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政黨,內部出現不同意見,產生分歧,甚至激烈到爭鬥程度,都屬於內部衝突。通常也都經由內部協調,或其他不為外部詳細的方式加以解決消化。這些都可以理解,畢竟政黨屬於社會團體,集團性質,加入者亦或自願認可,自願尊崇團體的章程,紀律等等條約,而這些如不違犯刑律,都無可非厚地歸屬於內部事務。顯然,神秘色彩越濃厚的組織,與周圍外界的距離越遠,與社會的融入性越差,如同一個對周圍所有人與社會保持戒備,疑心重重的人,是不可能獲得周圍人信任,保持良好的社會關係一樣簡單。
上述狀態的應用只適用於普通的社會團體,集團。如果一個政黨,集團,社會團體處於執政黨地位,執掌著國計民生,操控著遠遠超出本黨,本社團成員範圍的大眾利害,上述的標準要求就再也不適用於他們了。原因很簡單,當你將自己推上這個位置時,就意味著責任義務已經由政黨,團體,集團向全社會延伸了,如同個人走上了某種權力位置后,也意味著自己選擇了放棄一定層度的隱私,隱秘,成為一個社會架構的重要構件。在這一前提下,內部紛爭,衝突的結果都會對整個被管理服務的社會大群體產生必然的影響和後果。尤其像當今中國這樣一個有特色的國體,執政黨的任何波動都會引起社會的波動反響,事關全社會無辜百姓,大眾的生計。如果這時候還聲稱有權利保留隱秘,隱私的內部處理。勢必是對自己對社會百姓應當負的責人和義務的推諉,也是將自己置身於與和社會保持愈行愈遠距離的尷尬地位,也就是當今人們常比喻的封建家長社會的宗人府方式。
現在社會,民眾對執掌生計的官員,政府要求透明度,公信力,是他們的權力,也不應當被剝奪。中國特色的黨國制給予了政黨,官員很大權利,好處,但這不是沒有代價的。對發生的變故,問題,無論你內部如何處理,不要忘記自己是執政黨,執掌著超出黨範圍的民眾的生計服務,基於此,黨就有義務責任向社會公眾有個明白的,實實在在的交代。任何企圖推卸責任義務的努力都等於自廢武功,將自己推出合法的執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