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同胞注意,明年七月一日起,將實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由本
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這裡所說的外國人,主要就是回國探親的海外同胞,快要享受刑滿釋放、監管對象、文化大革命黑五類待遇了,住哪
要到公安備案。外國人在美國、加拿大合法入境后,到哪住都需要到警察局報到嗎?很難理解,有這麼跟國際接軌的嗎?誰不願意享受這個待遇的,趕快想想該咋整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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