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薛蠻子被央視示眾 比較之下 公眾何見法制文明

作者:閑雲野鶴一忽悠  於 2013-9-7 21:5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評論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千年樹文明。

劉雲山們所謂薛蠻子嫖娼新聞的處理,不但凸顯出編輯部新聞口味的俗雅之別,也衍生出對新聞倫理道德的討論,更引發了對如何解讀現代司法文明的熱議。

對隱私不加評論

讓我們先看看美國使館的處理。據《環球時報》英文版8月29日報道,美國駐華使館代理新聞發言人何哲鑫(Justin Higgins)對《環球時報》回應稱,美國使館對薛被拘一事知情;會向薛提供適當的領事幫助;因為此事涉及隱私不做評論。

對公民隱私不做評論的做法,符合文明社會的基本準則。公民隱私受到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在任何情況下不受踐踏,這是美國的立國之本,也是文明法治社會的基本共識。

電視新聞業務改革的新突破

中國官媒最近談到查爾斯•薛涉嫌嫖娼的指控時,言必稱大V,不但在收視率極高的晚間《聯播節目》中用了十分之一的篇幅,繪聲繪色地詳細介紹案子的經過,有官媒甚至在跟進的報道中討論年齡與做愛次數的關係,被網友稱為兒童不宜。在法庭沒有對薛定罪之前,已經在輿論場上通過手中控制的平面,電子,虛擬等諸多媒體大合唱,唱出了將薛大V釘在恥辱柱上的主旋律。

「大V」薛蠻子涉嫌嫖娼(最近又漏出涉嫌聚眾淫亂的細節),並在央視「露臉」近3分鐘的新聞熱點,引發了中國網友的熱議。

被轉發較多的一條微博是:嫖娼不是新聞,薛蠻子嫖娼不是新聞,新聞聯播花三分鐘時間報道薛蠻子嫖娼才是新聞。

眾所周知,新聞聯播寸土寸金,連氣象預報中的幾秒鐘廣告都是天價,薛蠻子能夠在聯播中獨佔三分鐘,被新聞學教授戲稱為「電視新聞業務改革的新突破」。

多種身份唯愛大V

很多中國網友對央視以及其他媒體將查爾斯•薛和大V聯繫在一起有諸多異議,而且把查爾斯•薛招妓和上海法官集體嫖妓做了對比。

網友們指出,妓女們並不知道薛是大V小V,只知道他是個老頭,並給他起了花名「老頑童」。無論薛如何道德敗壞,他損害的最多是自己的家庭,與上海高院法官集體嫖娼不可同日而語:上海法官們嫖娼是別人買單,是接受性賄賂,是權錢交易。老頑童招妓傷害的是自己的家庭。

網友對官媒在查爾斯•薛的各種身份中,偏偏把大V的身份拿出來說事也表示了不同意見。新浪網友蘇拉密-孟凡貴說:如果書記嫖娼了,我們沒理由暗示整個黨委都在嫖娼;如果某黨黨員嫖娼了,我們更沒理由暗示他的黨都在嫖娼。同樣,薛蠻子嫖娼,也沒理由老把他的「大V」身份掛在嘴上,讓人誤解整個「大V」群體,這樣不公平!

敲山震虎

在微博輿論場上,「整人論」也是甚囂塵上。一些中國網民認為,薛蠻子嫖娼固然令人不齒,但政府部門此舉顯然帶著殺雞儆猴的『整人』性質,是通過嚴打薛蠻子來給其他常發表批評政府觀點的微博名人敲警鐘。不僅胡錫進並不諱言可能有選擇性執法「整人」的意圖,《人民日報》也拿法律說事,發了一篇《「大V」標籤不是違法擋箭牌》的評論。光明網的措辭則更加嚴厲,標題是《抓獲薛蠻子撕下網路偽君子外衣》。文章說,當前隨著堅守七條底線活動的深入展開,隨著抓捕「秦火火」,拘捕薛蠻子等強力行動的震懾,我們堅信,那些網路犯罪分子,獵奇分子,噱頭分子,虛偽分子,兩面派分子將會逐漸淡出網路世界,最終逃之夭夭,灰飛煙滅。

都拿法制說事

薛蠻子事件的詭異之處是劉雲山們,外媒和網民都拿法律說事。新聞聯播對薛蠻子的報道以及官媒有關大V不是違法擋箭牌的評論引發海外媒體的關注。《紐約時報》的一篇報道稱:「近期的薛必群(Charles Xue)被捕一事也引發了此類批評。這名美籍華裔商人因涉嫌招妓而被拘留。國家電視台對薛必群供認罪行的報道沒有確證他的過錯,反而讓很多人產生了關於法定權利的質疑。」

號衣

關於法定權利的質疑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號衣。在央視新聞聯播節目中出鏡的薛必群穿的是黃號衣。有些律師質疑說,現代法治社會遵循「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之前,被告人應該被視為無罪,直到控方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最近出庭的薄熙來穿白襯衫,不穿號衣,就是這個道理。為什麼薛必群要穿黃號衣戴械具出鏡呢?是他自己的要求還是被區別對待了?根據現行的中國司法制度,作為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與作為治安處罰的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是有區別的。因為前者要審訊,後者到期釋放。有法律專家問道,刑拘的與治安扣留的人員號衣有區別嗎?後者一定要穿號衣嗎?

