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十五,美國刑事律師的庭內作為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9-8 22:3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拙作發表后,贏得一致讚譽——
業餘達到專業水平!
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十五,美國刑事律師的庭內作為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法庭乃是最重要的主戰場,也是充分表現律師的水平、經驗、口才、智慧的舞台。

在美國,法學院一年級的課程,一般都是用蘇格拉底教學法進行的。由教授充任古希臘賢哲蘇格拉底,首先提出虛擬的案情,隨即向學生們提出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學生的回答切中要害,教授就會把虛擬案情的核心部分加以改變,然後要求學生們據此回答新的問題。在美國法學院的課堂上,這種不斷改變案情以供學生討論的教學方式極為普遍,其目的是培養學生不屈不撓的鬥志和隨機應變的頭腦,以便在未來法庭上的唇劍舌槍的交鋒中佔據上風。這些學生中的精英,日後將擔當大案、要案,優秀、睿智、妙語驚人 。


按照美國法律,被告人面對刑事控訴的答辯有三種法定形式:有罪答辯、無罪答辯、不爭辯。如果指控的罪名較重,法官則不能即時聽取其答辯,而要確定一個預審聽證的日期。除非涉嫌極其重大的罪行且有逃跑之虞,被告人一般可以在交付保釋金后恢復自由。在預審聽證時,法官要判斷被告人犯罪的可能性;如果法官認為有可能性理由,就應當確定審判日期。彼時控方和辯方都可以陳述自己的意見。

如果被告人沒有放棄其陪審團審的權利,那麼正式審判程序便從挑選陪審員開始;如果被告人選擇法官審的方式,那麼正式審判便從開場陳述開始。

在此期間,律師要準備有關案宗(法學家將法律性的書面材料稱為案宗);這是律師煞費苦心的工作。他不僅要審閱證據、調閱檔案,而且要制止被告自作聰明的蠢動:被告有時喜歡以謊言跟辯護律師兜圈子。


絕大多數律師都在法庭上記筆記,以免為記憶所欺;好記性不如爛筆頭。那些不喜歡記筆記的律師,通常在法庭上的表現,比起準備充分的律師差了一大截。而那些臨時抱佛腳、靠臨時靈機一動應付局面的律師,很容易犯下一些淺易的錯誤。

在法庭上,辯方、檢方各有獨立的桌子,直觀地形成對抗態勢。

刑事律師應當自信;即使他在法庭上心中無底,也要裝出自信的樣子,給陪審團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有些官司的勝算微乎其微,只能盡人事而聽天命了。如果律師本人不自信,就不可能說服陪審團;當然,律師若是過分自信而傲慢自大,也會產生負面效果。

刑事律師應當恰到好處地遣詞造句,突出那些有利於被告的關節;他的聲音應當堅強、有力度;他要時時與陪審團目光相對,用從容不迫的肢體語言邀得陪審團員的同情;辯護律師的陳詞必須以事實為基礎,但卻可以誇張、煽情;除了證據之外,辯護律師還可以列舉例子、講述故事,只要能證明自己的觀點,盡可以悉數派上用場。

開場陳述過後,就輪到檢方主訴了;這就是檢察官通過證言和物證,來證明被告犯罪的每一個構成要件。

刑事律師應當在陳詞中詳細地、逐一地質疑檢方的每一個論點和證據;他應當胸有成竹——即保護己方的弱點,又攻擊對方的軟肋。他應當在檢察官開口之前,就知道其將怎麼說、將布下怎樣的證據鏈。換言之,辯方律師應當推測出檢察官將如何看待和論證己方的弱點,並且對控方陳述中的弱點、特別是一些似是而非的細微之處心若明鏡;因為這是他的案子,被告的禍福安危就在他的手中。

辯方律師經常給己方證人起草宣誓證詞,並輔導後者在庭上如何應對檢察官的刁鑽問題;因為檢察官往往喜歡故意按照自己的意願曲解證人的證言。

在法庭上,除了證據,最重要的是刑事律師在陪審團心目中的可信度。律師一旦取得了陪審團的信任,整個案子便有可能向有利於辯方的方向發展。在開庭陳述中,辯方律師不能向陪審團承諾證明一些無法證明的事情;律師一定要守住所有承諾,以免失信於陪審團。律師的開庭陳述必須字斟句酌,以免在審判過程中前後矛盾,甚至不得不收回以前說過的某些話。如果檢察官在最後陳述中,向陪審團指出辯方律師未能證明在開庭陳述中保證要證明的東西,辯方律師的信用就會在陪審團心目中大打折扣。


 在美國的法學院里,教授給學生的陳述打分時,分為三個方面:一,整體;二,策略;三,力度。一篇出色的陳述,應當在三個方面都得A加。

辯護律師應當咬住檢察官每一個可爭議的地方,卻不跟著檢察官的指揮棒走——如果僅僅是反駁對方的論點,那就太保守了;反駁之後,還應當重申自己的觀點,儘可能巧妙地引用對方的話來論證自己的觀點;而在某些檢辯雙方都無法確證的模糊問題上,不惜施放重重煙霧,以使檢方的證明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辯方律師應當像海明威那樣,用簡短的話語闡明複雜的問題;有些時候,又要像詭辯家那樣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甚至是把水攪渾。

