我在常熟。上網後知,我的朋友浦志強、徐友漁、郝建、胡石根、劉荻被刑拘,涉嫌罪名竟是「尋釁滋事」。在當天的日記中,我寫道:
站在馬路邊上來個快閃表達,就叫「聚眾擾亂」;坐在民宅之中作個回顧研討,就叫「尋釁滋事」。這是千古名言——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最新寫照!
上面的話,是我在第一時間對五君子案作出的反應。後來,我在白夏、林培瑞、黎安友等學者的聲明中,見到了完全類似的表述:一次私人聚會,如何「尋釁滋事」?5月15日,我去北大參加一個關於宇宙學的研討會,黎鳴先生見到我,劈頭就說:家裡開個會就叫「尋釁滋事」,是不是瘋了?!
我想,大凡持有起碼理性和法律常識的人,都會具有這樣的共識:將「尋釁滋事」扣到五君子頭上,真是夠荒唐的。
不過,這些天來,我又琢磨了下面的問題:當局啟用「尋釁滋事」來對中國民間肆意拍磚,是否全然不可思議?他們為何就能不懼荒唐、不避荒唐呢?
經過琢磨,我有兩點心得。
一、當局選用「尋釁滋事」作為打壓工具,有其策略考量。這種考量是,要盡量將公民不配合、不合作的正義抗爭非政治化和污名化。正如前不久在懲處新公民運動活躍人士時,當局棄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改拿「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一樣,用「尋釁滋事」來問罪,似乎可將君子的作為污名成小混混、小痞子的行徑,從而將良心犯策略地(儘管大體徒勞地)貶為刑事犯。
二、當局指控國人「尋釁滋事」,有其心理基礎。甲午年的這起五君子案,激活了我對10年前一段親身經歷的逼真記憶:2004年六四15周年前夕,北京市公安局技術偵察處的便衣奉命對我晝夜跟蹤;人身自由受到嚴重侵犯的我,一般不會和跟蹤者多加計較,但有一次在公交車上,我被跟煩了,一股無名火上涌后,忍不住當眾斥責了非法跟蹤我的「尾巴」:六四開槍殺了人,你們上頭心裡一直有鬼,每到六四就緊張得不行,就怕民眾舉行紀念活動。回去告訴你們上司,解決的辦法是對六四鎮壓認錯認罪,而不是死扛死頂。面對我毅然訴諸民眾的「突發事件」,那位便衣漲紅了臉,脫口而出甩我一句狠話:我說不過你,但我能整你一個「尋釁滋事」,你信不信?!
我所親歷的這一幕表明了什麼呢?它表明,當受害者有所抗爭、從而使迫害者心情不爽時,在來不及(或故意不想)上綱上線的情形下,後者的本能反應和即時應對是,指控前者在「尋釁滋事」!
為什麼迫害者會有這樣的自然響應呢?原因當在於,在一切非民主的社會制度下,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要求都是:聽話順服,安分守己。他們認為:天下本無事,刁民滋擾之。在他們眼裡,民間任何不聽話、不順服、不安分、不守己的行為,都是挑釁專制秩序的找茬惹事行為。因此,他們可以毫無荒誕感地指責說:明明不讓你們去蘇州靈岩山祭奠林昭,你們不聽招呼偏要去,那不就是「尋釁滋事」嗎?同樣,他們能夠振振有詞地控罪說:明明不讓你們在六四紀念日前一起吃飯,你們偏要在杭州一家飯館里吃,那不就是「尋釁滋事」嗎?……一句話,凡是當局法外設禁、不許別人乾的事,有人偏不聽話,偏要去干,那就是「尋釁滋事」。於是人們不無驚訝地看到,具有獨立人格、崇尚自由精神的唐荊陵、劉士輝、昝愛宗、劉偉、袁新亭、王清營等雖然沒幹任何違法之事,但當局二話沒說,就把他們裝進涉嫌「尋釁滋事」的大口袋。而依我看,假如超級自干五司馬南、胡錫進、張宏良、吳法天等人一時犯擰,違背當局關於六四事件要抹去集體記憶、製造歷史空白的潛規則,執意去搞什麼反對八九「動亂」、支持六四「平暴」的研討會,照樣也會被當局斥為「滋事之徒」——只不過,決不會被「刑拘」投入看守所罷了。
進入5月份以來,隨著十分敏感的六四25周年紀念日的臨近,當局對「尋釁滋事」這根棍子的喜用和樂用,居然使相對僻冷的「尋釁滋事」成了撥動大眾神經的熱詞。我在上文中已然坦陳,在以特權為本者的眼裡,的確可以頗具「合理性」地將國人突破臣民式生存方式、不再安分守己的行為,統統視為「尋釁滋事」;然而,若從人權的視角去審察,神州大地上,到底又是誰在尋釁、誰在滋事呢?
顯然,在人權理念這一照妖鏡下,人們將會發現一種真正可惡的「尋釁滋事」:
出於內心的尊仰,國人去祭奠一位反對專制、批判極權的民族先驅,這是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而警察奉命去墓地襲擾、去抓人,才是尋釁滋事。
民眾相約一起吃個飯,天經地義;而警察奉命衝進包廂去攪局、驅飯客,才是尋釁滋事。
學者對六四事件有不同看法,在家裡開個研討會,并行不改姓、坐不更名地把真實信息發布到網上,不過是在行使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權;而警察奉命抓人、抄家,才是尋釁滋事。
王清營被刑拘后,他的太太為丈夫請律師,合理合法;而國保警察威脅、恐嚇王太太,才是尋釁滋事。
周澤律師辦妥手續進入南昌中院法庭,依法循規;而法警將其蠻橫架拖,才是尋釁滋事。
一般地,講講憲政民主、普世價值、新聞自由、公民社會、歷史真相,是中國公民的權利;而下令「七不講」,要封別人的嘴,才是尋釁滋事。更一般地,不想再當臣民,試著換個活法堂堂正正做公民,這是國人的權利;而公權力非要對此橫加打壓,執意和人權過不去,這才是尋釁滋事。
經過一番梳理,事情已經很清楚,存在兩種並非本來意義上的「尋釁滋事」:一種是被執政者污名化的公民行使和捍衛基本人權的所謂「尋釁滋事」,另一種是公民時時見證的公權力侵犯和踐踏基本人權的「尋釁滋事」。中國大陸上,這兩種「尋釁滋事」一直在較量,在博弈。我相信,像台灣同胞和許多別的民族都曾經歷過的那樣,以人權為根本的前者,終將戰勝以特權為命根的後者。那樣的趨勢,已然十分清晰;那樣的前景,已經不太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