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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法律的制高點嗎?-答金漢龍君

作者:開來  於 2013-6-23 20:1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事評論|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關鍵詞:法律, 制高點, 金漢龍

2007-04-03

金漢龍君對我的一篇文章《隨想—憲法不是根本大法》作了一些評論,很有代表性,在此先謝謝他的意見,並附錄在下供大家閱讀。

在仔細考慮了金漢龍君的意見后,尤其是他的主要論點-「憲法是法律的制高點,不是法律的基準點」后,我更是堅持了自己的觀點正確,其理由如下:

1)法律是門科學,當然憲法也是如此。但是,是科學就必須要有符合公理、推理和定理的體系,才能得出一貫的理論、結論和推論。我想金漢龍君的「憲法是法律的制高點」中的「制高點」應該是指法律體系中的公理吧,而不是所謂的綱舉目張中的綱吧。但是,說公理又不對,因為現實中較之於其他基礎法律,比如刑法,不同的人們對一部憲法的認同是明顯的低。所以,憲法不是法律的公理。

2)如果金漢龍君的憲法是綱舉目張中的綱;「它是在法律規範的基礎之上,統領的社會(發展)方向」;「比如,《十戒》之上,可以建設的是《宗教王國》」,等等。那麼我就更要反對了:難道社會的發展方向是由憲法來統領的嗎?!難道宗教給我們帶來的族群衝突還少嗎?!恰恰相反,我看到的是:統治者更多的是用憲法中空洞的名詞來壓制具體的個人行為進而達到統治的目的。

3)還有就是「制高點」的提法:「制高點」給人一種「上限」的感覺,而法律應該是活的,是要與時並進的,是要不斷擴張完善的,是沒有上限的。

綜上所敘,我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正確,那就是:憲法不是根本大法,它充其量只能是其他法律的摘要,它不應該對其他法律有任何約束力,它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突出全部法律的重點所在,僅此而已。

附錄:

金漢龍 07-04-05:

有人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好事,說明了對事情的認真!再能夠提出「商榷」,更說明他的堅持科學的「探尋」真理的勇氣!他進入他「理論」的對手的「地盤」,極說明了他和「對手」(我)的平等的「理論」地位!我佩服「kai lai」,我向你致敬!(我以前遇過一人,將我提的「意見」放到別的網上去,單方面的說他的觀點,我根本就懶得再和他去「探討」真理;因為他是不知道「產生真理」的方法的。) 切磋您的問題:「綱舉目張」是一個社會現象,我們不能因為以前有人用錯了就不承認這是一個存在的現象(當然「綱」不是以前「人」的一句話,頂一萬句的「話」)。 我在文章中支持了你的「刑法」等,不過我幫你表述為「法律的基準點」,其實法律的基準、基礎,對於「社會人」是底線,是比「制高點」更重要的問題。「憲法」作為「法律的制高點」,「是科學就必須要有符合公理、推理和定理的體系」你說的不錯。但是,現在還沒有「完整」的體系的情況下,我們要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 你說:「不同的人們對一部憲法的認同是明顯的低。所以,憲法不是法律的公理。」我不敢認同。哥白尼的日心說,也有「認同是明顯的低」的時候,我不敢說他就不是「公理」。現在的憲法也是一樣,「立憲」水平的失誤,可能產生「低」;「認同」人群的素質「低」,也可能產生「低」;只有,「立憲」和「認同」人群的素質同樣的「高」,或者同樣的「低」的時候,「認同率」才有可能「高」,不是嗎?假如純粹用「認同率」去確定「公理」,社會將沒有公理了。 你的基準點其實在「統治者更多的是用憲法中空洞的名詞來壓制具體的個人行為進而達到統治的目的。(我承認有這樣的事實)」, 而我的基準點是「立憲程序應該是人民的」,「政黨、執政者應該是人民中的一員」,這就是「為人民服務」,而不是你的所謂「統治」。我不同意「宗教」,我不過是用個例子說明你的問題,社會的進步肯定是要有人去做的,這就叫「引領」(不是「憲法來統領」)。「憲制」「憲法不是法律的公理」,但是它是推進「社會公理」的。 其實我們現在最應該做的就是「將人民權利和社會法制的體系」聯繫起來;而沒有「憲政」是不行的。

金漢龍 22:59 2007-2-3 :

