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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美國聯邦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9-5 20:0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
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十二,美國聯邦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線民是警察的耳目,全世界都一樣;他們腳踩官匪兩隻船,出生入死。警方最大限度地榨取其價值,視為隨意差遣的鷹犬;而黑社會一旦偵知其底細,則處於殘酷的私刑;告密者死!——從義大利西西里島傳出來的黑手黨規訓,早已行之四海;因此,線民往往醉生夢死,惶恐度日——他們是註定沒有明天的。

在美國,為政府效勞的秘密線民必須定期向特別指定的檢察官報告,並接受具有侮辱性的盤問——

你有無新的犯罪活動?

你是否發現新的犯罪活動線索?

重大案件的線民認罪后,轉變為聯邦檢方證人出庭指證同案嫌犯;如若證人仍有繼續潛伏的必要,則在法官允許下,證人得蒙面出庭作證(1992年,聯邦參議院政府事務小組就全美亞裔幫派問題舉行聽證會,一重要幫派份子蒙面出席聽證會)。檢察官會向法官發出名為5k的求情信,線民獲輕判后,大都是在有證人保護計劃的特別監獄服刑;服刑期滿后,那些沒有美國公民資格的被告將可委託律師依法向移民局提出豁免被遞解出境的申請,如獲批准,將和有公民權的被告一樣,依聯邦證人保護措施改名換姓,遠走他鄉;他們將得到新的身份證件,去異地重新開始生活,除聯邦主管人士,無人知悉其過去的犯罪背景。聯邦證人保護計劃行之有年,成為說服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的有力工具,在聯邦檢方起訴義大利裔黑手黨時,發揮過巨大的作用。


在現在大多數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放棄法律所規定的沉默權而進行陳述,就可以作為當事人或一方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通常為辯方的證人);而在美國情況則不同:法律禁止被告作為控方的證人;因而,聯邦檢方每每啟用污點證人時,必先將其從被告名單中以另案處理為由剔除。

在美國,不僅把被告人、被害人看做證人,而且對證人與技術鑒定人也不加區別,將技術鑒定人也視為證人的一種;美國法庭把證人分為普通證人與專家證人(即鑒定人),二者之間的區別不過是知識數量上的差別;普通證人只具有一般經驗,而專家證人則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

在美國,被害人參加訴訟,主要是以被害人狀態陳述的形式出現,按照1982年美國聯邦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的規定,檢察官呈交給聯邦法院的調查結案報告中,必須包括一份被害人被害狀態的陳述,從被害人的角度來闡述犯罪及其結果;這種對於被害人被害狀態的陳述的限制性規定,目的是讓法官在未曾見到被害人或未曾聽取被害人陳述的情況下,不能審判被告。法官因被害人被害狀態的陳述而充分注意到以下事實:被害人由於犯罪行為而蒙受的肉體、精神、經濟、社會諸方面的損害;如此,法官可以全面考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情況而量刑。 


美國聯邦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還規定:重大犯罪案的被告的逮捕、起訴以及在審判程序中的被釋放等等,都應告知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根據司法部長的附加規定,司法機構還必須告知受害人,何時對被告人宣判以及有關刑罰等等,甚至罪犯在未來服刑中是否准予假釋,也要有被害人的意見以供參考。

美國聯邦被告人和證人保護法規定:法院可以對罪犯判處作為獨立刑罰的賠償或在法定刑罰之外加處賠償;如果法官決定不選擇這種賠償方法,則必須提出一份書面報告以闡明其理由。此外,在美國法院盛行的認罪交易這一結案方式中,控辯雙方在談判被告人的罪行性質和刑期長短時,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也往往包容其中,加以解決。

美國聯邦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還確立了對被害人實行國家賠償的制度;同時,在財政部專設一項嘉惠受害人的特別基金,由司法部長兼管這項特別基金;聯邦犯罪案件中所判處的罰金收入,酌量於每年存入特別基金,其中一半轉讓給各州,用於賠償被害人的財務計劃。

各州政府接受聯邦轉贈的賠償資金,必須用於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用、薪金損失及喪葬費用等等;本州居民的被害人與非本州居民的被害人應一視同仁。各州政府必須保證不得將聯邦基金取代本州的賠償被害人基金,而且,各州政府必須保證對家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被害人給予優先補助。

司法部長本人則有權動用聯邦聯邦特別基金的5%的資金援助聯邦犯罪的受害人 。


在美國,被害人僅僅是以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在其出庭的暫短時間內,僅限於回答檢辯兩方的提問而已,他無法向法庭陳述自己對犯罪行為的感受、以及對懲罰罪犯的要求;因而,被害人實際上是作為旁觀者被置於法庭之外的。近年來,這種情況略有改變;被害人已擁有獲知指控被告罪名、理由的權利,並向檢察官陳述犯罪影響和狀態的權利;也就是說,被害人在審判過程中得到了高於普通證人的參與權。

至於污點證人,他們在法庭上無一例外地接受辯方的嚴厲詰問;他們原本就是被告的同夥,是犯罪案件的參加者和知情人,短處甚多,正好成為辯方律師猛烈攻擊的活靶。通常,辯方律師對於污點證人的底細及犯罪記錄知之甚詳,將在法庭上向陪審團抖出污點證人的醜惡歷史,摧毀其可信度以保護被告。


辯方律師對控方證人的盤詰,往往是法庭上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場面;也是最能體分體現辯方律師的技巧、水平的重頭戲。

在聯邦法庭上,辯方律師先讓污點證人就一些簡單問題給出答案,再別有用心地將已知答案疊合起來,顯示出污點證人應該採取何種行動;然後,單刀直入地質問污點證人究竟採取了何種行動,最後再問為什麼;只要污點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詞,與法律文件的內容稍有不符,辯方律師便可以借題發揮,大加攻擊。儘管污點證人是檢方手中的王牌,有經驗的辯方律師總是有辦法從其口中挑出對自己有利的信息。污點證人在法庭上表現出任何一點紕漏,都是辯方律師的福音;如此,污點證人口中的真話也顯得虛假、顯得不可置信。然而,世上有矛必有盾;為檢方精心調訓的污點證人,大多會給自己找到能夠自圓其說的借口。

美國聯邦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於1982年實施后,大大提高了聯邦檢方贏得勝算的機率,成為他們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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