據專門研究陪審團的法律專家推演,陪審團被檢辯雙方陳述所吸引的時間,不會超過一個小時;之後,陪審團的注意力就會渙散下來。

因此,辯方律師在庭上的陳詞,應當簡明而有說服力;包括大量的例證、比喻,還要有激情和火花,偶爾也不妨幽默一下。通常一篇優異的陳詞,需要律師用數百小時去準備,清晰明白而又辭藻華美,有利於幫助律師找到在法庭上的即時感覺(據統計,大多數辯方律師出席陪審團審之前食不甘味),也有利於爭取陪審團的同情。


在法庭上,交叉質詢(Cross examination)是審判中的高潮,也是最激動人心的華采部分。檢察官和辯方律師將在陪審團面前,盤詰對方的證人;他們的經驗和才智將得到充分的表現。

刑事律師應當是盤詰證人的高手——掌握爐火純青的談話技巧,具有極其敏銳的臨場嗅覺,往往能夠讓說真話的證人看起來像是在撒謊;在盤詰過程中,辯方律師時而咄咄逼人,時而充滿譏諷,其策略就是把對方證人當做一個在作證中撒謊的騙子來彈劾,律師必須或明或暗地對陪審團表示這一點。

刑事律師應當嫻熟地掌握審前調查所得到的成果,借題發揮,在盤詰中切中對方證人的要害,破壞其可信度;辯方律師會設計一些前後不連貫、似乎離題萬里而又自相矛盾的問題,以此表明對方證人的偏見或在本案中因既得利益而歪曲真相等等;有些時候,辯方律師甚至能使那些說真話的對方證人也慌亂而啞口無言,恨不能鑽到桌子底下去。 


 在證據中,有一些是對被告極為不利的;刑事律師的辯護策略,通常是自己主動介入這些不利的證據,如此可以達到兩個目的:第一,律師向陪審團表明願意展示全部證據,無論是有利證據還是不利證據,這有助於增強律師在陪審團心目中的可信度;第二,這可以使檢方出示這些不利證據時,令陪審團感到的震撼有所減緩。

在所有聯邦案件及許多州案件中,檢察官都可以當庭揭露被告的醜史,這時候,法官只是輕描淡寫地告誡陪審團不要把被告的前科作為判斷其是否有罪的考慮因素;但是,陪審團作為普通百姓,很容易因此對被告產生偏見,認定他是個壞傢伙,應該判刑入獄,而不管於此案中他究竟是否有罪。

在這種情況下,辯方律師唯有放手一搏,寄希望於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有誤,從而為日後上訴埋下伏筆。

在陪審團審判中,特別是在重大的聯邦案件審判中,所有出庭者的神經都是高度緊張的;有時候,控辯雙方直接地相互抨擊,甚而至於與法官發生矛盾。

例如:法官允許控方在陪審團面前展示某些證據,而該證據是被告沒有機會面對證人、聽到對證人的盤問因而不應展示的,此舉違背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6條(對質條例)。

但是,當庭指出法官的錯誤,是相當罕見的;辯方律師一般不會這樣做,他們寧願利用休庭時間,在法官辦公室里禮貌地向其指出一切,以免引起法官的怨恨。可是,凡事都有其限度;如若法官在法庭上公然貶損律師,則辯方律師必須立即有反對的表示——沒有什麼比在陪審團面前失去尊嚴更糟糕了!為了爭取被告的利益,辯方律師必須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自己在法庭上的尊嚴。

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審判中的總結陳詞是至關重要的環節;律師可以利用這個最後的、也是最醒目的機會,向陪審團證明自己所持論點的正確性(當然也可以說是偽正確性)。

一般來說,辯方律師總是在傳喚第一個證人之前,就已將總結陳詞準備就緒;而隨著法庭審判的進行,著手補充和修改,以期擴大自己的優勢、維護自己的軟肋;在研究了上萬頁的法庭記錄之後,才將最後一個字落實下來。

著名律師梅爾文貝爾在法庭大師一書中說過:做總結陳詞的前夜,上床後腦子總是在想明天要去說什麼。而律師出身的前紐約高等法院法官路易斯海勒,則在其所著你莊嚴宣誓了沒有一書中這樣寫道:你對陪審團的總結陳詞應該發揮到極致。

總結陳詞實際上就是演說;很多辯方律師著意將聖經或者美國憲法放在手邊,藉以增強感染力;好的總結陳詞強而有力,把自己的要點一個接一個地闡述明白,兼及事實和證據,以博取陪審團最後的歡心。辯方律師對此瞭然於心,完全不必照本宣科,而是一邊發表評論,一邊與陪審團進行坦然的目光交流;總結陳詞也應有情緒變化,有時堅決果斷,有時敏銳細緻。 


檢辯雙方都常常在對方的總結陳詞中,插進反對聲音——並非實質上的爭執,而是要藉此破壞講話者的流暢性以及聽眾的注意力;在法庭上,哪怕是開關大門這樣的小干擾,也會分散聽眾的注意力;因此,蓄意提出反對,便成為降低對方總結陳詞的力度的常用方法。

一流水平的總結陳詞,就是從證據、證言中,剝繭抽絲地引證出自己的結論,環環相扣,前後呼應,具有想象力、說服力和雄辯的風格。

至此,辯方律師便成功地完成了自身的使命。

在這裡,還要著重指出的是,活躍於聯邦法院內外的律師之中,有一批人在曹營心在漢的角色;他們的身份是律師,言談舉止也像是律師;然而,他們的內心深處更像是檢察官;

他們早年大多當過聯邦助理檢察官,為了謀求高收入而轉為執業律師。可是,他們從心底鄙視被告,消極辯護,積極尋求與政府進行合作,常常不惜犧牲被告的合法權益。

這種特殊律師,下文還將述及。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支持

鮮花

評論 (0 個評論)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26 09:37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