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政治和法治,這是人類對社會治理的幾種方法。
人治:因人而異,全憑統治者的個人愛恨。
政治:政策是臨時的法律。任何時代,都會面對變局,這就要暫以政策為原則,為準繩來治理。政策可以由一人來制定,如國王,如皇帝,也可以由眾人商量後來制定,如現在的政府。政策有普遍性和強制性,抑制了統治者的個人愛恨,如商鞅變革中對王儲和其師傅的懲罰。但政策的辯解權都是有相應的一人或團體所獨有。曹操的因馬踩麥而割發代罰是這樣,政府的反右平反也是這樣。
法治:法律具有一貫性和穩定性。無論是由一人,還是由眾人來制定的法律,在其實行的過程中,統治者不再獨有其辯解權,其他人,甚至是無利益或事件相關者也可以享有辯解權,如律師。因此,法治不但有一貫性,穩定性,普遍性和強制性,也隔離了統治者的個人愛恨對事件處理結果的決定。
那對民主的需要又在那裡? 人治?肯定沒有民主,只有民意。政治?面對變局,我們需要的是有經驗,有知識的人,所以,民主只能在他們之間有;法治?面對法庭,我們需要的是有閱歷,有常識的人,所以,民主只能在他們之間有;無論政治,還是法治,都將是有限的民主,而不是無限的民主,而且更重要的是,民主只能在規定的,有限的範圍內才有。可以肯定的是:在人類社會,人治是為了政治,而政治是為了法治,而法治是治理社會的最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