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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美國刑事律師的庭外作為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9-7 20:0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
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十四, 美國刑事律師的庭外作為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早在古羅馬時代,就有為被告服務的辯護士;而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則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

雖然美國的法律制度大多源自英國,然而,兩國的律師制度卻大不相同;英國把律師分為專門律師和事務律師兩大類,而美國則沒有出庭律師(barristers)、法庭律師(courtroom )與不出庭律師(solicitors)、寫字樓律師(office lawyers)的區別;在美國,任何律師都可以自由地從事庭內庭外的法律活動,他既可以出庭,也可以在庭外草擬法律文件。

美國憲法第6條修正案明文規定: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可以得到律師協助、並在審判過程中可以由一名律師作為其代理人。

193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約翰遜訴吉爾博案裁定:既然律師協助是憲法所賦予的一項權利,那麼,提供律師就不一定非有請求不可。從此以後,當局對於所有受到任何類型拘留性羈押的人,必須提供律師協助——有義務告知被告有權獲得律師協助;如果他們自己無力聘請律師,當局則會免費為他們指派律師。

著名案例邁西起訴美國的官司,從聯邦地區法院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華倫裁決,撤銷對一個毒販的有罪認定,只因政府偵探在沒有律師在場時誘使被告招供。

除非出現這種情況:被告是在完全了解有關權利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否則,無律師參與的刑事訴訟是違反憲法的。


這裡面又存在一種特例:如果被告是在完全了解有關權利、請求在無律師協助的情況下進行訴訟,而法官又否決了被告自我辯護的權利,那麼該刑事訴訟應視為違反憲法。

當被告被指控為犯罪即應得到律師協助,其後的每一個司法環節——預審、庭審、最後判決乃至第一次上訴,都必須有被告律師協助;如有證據說明公派律師失職,被告可據此上訴推翻原判。

超過一次以上的上訴,則被告無權要求免費律師了;如果被告後來有能力償付聘請律師的費用,當局還可以要求他交付律師的訴訟費。

十個指頭有長短,律師的水平有高低。在美國,三分之一的職業律師是單獨掛牌設辦事處的;有時候,幾名這樣的律師合用一個事務所,分攤費用,但彼此並非合伙人。大牌律師往往合夥開辦大律師事務所,在紐約等大都市,許多著名律師事務所結構龐大,雇傭眾多律師(甚至多達百名律師)及助理,以致被稱為法律工廠。


在英國,有一個律師組織——法學協會(Inns of Court ),這是英國出庭律師的嚴密的執業組織。在美國,律師由所在州的最高法院准許其在本州職業。律師獲得執業許可后,便可以自由活動了。

在英國和美國,對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看法有雲泥之別——在英國,他們之中的佼佼者能夠得到爵士稱號;而在美國,卻常常得到罵名,甚至有不少律師被控犯罪!

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是為被告提供儘可能完善的法律服務,使之能夠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懲惡揚善絕非律師的職責。

早在1820年,英國著名律師亨利布萊姆曾說過:辯護士出於對委託人的神聖職責,只要受理該案件,就只對其一個人負責;辯護士應當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護委託人,使其免受傷害、減少損失、儘可能的得到安全;這是辯護士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慮,為了保護辯護士的委託人,必要時把國家攪亂也在所不惜!


這段話淋漓盡致地道出了律師的職責。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職責,是幫助法官和陪審團從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審視案件;而在審判開始之前,辯護律師可以向法官提出各種審前動議:如果辯護律師認為該案已在當地公眾中形成偏見,則可以要求變更審判地點;如果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方的某項證據不具備可採信性、或者取得證據時有違法行為,可以要求法官排除該證據。另外,辯方律師還有權要求公訴方在審判之前提供其預計使用的證據及控方證人名單。書寫審前動議有一定格式,否則法官根本不予過目。

美國社會流行一句名言:金錢可以買到最好的專家律師,而最好的專家律師能幫你打贏官司。

此話言過其實。莫提平民百姓,即便是有錢有勢的大人物,與聯邦政府相比,他所能動員的力量以及金錢都是微不足道的;儘管他們較之窮苦人強過百倍。

雖然,無罪推定即被告被證明有罪之前必須推定其無罪,是美國法律的基石;有經驗的被告辯護律師,一般總是先假定其有罪,然後據此展開工作;好的律師總是為他的客戶預見到最壞的結果,而後不遺餘力地爭取最好的結果。

在這裡,完全不存在道德上的考慮;司法正義不僅僅是目的,而且也是一種秩序;為了確保這秩序是公正的,所有被告都必須擁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由於被告對繁複的法律問題難於理解,且自身資質良莠不齊,他們理應得到受過專門訓練的律師的協助;那種將被告分為三六九等的做法,實際是由當局決定誰人可以得到協助、誰人無權得到協助,而這恰恰是最大的司法不公。


