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周永康「涉黑涉到」習近平不得不幫他隱瞞的「程度」

作者:閑雲野鶴一忽悠  於 2014-5-28 07: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周永康

《保不保周永康就看殺不殺劉漢》被播出之後幾個小時,中共各大官媒即奉命發布了劉漢、劉維兄弟及另外三個小兄弟均被一審判死的消息。當天,即有包括中共駐港媒體在內的多家「境外」媒體總結出了該案一審宣判的數項詭異之處。第一是審判方只是籠統地對法庭之外宣布了劉漢和劉維及其他三人死刑,以及多少人死緩、多少人無期,多少人有期,居然都沒有具體到每一個人到底是領受了哪一個刑種及有期徒刑具體是多少年。分析文章中援引北京法律專家的話說:通常來講,一審宣判結果公布后,法院判決書很快便會公之於眾。不過,劉漢案的判決書卻遲遲未能露面。這一「不同尋常」之舉暗示了此案絕非簡單「涉黑」那麼單純。自劉漢案曝出以來,不斷有輿論猜測其背後存在神秘的「大老虎」,而其受審也與中央「打大老虎」的行動密切相關。

另據到場聆聽宣判的人士介紹,劉漢在宣判前突然情緒激動,大呼「被陷害」、「被冤枉」,隨後劉漢被押出法庭。據悉,劉漢的律師曾聲稱,劉漢意識到自己可能被判處死刑,但他始終覺得自己冤枉。

還有一個詭異的地方是,劉漢涉黑案宣判時,劉漢的律師團隊都未到場。

筆者所能夠瀏覽到的境內外媒體中沒有關注到的另外一個詭異之處是官方奉命統一口徑對外「援引」的湖北咸寧法院「公告」內容中用「回顧」一審開庭審理期間「大部分被告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取代了正常的一審宣判在對外宣布判決結果的同時也應該說明的被告有否當庭表示上訴或不上訴的內容。

眾所周知,被押上法庭的被告「認罪」和「悔罪」與「服從判決」並不是一回事,「認罪」也好,「悔罪」也好,目的無疑都是為了換取被從輕發落的可能,如果被告在已經「認罪」和「悔罪」的前提下自認為一審判決的刑種或具體刑期比自己期待的「從嚴從重」了,自然會表示「不服判」所以上訴。而劉漢和劉維兄弟無論是否屬於官方報道中說的整個三十六人犯罪集團中「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的那「大部分」之一,在聆聽了一審判決結果之後是否當庭表示了上訴或不上訴?外界不得而知。

回顧此前對薄谷開來一審宣判的官方新聞,其中特彆強調了被告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的內容,一年後對薄熙來一審判決的官方新聞內容中也強調了薄熙來「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數日後官方還又專門就薄熙來已經提出上訴的消息發布了「新華社通稿」。

而如今在劉漢案被一審宣布之後的一篇題為《體現正義彰顯文明——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劉漢等36人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的長篇報道中,居然滿篇皆是該案的律師和被告們對檢方和法庭的歌頌內容,比如「劉漢的辯護人、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當庭表示,這是一個平和、平等的法庭調查。審判長的寬容、平和、理性,讓辯護人發自內心地表示敬意。劉維在最後陳述也表示,『謝謝法庭給了我充分的權利,讓我訴說我的人生經歷和犯下的罪行,讓我把事情說得清清楚楚。』……」

筆者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已經介紹過,薄谷開來當初之所以沒有被死刑立即執行,背後的秘密交易就是她保證會在薄熙來受審時充當檢方證人。

薄熙來被安排在山東接受審判的時間是在薄谷開來領刑一年之後,也就是說,她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以觀後效」期還有一半時間。山東法院受命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宣判的結果是三宗罪均成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而如上這三宗罪中,任何一項,特別是前面的兩項如果沒有薄谷開來充當污點證人,幾無可能被坐實,甚至完全不能成立。所以我們假設薄熙來被司法處理之前薄谷開來已經被「斬立決」了,那麼薄熙來被「司法處理」的過程根本就進行不下去。

從如上薄谷開來案聯想到如今的劉漢案,假如劉漢不但沒有當庭表示上訴,宣判結束后也沒有趕在法律規定的最後時限之前提出上訴,當然是必死無疑。假如已經提出上訴,那麼中共政權想必不至於不對外公開對他進行二審的開庭消息和二審宣判結果,既然官方已經對外吹噓了對劉漢及其兄弟們的「司法處理」的整個過程都「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體現了程序正義和司法文明的進步」,那麼劉漢最終死了還是沒死,總還是要有一個交待的。

從官方媒體援引的咸寧法院一審過程的一些細節內容看,劉漢似乎一直都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僅從這個角度進行邏輯判斷,他應該會提出上訴。假如他真的是根本沒有上訴,當然不會是象薄谷開來那樣因為「服判」,而是因為百分之百相信被二審改判的可能性等於零,故等死還不如速死。

而有一種「陰謀論」的猜測內容是,當局其實已經決定了給劉漢「刀下留人」,先將他判處死刑是給老百姓,特別是劉漢犯罪團伙在四川各地非作歹期間的所有受害人和慘死者們的親屬們看的,繼而按照事先準備好的角本上演的戲碼就應該是劉漢表示上訴,在二審期間又當庭揭發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實」,二審法院即因為他如此的「重大立功表現」,認為對他劉漢「論罪當判處死刑」,但可以「緩期兩年執行,以觀後效」。於是,未來審判周家父子時,劉漢的當庭作證必令周家父子「認罪服法」。

而依筆者之見,如此陰謀設計的可能性太小,道理就在於當局即使曾有如此設想也應該考慮到付諸實踐之後的風險,因為這必須是整個團隊的協調運作,「知情者」的範圍太大,「天機泄露」之後的政治損失太大。所以筆者更傾向於相信趕在周家父子之前先把劉漢滅了口才是最高決策當局所樂見。

當然,筆者同時也堅信把劉漢先行滅口以達到為周家父子,特別是為周永康減罪的目的並不是習近平、王歧山等和周永康之間的「官官相護」或者「徇私情」之類原因,而是基於「維護黨的整體形象」才「出此下策」。

事到如今,已經較難想象周永康最終還能落得一個連黨籍和公職都可以被保留至死的結局。所以中共官媒的從業者圈子裡已經流傳出一份「習近平總書記最新指示」:「周永康死後不能進八寶山」。

但是無論下一步對他周永康進行何等程度的黨紀、政紀乃至「司法處理」,也絕不能將他與「建國以來最大的黑社會團伙」的匪首劉漢之間「警匪一家親」的犯罪內容對外承認,即使他周永康本人想承認習近平都會命令他「住嘴」,因為這對共產黨的整體形象的殺傷力實在是大到了他習近平政權難以承受的程度。

共產黨政權事實上已經承認了黨的領導之下確有「警匪勾結」的「個別現象」的存在,所以在審理劉漢案時特別安排進去三個最高職務者只相當於副縣級的「地方政法幹部」。但這已經足夠,正國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書記及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的「嚴重涉黑」罪行絕對不屬於「重大問題要讓人民知道」的範疇。

綜上所論,筆者堅定認為周永康最終被處理比最終能夠逃脫黨紀和政紀乃至司法處理的可能性大得多。而在此基礎上,無論是對他的制裁僅僅局限在黨紀和政紀的範圍還是被宣布「移交司法」了,其「所犯錯誤」或「所犯罪行」的內容都只會被限制在經濟層面或者再加上一個「生活作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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