同志,你好! 我們的看法是那麼的相近。是的「真理都是互相『接近的』」。我的意見「憲法是其它法律的歸納」,但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在「歸納」社會的總的「思想指導的意識形態」,它甚至在「意識形態」方面,超過了「基礎的法律」而成了「法律的制高點」;從這一點上說它「憲法就是根本大法」不錯。

你更進一步去想:「當憲法與其它基礎法律,如刑法和民法,相抵觸時,就應該要以刑法和民法為準。」我以為:這是社會現象的「特例」,不是可以去作為「一般」來研討的;因為「憲法」規範的範圍不是其他「基礎法律」所能企及的(我講過是「憲政問題」);更不是「就應該要以刑法和民法為準」就能夠解決的問題。

我記得你說過「宗教的『十戒』」和毛澤東同志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我知道這些是「社會人們的行為規範的一些基礎」性的東西,但是,它們沒有解決「基礎」之上的「建築」問題。比如,「十戒」之上,可以建設的是「宗教王國」,人們只知道「不殺人」,但是他們知道「為什麼『不殺人』」嗎?沒有解決!「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但是這些「針線」都不在群眾的手上時,我們怎麼辦?又回到了你的問題「憲法與其它基礎法律,相抵觸時」怎麼辦?是的!

——但是,這是法律(社會規範)的「建立(你重視的基礎性法律,包括上層『法律』的基礎研究)」、「完善(所有法律之間『體系』的完整、配套建設)」、「改革(過去不成熟的、有缺陷的『法律』和『法律觀念』)」、「創新(社會的法律存在,不能提『法律』的創新...)」

多說一句,為什麼「不能提『法律』的創新」,這正是你我之間的「差異」;我認為社會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歷史的沿革性」,創新不能夠脫離這個「沿革性」,那樣的話不但可能「顛覆」了理論,而且可能「顛覆」了社會;因為沒有「理論指導」的社會是沒有方向的。我想在法制社會裡,任何人都不應該在「創新」的過程中,失去「方向」。對於「憲法」也是這樣,能夠「改造」的事情,就不應該去「全面從根基上否定它」的存在,那樣,不合社會的進步邏輯,可能「得利」的只能夠是少部分人,而喪失大部分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知道你同意否?

at 2007-02-03 10:04:40

如果你的認識是:憲法是其它法律的歸納,而不是制定其它法律的基礎,那麼我們的看法相近。但是,我更進一步:當憲法與其它基礎法律,如刑法和民法,相抵觸時,就應該要以刑法和民法為準。

開來


at 2007-02-03 09:54:34
金漢龍

憲法是法律的制高點,不是法律的基準點(金漢龍 2007-02-02)
at 2007-02-02 23:25:51
金漢龍



《憲法是法律的制高點,不是法律的基準點》(金漢龍 2007-02-02)

看了一篇文章:《隨想——憲法不是根本大法 》

我不得不說說我的理解:他的文章的立意是「與經濟有關的交易法典和與政治有關的行政法典是一個國家所必須要擁有的,但是,交易法典和行政法典還不是憲法,而且,交易法典和行政法典還需要建立在刑法和民事法基礎之上。......憲法不是根本大法,憲法充其量只能是其他法律的摘要,它不應該對其他法律有任何約束力,它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突出全部法律的重點所在,僅此而已。」

我覺得這一位同志理解的有偏差,他講的是法律的基礎點,他講的對「法律的根本」,是應該是「社會人的行為、和社會經濟之間的」法律協調;但是,在法律規範的基礎之上,總必須有法律統領的社會方向,而「基礎法」是不能勝任的,這就是「憲政」的問題。所以「憲法是根本大法」是在「憲政」的範圍內去說的,「根本法」和「法律的根本」本來就不應該是一會事。在同樣的「交易法典和行政法典」之上,可以建立不同的「憲政」,假如沒有「憲法」,社會怎麼解決問題呢?這位同志幼稚的要「否定」憲法了,資產階級先進的憲政制和無產階級更先進的制度能夠否定「憲法」嗎?

道理我不說也明,就象我的文章題目「憲法是法律的制高點,不是法律的基準點」,其實我們的這位同志也承認:「它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突出全部法律的重點所在」。那麼為什麼不「突出全部法律的重點」呢?「僅此而已」——「憲法就是根本大法」。他沒有說這理,我以為,他是將事情的方向探求錯了:他想找法律的「基礎點」,而他下刀的地方卻在社會法律的「制高點」;沒有「制高點」的社會還是社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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