新浪網友觀世音童提出了三個問題:第一,薄熙來公審時不戴手銬腳鐐也罷,為何連號衣也沒有穿?第二,上海四名法官集體用他人賄賂招嫖,怎麼看不到後續他們被抓穿「囚衣」報道,一張圖片也見不到?第三,薛蠻子嫖娼一抓,為何報道鋪天蓋地,立馬被傳上號衣?不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難道穿個衣服還有因人而宜?

馬賽克

更大的爭議則發生在起碼的新聞倫理道德層面。

歐美和港台的電視媒體也經常報道警察執法的新聞,觀眾可以看到給嫌疑人戴上頭套,或者用衣服遮住臉,或者打馬賽克,對面部關鍵部位做模糊處理。

央視新聞對查爾斯•薛的報道視頻處理頗有深意。從視頻上看,薛與妓女都穿著號衣,但央視對妓女的面部作了技術處理,眼睛部位有光團遮蔽,而薛則是「直面」觀眾。央視在保護妓女隱私權方面和國際接軌,但是在撕開大V偽君子外衣方面,則回到遊街示眾的野蠻原始層面。同一個案子中對妓女和大V區別對待的方式引發強烈質疑。

問什麼要區別對待呢?作家鄢烈山分析道:「一,媒體顯然知道怎樣做對當事人有利,它有區別對待的自由處置權嗎?二,因為老薛是公眾人物,所以可不保護他的隱私權(隱含名譽和人格尊嚴)嗎?三,老薛這種言論領域的公眾人物,與薄熙來、王立軍這種手握公權力的政治性公共人物,在保護隱私權方面二者又該如何區別對待?薄熙來、王立軍們,在台上時幾乎天天上電視上報紙,犯事後媒體報道時臉遮不遮都差不多,只要一出現他們的名字,人們就會想起熟悉的面孔;而老薛就不一樣了,熟悉他面孔的人畢竟不多,在同一地方生活的妓女就不認識他。」

與時俱進的示眾

鄢烈山分析說:央視這麼對待老薛有「示眾」的意味,是存心羞辱他,這是毫無疑義的,否則就不會把同案的娼妓作模煳處理。現在問題是,關於「示眾」究竟有無統一的可遵循的法規?

遊街示眾,是中國一種很古老的傳統。知名雜文家鄢烈山信手拈來了一些中國歷史上著名的「示眾」案例。如秦朝當眾車裂商鞅、明朝當眾凌遲袁崇煥。民間則有對通姦的婦女剝光衣服「騎木驢」游鄉示眾等「舊社會」發生的事。文革期間將走資派戴高帽子遊街示眾,則是不太久遠的記憶。就在最近,中國媒體也有某超市把小偷綁起來示眾的報道。

問題是:讓犯了罪的某人在電視上無遮無蓋地「露臉」算不算示眾呢?鄢烈山認為這是與時俱進的「示眾」新方式,而且是更大範圍的「示眾」。這種示眾有兩重含義,一是作為懲罰的羞辱,讓被示眾者人格尊嚴受到沉重打擊,「從此抬不起頭來」;二是殺雞嚇猴,威懾(或叫警示)公眾。

呼喚文明拒絕野蠻

作家鄢烈山將「示眾」認為是應該儘可能避免的「野蠻」現象。他提出了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人道方面,不論是什麼人,即使是十惡不赦的罪犯,他仍然是人,是我們的同類,我們不能像對畜生一樣對待他,而要給他作為人的最起碼的尊嚴,至少不能像野蠻時代辱屍吧?同時要尊重他的親人的感情。

二是為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保護一個人的名譽感和自尊心,讓一個有罪過的人能夠改過自新而不是從此破罐破摔,不論對他本人還有對社會都是好事。

三是基於對人性的體認,承認人天生都是有弱點的,所以要寬恕人的罪過,盡量保護他的體面和人格尊嚴,同是也可防止人與人之間互相窺視相互檢舉,以免破壞社會的寬容與和諧氣氛。

人們不禁要問:中國法律對「示眾」有無法律規範?媒體對罪與罰的報道有無相關的行業標準?對於媒體作出的嚴重影響新聞倫理和道德的行為,全國記協是否應該對相關責任人作出懲戒?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

離北韓相差多遠?

最近新華網的一條消息引發了不少中國民眾的深思。新華網援引朝鮮日報的消息稱:朝鮮歌手玄松月等10多位朝鮮著名藝術家涉嫌違背金正恩「嚴禁觀看淫穢視頻」的指示,製作、銷售淫穢物品,20日被公開槍決。

新浪網友@假裝在紐約的發問振聾發聵:「因為拍淫穢錄像而被槍決,與因為嫖娼而被示眾,這兩件事之間相差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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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徐福男兒 2013-9-8 00:34
與北韓沒有什麼差別,不然怎麼會好到分不開?
回復 閑雲野鶴一忽悠 2013-9-8 00:36
徐福男兒: 與北韓沒有什麼差別,不然怎麼會好到分不開?
生死與共滴孿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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