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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記者因屈振紅、浦志強案被傳喚

作者:閑雲野鶴一忽悠  於 2014-5-27 23:5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評論

5月初因在郝建教授家中集會紀念六四25周年,被北京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的「五君子」案仍在繼續發展。幾天前先是與浦志強關係密切的原《南華早報》駐京記者、NGO國際傳播中心顧問吳薇和《日本經濟新聞》駐重慶新聞助理辛健先後被抓。吳薇的罪名是「尋釁滋事」,辛健罪名不詳。

此後,浦志強的律師、外甥女北京華一律師所屈振紅律師在會見浦志強,並於張思之律師共同發布公開信,希望為浦志強申請「取保候審」后也忽然被抓,罪名是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般認為,對吳薇、辛健以及屈振紅律師的抓捕,顯然是為了向浦志強律師施加壓力,令其自白認罪,以折辱其人格。

北京警方借貌似合法的刑事程序,實則行政治權謀,在律師界引起普遍震驚。有調侃且無奈的段子說,如果律師為律師辯護被抓,這一循環持續下去的話,大概用不了幾十次,北京的律師將全部被抓捕殆盡。

因此,接替屈振紅律師接手浦志強案的李瑾律師也寫下代理書,一旦被抓,則委託本所律師代理營救。浦志強的老搭檔律師夏霖也加入團隊。而屈振紅律師則由華一所律師李會清代理辯護。

夏霖在微博上說,「07年浦志強賺兄弟入伙華一,聯手做過幾單大案,兄弟負責技術,浦任新聞發言。合作愉快,相得益彰。11年代理艾藝術家稅案,為方案事與哈兒大炒幾回,鬧了生分,各辦各事至於今。這回哈兒(浦志強綽號)出事,為大義計,兄弟必須為他紮起。」

5月23日,華一所律師李會清在北京第一看守所回見了屈振紅律師,而浦志強在會見屈振紅、張思之後,一直以「提審頻密」為由,未獲安排會見律師。

此案一周來還有令人錯愕的發展。

知情者在微博上透露,自進「一看」以來,有關部門一直在將振紅「涉嫌非法搜集公民個人信息」的「罪證」固化。調查重點在振紅幫媒體記者調取相關報道對象的工商登記資料上,多名媒體記者被調查。相關人員認為:律師幫媒體查工商資料是非法的,記者讓律師幫查也是非法的。看樣子,想辦成「鐵案」。

熟悉此事的媒體人士介紹,《財經》雜誌、《中國青年報》等多家媒體均有主要從事調查報道的記者,疑似因和屈振紅律師合作關係被北京警方傳喚「協助調查」。

屈振紅是《財經》雜誌法律顧問,因此日常協助《財經》雜誌記者查閱報道所涉及公司的工商註冊資料是其工作項目之一。被傳喚問話的中青報記者為對外透露協助調查的內容,但熟悉此事的知情者透露,他與屈振紅的唯一交集就是,他曾委託屈振紅查閱工商登記資料用於調查報道。

對警方這一做法,許多從事調查報道的記者和從事法律實務的律師都表示了震驚和反對。

一位律師引用法條駁斥這一做法。「工商登記的作用在於公開與公示,工商登記資料是公開信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工商登記資料本就是公開的,限制查詢就是荒唐的,查詢公開資料豈能構成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的文章則分析,所謂「個人信息」是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本身是可公開的,非商業機密,更非個人隱私。律師獲取企業登記信息的渠道具有合法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組織、個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機讀檔案資料查詢」。關於書證式檔案資料的查詢,雖然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但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出具律所介紹信即可。

四川律師廖睿說,「律師接受委託,依法調取有關工商資料,何錯之有?如果這也是」犯罪「,全國所有律師,都是」罪犯「,都可以直接抓捕了。因為:每個律師做訴訟前,都要調取工商資料、個人信息等,確定訴訟主體資格,因為這是法院立案的基本要求。」

近日香港東網的一篇評論「警權無限擴張,記者最為遭殃」寫道:北京公安當前是濫用警權、濫用公權力的「先進典型」,它「率先垂範」,為其他公安做出了「榜樣」。

在警方和公權力看來,作為國家機器的員警,權力是至高無上的,無人可以監督。至於法律,那當然是可以根據警方的要求隨時修改的。比如「500轉」、「尋釁滋事罪」,不都根據員警中的「先進分子」如傅政華之流的意見,修改了,並且實行了嗎?

目前,全國各地公安正在「你追我趕」,「搶前爭先」,比賽誰能在「六四」前更多地濫用、創造性地濫用,將手中的公權力擴張到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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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心隨風舞 2014-5-28 00:51
倒退!
回復 豬扒戒 2014-5-28 04:46
新政也不過是「王八蛋」的代名詞罷了。呸一口都嫌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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