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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有難民保護制度人所皆知,這是因為聯邦政府簽訂了聯合國的一系列「公約」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難民保護義務。但是對於難民保護的內涵、相關的立法以及實施的程序等問題,每個人的了解程度有很大差異。本文以及後續文章將陸續介紹這些方面的內容,希望給有需求的朋友提供必要的幫助。
難民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如果被認定為「難民」,必須有顯而易見的遭受迫害的恐懼,原因包括:種族、宗教、民族、政治觀點、以及參加特定的社會團體;或者在群體或個人中,因返回居住國而面臨酷刑、生命危險以及非人道的懲罰等。
以上所述的「難民」的含義還包括進一步的界定,即「難民」所面臨的危險在所在國必須是較普遍的問題,「難民」可能或已經遭受的迫害是具體的,「難民」遭受的迫害不能是國際標準認可的合理的「法律制裁」。
從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由於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有些人可以被加拿大政府接受為「難民」,而有些則不能。以下的例子可以幫助大家進一步理解:
某先生因為參加了某種「修鍊」而被警告、騷擾甚至拘禁,人身安全受到的威脅,如果類似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且沒有改變的跡象,這位先生就具備了申請難民保護的基本條件。
再比如,某女士因為生育了三個子女要面臨強制絕育手術,因恐懼而逃離家園,也可以申請難民保護。
還有,如果某人僅僅因為參加了某種政治組織,發表不同的政治觀點而遭受迫害或危險,也會受到加拿大法律的保護。
但反過來,也有些例子是不可能受到難民保護的。比如,某人因貪污公款怕被追究而逃到加拿大申請難民;或者某人因為生活在國內的某個貧困地區而無錢看病,從而導致生命危險。
如果大家清楚了解了難民申請的基本條件,就可以對照自己的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決定,這樣不至於浪費金錢,或浪費機會。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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