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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美國聯邦法律中的認罪交易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9-9 19:3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拙作發表后,贏得一致讚譽——

業餘達到專業水平!

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十六,美國聯邦法律中的認罪交易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控辯雙方在庭外談判,以認罪換取減刑,是美國法律中的奇觀;而在聯邦法律中,更是被聯邦檢方運用得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王牌。

控辯雙方的庭外協議是一紙合同,猶如日常生活中的商業合同,只是利害關係不盡相同而已。在庭外協議中,被告放棄美國憲法賦予他的交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以換取較輕的刑期。在某些罪行足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中,認罪還成為被告保全生命的不二法門。

從理論上來說,就被告的神聖的憲法權利進行討價還價,是非常荒誕的——既然被告不能以金錢換取輕判,怎麼能用比金錢更寶貴的憲法權利來換取輕判呢,然而,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下,這種卡夫卡模式的認罪交易每日每時都在進行,而且受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正式首肯。 


目前,大約八成刑事案件都是以認罪換取減刑、而非通過陪審團審判決定是否有罪的;換言之,如果數量如此巨大的刑事案件經由陪審團審判,早已不堪負荷的法院將大大增加重負,結案之日將遙遙無期。

認罪(plead guilty)不僅僅體現了商業社會討價還價的習慣做法,還折射出民主政治中彼此妥協的運作特徵。

在很多情況下,這是對檢方和嫌犯兩利的選擇。

有些時候,檢方擔心證據不足、難以使陪審團信服,也會主動與嫌犯達成認罪協議。

紐約市的羅伯斯法官說:在司法制度里,認罪換取減刑的重要性,就像吃飯、睡覺、呼吸對於人體一樣重要。 


認罪與否的討價還價,是美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特點;從惡性刑事案件到交通違章、環保清潔等民事案件都有此一說。

刑事案件的認罪儀式必須在法庭內舉行;通常,法官會向嫌犯闡明:他有不認罪的權利;如果舉行審判(trial) ,他將與政府(或原告)處於平等地位,由陪審團決定其是否有罪;而一旦認罪,就意味著放棄了接受審判的權利:同時,認罪后的可能刑期,也在此時宣告。

如果嫌犯的答覆(包括對於罪行的扼要敘述)令法官滿意,後者便當場宣布接受前者的認罪。

一般來說,檢察官、辦案警員等均會在場觀看認罪儀式。

認罪,既有法律問題,也涉及道德標準問題;而一旦二者相違,檢辯雙方都會毫不猶豫的取前者而棄後者。 


檢察官作為政府律師,在庭外交易中掌握主動權;他們以此博取最大限度的好處,這種意料之中的好處,以各種形式出現,有時候並不體面,有時候甚至是不堪聞問的。

首先,被告認罪意味著檢方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勝利;在罪與非罪的尺度上,被告承認識自己是罪人;否則,檢方將面對冗長的審判、陪審團、法官、上訴程序等等,全都充滿不確定的變數,很難預測。

對幾乎所有的檢察官來說,起訴得到認定就是成功,而起訴不被認定則是失敗。他們看重起訴認定比率,就像籃球明星看中罰球命中率一樣。這不僅關乎他們的口碑,還影響其晉級加薪;因為上司往往以此判斷檢察官的水平和能力。 


在那些引起世人矚目、媒體廣泛報道的重大案件中,檢察官更是輸不起;假如一個已被公眾認定有罪的傢伙,竟然從檢察官手中滑脫了,那麼該檢察官的前途便毀於一旦,至少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接手重大案件。

庭外交易有時還用來誘使被告與檢方合作,以便反對檢方想起訴的另外的人選;特別是那些被告眾多的案件,檢察官慣用的辦法是拉攏其中一兩名被告,使之成為檢方證人,即分別處理。

所謂分別處理,是檢方承諾不審判某幾個檢方證人、或者至少不在同一時刻審判這幾個檢方證人的分離程序;任何將為檢方效勞的污點證人,必須從一眾被告中分離出去,因為美國憲法修正案禁止政府使用任何一個被告作為證人,在針對他自己的審判中作證。

檢察官對於三心二意的污點證人從來是不客氣的;任何被分離出來、而後卻拒絕出庭作證的污點證人,除了原有的罪名之外,還會被扣上藐視法庭的帽子。


檢察官一般都是工作負擔沉重、經常加班加點的大忙人;他們拿年薪而不是按工作小時收費,因此,以認罪協議結案,對他們來說,意味著減輕工作量,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家人。、

