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資本主義經濟形式在社會主義社會制度下的實踐。不談馬恩了,他們沒有機會立國,但相信他們不會用這種資本主義的經濟形式。在已知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如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的社會主義經濟形式中,它們也不可能存在,包括在他們的共產黨員的思想教育中存在。哲學的一個基本觀點是:形式反映了內容,或者形式反映了本質。我想說的是:資本主義的經濟形式只能,而且終究要造就一個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而不是什麼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這是必然的。這些執行資本主義經濟形式的共產黨員無疑是,根本就是叛徒或者內奸。所以,意識形態是要講的,主義是要擺在前面的,否則共產主義事業是會被這些叛徒或內奸所葬送的,中國將會有再次革命的,這是由中國的人口和資源所決定的。什麼白貓黑貓,不能只講會抓老鼠的貓,那是不會成為老虎的,也是永遠要被波斯貓比下去的。現在就是否定之否定的時候了。相信中國定會成功,會強大,會復興。
附錄: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雖然戴相龍家族在戴相龍在朝為官時,在戴相龍監管區域買股票暴富,但《紐約時報》的報導中非常客氣地說:「沒有跡象表明交易當中存在任何違法行為。」記得《紐約時報》披露溫家寶家族在溫相監管區域購買股票暴富之後,溫家寶家族也發表聲明,聲稱溫家寶家人「沒有從事任何非法經營活動」。曾經是平安監事會成員、被《紐約時報》認為代表溫家寶家族利益的富豪段偉紅,在接受《紐約時報》採訪時也說:「我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這似乎在說,溫戴家族成員都是在中國合法發財。
一位網友氣憤地說:「如此多的高官家族把平安當金庫,而平安說自己根本不知道這些人是誰,而且,這些人還都說自己沒有違法,這就是中國發財的秘訣。」
如果僅僅從一些表層法律層面看,溫家寶、戴相龍家族買賣平安股票一事,可能算得上是「守法楷模」。在最低意義上,如果需要購進平安股票,必然需要遵循相關法律,至少溫家寶家族和戴相龍家族擁有的平安股票也不是搶來的。從《紐約時報》報導披露的一個細節可以看到溫戴家族是如何「誠實守法」的,根據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監管法規,公開上市的公司及幫助其承銷股票的專業服務夥伴,有法律義務披露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的身分。《紐約時報》發現,即便是在持股最多的時候,溫家寶家人的投資工具泰鴻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也從未超過3.2%;相應地,戴相龍家族的投資工具持有的平安股份更少,自然更不需要披露股東身分。
中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認購或者受讓證券公司的股權后,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5%,或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時,應當事先告知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此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一號-招股說明書》也有類似規定。例如,如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為法人,應履行相應披露義務,如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為自然人也有相應披露義務。
溫、戴家族除通過減少持股數量巧妙地規避披露股東身分信息這一點外,溫、戴家族在依託買進平安股票暴富的過程之中,還利用了「股權代持(或稱委託持股、隱性股東)」工具,而這恰好又是中國法律的灰色地帶。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在內,均無明文規定不允許股份代持的存在,據相關法律專家介紹,在國際資本市場如美國、香港等,法律中均允許在申請上市文件中出現beneficial owner(實際權益擁有人)的概念,即只要盡到披露的義務,是否代持並無所謂。
據接受中國《新世紀》週刊採訪的一位證券界資深律師表示:「股權代持目前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或者說沒有法律地位,所以它能代表的法律關係也不清楚。」這篇報導還提到,在中國證券市場,代持是證監會絕對禁止的行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許代持。但查這個規定的頒布時間是2006年,而溫戴家族購買平安股票的時間是在2002年,平安在香港上市則是在2004年。
正是因為「股權代持」的存在,段偉紅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親戚,拿到當朝宰相溫家寶母親的身分證,段偉紅的股票能放在溫家寶家族成員的名下,她也能依此掩藏自己的持股規模;而且,溫家寶家族成員的股票也能放在段偉紅的名下,戴相龍家族也能通過這種「股權代持」,讓家族成員創辦的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同車峰的親戚和業務夥伴相關的公司購買平安股份。如果不是《紐約時報》的新聞倫理精神,天下豈能知道溫戴家族通過買賣平安股票發了如此大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