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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面面觀之自序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9-20 04:5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美國法律面面觀之自序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2022年8月8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因川普抄家事動念,自故紙堆拈取二十篇舊文,顧盼自喜。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我自幼長於形象思維而拙於邏輯思維;從某種意義來說,我比女人更加感性,更加接近大自然;故而孜孜創作小說劇本,法學研究只是業餘愛好,誠然,也曾權作謀生手段——1984年,國務院司法部創辦法律與生活雜誌,我通過考試成為該刊第一批特約記者。

20世紀80年代,我憑記者證可以查閱北京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一些檔案,出入於有關場所,對重要治安事件進行採訪報道。

來到美國以後,我一度不太注意法律方面的問題了,因為我也像很多人一樣,想當然地以為認為美國法律是盡美盡善的,不勞我等關注。

而我把目光再度回到法律領域,是20世紀90年代;那時,紐約連續發生了一些比較有影響的刑事案件,有的就發生在我們身邊,比如浙江畫家林琳半夜在時報廣場作畫,被非裔青年用手槍打死!當時華洋社區群情激奮,但是,兇犯通過認罪(辯訴交易)僅僅被判處15年徒刑,而且,這個15年的刑期是他剛剛被捕的時候,法學人士就預料到了。我感到十分震驚,自此開始深入研究美國法律;其後,華人社區連續出現一些刑事案件,比如一位社區名人涉嫌約會強姦案;我看到報刊上充滿詬罵的大幅報道后,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在世界日報上發表文章為該人辯護;我認為這不是一個強姦案件,因為強姦罪的法律定義是違背當事婦女主觀意志的性行為;而本案給出的條件明顯與之不符。況且舉報人是該女士的男朋友,換句話說就是違背了當事婦女男朋友的主觀意志。但是,當時的社會輿論一面倒地傾向於認定該人有罪;後來,經過長達一年多的法庭審理,該人果然被判無罪。

又如:路易斯安那州有一個16歲的日本小留學生,在萬聖節晚上參加party敲錯了門,被戶主開槍打死!全美轟動,一位新聞界前輩趙景倫(張治中女婿)在報紙上發表文章題為殺人無罪,豈有此理;我不同意他的觀點,根據自己對美國法律的理解,寫了一篇反駁他的文章殺人無罪,確有其理;最後這個案子拖了一段時間以後,戶主經法庭審判宣告無罪。我的法律見解贏得一致讚譽——業餘達到專業水平!

此後,寫作法律評論以及回答讀者的相關問題,便成為我的一項固定工作。

20世紀末,我的一位親人和一位好友因觸犯聯邦法律而失去了自由;從此,出於親情和友情照顧、幫助他們,成了我義不容辭的責任。他們長期被關押在紐約唐人街附近的大都會拘留所等候審判,在那裡,我有機會接觸到很多聯邦罪犯和家屬。胡風先生有一個著名的觀點:到處有生活。作為一個對美國法律有一定觀察和研究的作家,這真是一件水到渠成的好事。我想寫一本書——一半是通過採訪獲得的紀實事例,另一半是法學理論;為了從法學理論和法哲學角度對美國聯邦司法制度加以介紹和闡述,我曾去紐約市立學院修課並就教於著名刑事律師。

進入新世紀,即有九一 一惡變;世道不靖,法例遽改,激惹畢汝諧文亮劍,小試牛刀,一時心血來潮,濫竽充數於法律圈;畢汝諧畢竟是畢汝諧依憑作家特有的敏感和悟性,奇思迭現,妙語連珠;作文著書,竟獲成功。

我曾經嘗試過很多方法,以求得到採訪對象的配合。一開始是直接了當地跟他們說我要寫書,但是,我很快便發現不妙:有一個哥倫比亞大毒梟已在聯邦監獄服刑17年,他說他要把這17年的故事詳細地講給我聽,然後他交給我一個遠在哥倫比亞的地址,讓我先給他家裡寄去一萬美元。因此,採訪沒有進行下去。後來我就不提寫書的事情了,我發現在監獄里待久了的人都有極其強烈的表現欲和發表欲,只要你用非常友善的態度與之交談,他們便滔滔不絕,傾其所知。為了確保採訪對象所說的話都是真話,我進行採訪時運用了社會學的方法,即擬妥一個相互矛盾的問題群,以驗證其真實性。

黑格爾的法哲學中有一個著名論斷,叫做國家的本質是理性也是暴力;這是非常有道理的。我們在觀察美國的時候,常常只只注意到其理性的一面,而忽略了其暴力的一面;與此相反,我們在觀察專制獨裁國家的時候,又常常只注意其暴力的一面,而忽略了其理性的一面。這些都是不公平的。由於美國的法律實行聯邦和州雙軌制,一部分是州法律、一部分是聯邦法律;州法律的很多規定是保護被告人的,因此被告人很容易被重罪輕判或者逃脫法律的制裁;這就給人們造成了錯覺,以為美國法律就是這樣寬鬆的。其實,美國法律還有一個更可畏的體系是聯邦法律;在聯邦法律之下,不要說真的做了什麼事情,即便僅僅有了惡念,都有可能受到很重的懲罰。我在本書中講到,有人只是口說要去殺總統,既計沒有買槍也沒有做任何準備活動,就被判刑7年。這種僅僅是口頭揚言要殺總統而被判刑的,全美有15個之多。

這樣一次特殊的採訪活動,使我深受震撼;過去,我們總是盲目地認為美國法律是多麼公平、正義;據統計,美國法學院一年級的學生被問及為什麼要學法律這個專業,90%以上的學生都會說是為了社會正義;而後每升一年級,這個比例就會降低一些,到了畢業的時候,就沒有人再說這個話了,說這樣幼稚的話只會惹人笑話。因為,法律工作只是一個職業,與社會正義沒有什麼關係。說到正義,他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但是,很多法律本身使正義不可能實現。例如按照美國行政法規定,即使能夠證明檢察官是出於惡意起訴或免於起訴一個人(且不言這種證明是極其困難的),他都不會受到追究。這是一種職業豁免。這就給法律不公廣開方便之門。

據俄亥俄州大學的教授哈夫統計,在美國,平均每年需要平反的冤獄有7500件。那麼,我們可以想知沒有被發現、沒有被平反的冤案還有多少。經過長期思考,我得出一個結論:所謂冤案是全部案件的無法泯滅的組成部分,是不可克服之惡。因為辦案者、判案者和執法者都是凡人,而人的認識能力和智慧都是有限的。所謂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事實上是很難做到的。

2003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本書紙質本,我得以實現童蒙時代的追隨外祖父的夢想,幸哉樂哉。

20年過去了,而今承蒙朱學淵教授大力提攜,使本書電子版得以問世,以饗讀者;不勝榮幸之至,不勝感激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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