在某些被檢察官高高舉起、卻無法繼之以重罪的案件中,認罪協議也是檢方保全面子的台階。華裔科學家李文和案是一個極好的例子。聯邦檢方先是以涉嫌間諜罪起訴李文和,而後司法部及主流社會輿論大力推波助瀾;然而,直至李文和羈押數月,聯邦檢方仍然無法在證據方面落實上述罪名,只得與李文和達成庭外協議,由李文和承認不當下載文件等輕罪,撤銷其間諜罪等等指控,即時出獄。


對於聯邦檢方來說,以間諜罪指控李文和的勝算不大,而社會公眾又因媒體煽動而極力想把李文和送上祭壇;如此,聯邦檢方騎虎難下,左右為難;與李文和達成庭外協議,就成為當局擺脫尷尬處境的上上之選。

在多數情況下,被告也樂於接受庭外協議,即使他們律師聲稱有能力打贏官司,被告還是甘願違心地承認某一項較輕的罪名;這是因為,案件一旦交給受到媒體煽動的陪審團審判,結果就難說了;哪怕是最無辜的被告,也有可能被判有罪;而審判定罪的刑期,比認罪的刑期長得多。即以李文和案為例,萬一他被陪審團定罪,則有可能處以終身監禁,而認罪就可以當庭釋放。 


另外,金錢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李文和決定把官司打到底,那麼,訴訟費和律師費將高達幾十萬美元;屬於中產階級的李文和,超出了要求免費辯護的低收入標準,卻又負擔不起一審和上訴費用,而華人社區為他募來的捐款是杯水車薪;迫於經濟壓力,李文和也只得俯首認罪了。

健康問題也在考慮之內;李文和在押時,已經年過60,受到最嚴格的獄規管制;他的保釋申請遭到拒絕後,便只能待在獄中等候審判,他的身體未必熬得下去;而認罪即可出獄,這個誘惑實在太大了。

對於涉及不名譽案件的被告,認罪還使得犯罪細節不致於透露於世,該人可以多多少少保全顏面。 

總之,控辯雙方的庭外交易,對雙方都有利;雙方既能得到明確可靠的保證,又不得不放棄一些東西。


當聯邦檢方急於達成庭外協議時,不惜利用被告的骨肉之情迫使對方就範;慣用的辦法是:利用暗中為被告錄下的錄音帶上有其親屬的聲音(這是在所難免的),威脅被告要將其親屬也作為起訴對象;上至高齡父母、下至成年兒女,都可能在株連之列;一般而言,很少有被告能夠頂得住這樣的壓力。

聯邦檢察官嫻熟地使用這種貌似合法的手段,將自身的權力運用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在美國,檢察官和法官一樣,對職務範圍內的行為享有絕對的特免;由於決定是否起訴以及是否進行追溯,都是准司法行為,亦受到與司法行為同樣的保護。按照普通法的規則,檢察官的絕對可免與法官的絕對特免同時產生。美國最高法院一再地、不遺餘力地維護檢察官的絕對特免——即使檢察官出於惡意進行追溯、起訴,也不追究檢察官個人的責任。例如在1976年的一個案件中,被告檢察官故意利用證人的偽證指控原告犯有謀殺罪;原告刑滿出獄后,追訴該檢察官的賠償責任,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決:限制檢察官的絕對特免,將對公眾利益產生惡劣影響,可能會妨礙檢察官強有力地、毫不猶豫地執行追訴職務;而檢察官這樣的追訴職務,對於刑事司法的正常運作是非常必要的。在1980年的李訴威廉斯案中,檢察官為了使被告入罪,故意向法庭提供一件沾染血污的上衣,而此前FBI的檢驗報告已證明衣服上的污跡並非血跡;然而,在被告事後追訴該檢察官的賠償責任時,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理由是:檢察官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問其意圖如何,享有絕對特免。


由此觀之,先不說檢察官的惡意的主觀意圖殊難證明,且即便證明這了一點也無濟於事。為了維護美國司法機器的正常運轉,這樣一種司法不公彰明較著。

對此,美國法院系統中也有反對意見;1975年,新澤西最高法院在卡申訴斯潘案中裁決:承認檢察官只享受有限制的特免,公眾利益已經得到充分的保護。1975年,夏威夷最高法院在歐索訴檀香山市政府案中裁決:檢察官是行政部門的官員,不能享有絕對的司法特免。遺憾的是,上述判例皆為州法院的判例,因此不可能對全美產生影響。

辯控雙方的庭外協議,造成的另一個事實上的不公平是:那些罪惡累累、有著漫長犯罪歷史的被告,有資本向聯邦當局出賣情報及同黨,從而獲得輕判;而那些涉罪不深的被告卻只能徒呼奈何。結果,在美國聯邦法院里,大惡魔判短刑、小嘍啰判長刑的反常現象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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