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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美國法律中的大陪審團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9-2 18:3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九,美國法律中的大陪審團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在美國的司法審判制度中,大陪審團(Great Jury)是特殊而重要的一環,也是也是最常使用、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但是,由於大陪審團的調查過程屬於機密,不對民眾公開;所以,在常人眼裡似乎蒙上了一層紗幕。

早在12世紀,大陪審團即出現於英國,以防止當權者對平民百姓實施以法律名義進行的迫害。目前,在美國的所有聯邦法院以及25個州的州法院均使用大陪審團。

大陪審團由普通公民所組成;凡檢方欲提出有可能處一年以上刑期的重罪(Felony)的指控,依須經過大陪審團的調查,以決定是否有必要起訴(In---dictment)。

大陪審團與審判陪審團各有其功能。大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Accuse)被告,而審判陪審團則在審判時,決定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大陪審團只用於刑事犯罪案件以及貪污瀆職案件的調查,而審判陪審團則可以裁決民事案件。

大陪審團通常由23人組成,至少需要16人。大陪審團團員的徵召程序和審判陪審員團團員的徵召程序相同。審判陪審團係為某一特定案件組成的,審判結束后立即解散;而大陪審團團員被選中后,須在一定時間內(一般為四周)聽取並決定是否對各種不同的刑事案件起訴。

大陪審團是由平民百姓所組成的調查機制,完全不受檢方及警察等政府單位的干擾,且有權要求舉行聽證並決定調查的內容。大陪審團是超然、公正的機構;大陪審團的聽證會及調查工作都是秘密進行的,不同於審判陪審團的公開審判的原則。

在大陪審團舉行的聽證會上,將聽取檢察官的報告及檢方證人的證言;被告的律師以可以出席,但是被告本人不得出席。大陪審團不論人數多少,只要有12名陪審團員同意便可以正式起訴被告,而審判陪審團則必須全體陪審團員一致同意,方可裁定被告的罪名成立。另外,大陪審團只要有理由相信其有罪過(Reason cause to believe)就可以起訴被告,而審判陪審團則必須排除合理懷疑(Without any reasonable doubt)才可以將被告定罪,而後者是比前者嚴格得多的標準。

凡是被大陪審團裁定為不起訴的刑事案件,很難重新召開大陪審團進行複審;除非檢方提出新的證據或證明過去提出的證詞有不實之處,否則已被撤銷的案件很難起死回生。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身為政府律師的檢察官,經常以起訴與否為武器,分化犯罪集團;為了達到目的,有時候甚至到了無視法律規定的地步。 

檢察官代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執法官員。檢察官諳熟法律及執法範圍,與特工和警察有所不同;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檢察官代表著政府權力,是最有權威的人物。檢察官雖然政府官員,卻具有極強的獨立性;他有權將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一切犯法者送上法庭。在美國,檢察官具有決定是否起訴、以何種罪名起訴的最終權力;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任何人對這一權力都不得干預。

值得一提的是,在理論上,美國的司法部長無權插手具體案件的起訴決定;司法部長主管國家事務中的司法領域,在國家的整體目標下,司法部長代表著司法領域的利益。他理應關注司法部門的人力(法官及其他人員)、物力(法院的財務狀況)等等;而非具體的審判程序。然而,從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特別是真真假假的間諜案)都有司法部長直接插手實據以及傳聞;這不能不說是越俎代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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