在美國,辯護律師對被告的態度可以大致分為兩種:積極投入辯護和消極應付差使。前者堪稱優秀律師,為了替被告爭取最佳後果,不惜轉守為攻,對政府的不合憲法修正案的行為進行起訴;美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可以將政府置於被告地位,但是,憲法修正案第4條限制政府搜查、逮捕、沒收,憲法修正案第5條禁止政府強迫任何人出庭作證反對他自己。美國最高法院據此制定了排斥法規,即陪審團和法官不能考慮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這種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法律界被習慣性地稱為毒樹之果。

自然,與政府作對的律師會受到政府的五花八門的刁難和報復;缺乏職業道德的律師,很容易將被告利益置於腦後追求知名度,期望以犧牲被告利益來與檢察官達成某種默契;甚至,對案情的複雜性獨特性忘乎所以,一心要使本案成為法律教科書上的經典案例,卻對被告所承擔的悲慘後果漠不關心。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糟粕律師充分暴露其無能、懶惰、缺乏熱情。


優秀律師是能夠在法庭內外發揮實力的律師,善於隨機應變,使出十八般解數處理各種情況,甚至抓住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程序上的錯誤,以便在上訴中加以利用。這樣的優秀律師才能在庭外與檢察官達成最有利的協議;而那些只會做庭外交易、怯於出庭的庸常律師,往往被檢察官看清本來面目,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資格。

許多庸常律師常常慫恿被告以罪結案,不僅因為無能,還是出於私心雜念;在律師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認罪比打官司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要少很多;對於庸常律師來說,自然比較划算。只是,他們在嘴巴上不會這樣說,卻詭稱是為客戶著想;其實,他們根本不具備與檢察官進行庭外交易的實力。

檢察官看重的,是那些敢於在法庭上硬碰硬決一雌雄的優秀律師;檢察官對他們心存三分忌憚,準備做出最大的讓步,以免於庭上敗北的風險。可是在美國,如此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不足千人,而且收費昂貴,非一般人所能問津。

面對大千世界的種種誘惑,很多名牌律師難免失足落水;他們把律師業務與客戶的商業活動攪在一起,以接受客戶公司的股份代替律師費;成為客戶的生意合伙人,在法律諮詢之外插手商業活動;擔任客戶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收取客戶公司名目繁多的津貼等等。如此,律師不恰當地與客戶的商業活動纏在一起,一旦後者出了問題,就要被牽扯進去——輕者吊銷執照,重則鋃鐺入獄。

在美國律師隊伍中,也有一些敗類;他們向法官和檢察官行賄,結果被抓住判刑了。另外一些傢伙則欺騙被告,聲稱自己與法官和檢察官有私交,索取額外錢財以打通關節;事實上,卻是把錢放進了自己的腰包。美國報紙上不時披露這一類醜聞。

按照美國法律,客戶與律師進行任何談話都將嚴格保密,絕不能向包括法官在內的任何人泄密;但是,這種特權也有限制:這種談話必須是律師與客戶的單獨談話,而無其他人在場;只能是有關法律諮詢,而且這類法律諮詢只能包括已發生的罪行、而不能牽扯到未來可能進行的犯罪活動。另外,律師不能泄露與客戶的談話,而客戶卻不受限制,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向任何人透露這些談話內容。

有時候,某個名牌律師成為聯邦檢方的眼中釘,後者自有妙計剝奪前者的辯護資格。

舉例:黑手黨教父甘蒂的私人律師柯特勒思維敏捷、口才極好,曾經兩次在法庭上為甘蒂成功地進行無罪辯護,深受甘蒂信任;聯邦檢方便以釜底抽薪之計,先行解除柯特勒為甘蒂辯護的資格,再將甘蒂入罪。聯邦地區法官里奧格拉斯判決:柯特勒無資格擔任辯護律師,理由是從FBI錄下作為呈堂證供的某些錄音帶中,可以清楚地聽到柯特勒的聲音,說明他是黑手黨某些活動的可能證人,因此不能為甘蒂出庭辯護。

在美國,有一個全國性的律師組織——全國律師公會(Nationnal Lawyers,Guild),現有會員數目不及全美律師總數的一半;該會會員多是有一定知名度、經濟上比較優裕的律師;因而,他們對許多法律問題持保守態度。 


美國各城市也有律師公會,最有作為的當推紐約市律師公會;該會對法律研究的貢獻不止一次引起全國同行的矚目。

所有律師公會都設有職業道德委員會,以指導職業律師;還有投訴委員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如果該委員會認為某個律師違反職業道德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控訴,以便處分該律師。處分包括譴責、暫時停業乃至取消律師資格;據統計,每年被取消律師資格的律師不及律師總數的萬分之三。

在美國,律師踏入政界是很自然的事情。美國國會裡,超過60%的眾議員和參議員有律師資格;美國的許多總統也有律師執照,最新的一個例子是柯林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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