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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美國法律體系中的陪審制度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8-30 21:0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六,美國法律體系中的陪審制度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按照美國的司法制度,一個被告是否有罪,是由陪審團來秘密投票裁定的,裁定有罪后,方由主審法官根據罪行輕重和刑法規定予以判刑。陪審團的遴選過程不僅要顧及行政區域,還要在族裔、性別等方面取得平衡。


裁決之前,主審法官向陪審團發表演說;這篇具有誘導性的演說稱為charge(喻示),即申訴適合應用的法律規範。


聽完喻示后,陪審團即退出法庭,進入另一個隔音的房間——陪審室秘密討論這一案件;法官不得進入陪審室,也不得在審問案件期間私下與陪審員有任何聯繫。當陪審員作出裁決后,即回到法庭當眾宣讀有罪或無罪的決定,不必加以解釋或者辯明。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無罪判決必須無條件執行;而陪審團的明顯錯誤的有罪判決,法官可以要求重審。因而,陪審團制度為被告人提供了一層附加的保護。

陪審團制度可以上溯到2000年前。

古雅典的民主制允許人們抨擊其最高執政官,卻容不得有頭腦的哲學家;501位陪審員以361票對140票的裁決,判處蘇格拉底死刑。

900年前度過英倫海峽的諾曼底公爵,習慣於用一種徵召普通居民的行政方法,由他們宣誓組成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裁定政府或被告勝訴、在民事案件中裁定原告或被告勝訴。在當今的美國,陪審團是由一群公民(通常12人)組成的團體,在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審判中擔任主宰。

美國法律的主要特色表現於陪審團制度。

從歷史而言,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對英國國王的諸多指控中,包含這樣醒目的一條:他在許多案件中,剝奪了我們在司法上享有陪審團的權益。

其時,英國人民可以接受陪審團審判,而北美殖民地人民卻無此法定權利;北美殖民地人民強烈要求獨立,而這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陪審團制度意味著,審判過程不僅要向司法人員做清清楚楚的交代,也要明確地公開於普通平民之前——即公開於與本案無涉的12位人士之前。無罪開釋的裁決是絕對不可改變的,那就是刑事案件終陪審團釋放被告的判決,而判決有罪的裁定,假如顯屬不合理則可以推翻;也就是說,陪審團不僅僅構成對被告的一種附加的保障,還可以遏制官方憑藉法律迫害平民百姓。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一名陪審員堅持反對即所謂Dead lock(鎖死),罪行便無法成立。

陪審員制度將判決權交到一群平民百姓手中,而學有專精的法官則淪為法庭審判的司儀和量刑官。法官可以指導陪審團,卻不能支配陪審團。法官與陪審員之間通常是合作關係,互相尊重對方的獨立地位。而控辯雙方於法庭辯論出現爭執時,法官有權請陪審團退出法庭,停止審判程序。由於陪審團決定官司輸贏,因而,甄選過程往往形成拉鋸,曠日廢時。按照慣例,辯方律師有權無理由剔除10名候選人,而檢方則有6次機會。遴選陪審團時,辯方往往把律師、教師、警察的親友及罪案受害者統統汰去。


於是,在保護己方、制約對方的原則,素質較高者常被篩去或者自動逃避責任。擔任陪審團成員為美國公民應盡的義務之一,不過許多人對此視為畏途;逃避陪審團義務有可能被處以罰款,在許多地方,一些家庭婦女和退休者一再陪審的現象屢見不鮮。陪審團里有些是退休的老人家,婆婆媽媽,他們有時間也有閒情逸緻。

美國法律的許多特色都表現在陪審制度上;說到底,陪審制度是由一群通常為12人的公民來裁定另一個公民是否有罪。

1946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陪審員需要從一個社區的橫剖面來選取;這個裁決被當成憲法權利進入州法和聯邦法的審訊程序,而且不可有種族歧視的意圖。

陪審團選拔委員會每年從登記投票註冊名單上,選取三十萬候補陪審員,約有一半人會被傳喚履行陪審員義務。

不僅選民註冊名單,其他社會生活資料也常被採用。阿拉斯加州根據打獵和釣魚執照名冊選陪審員。重要案件的陪審團成員的遴選過程頗為莊重;候選人將收到厚達數十頁的問卷,其中包括100多條不容躲避的問題,包括職業和私生活以及對警察、嫌犯及少數族裔等等敏感問題的看法,藉以判定他們能否持公正、中立的超然態度。

陪審團成員受到法律保護,其姓名在審判期間絕對保密。陪審團員對外用數字為代號,陪審團員若因故無法出庭,則由候補團員取代。

全美陪審員的報酬高低不一;最高為聯邦陪審員40美元一天,最低為伊利諾斯州某些郡的陪審員,4美元一天。 

作為案件的最後仲裁者,陪審團卻不得介入審判過程,這是美國訴訟程序法中一個有目共睹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美國憲法在三個修正案條文中提到,被告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由陪審團陪審的權利;憲法修正案第三條規定除彈劾外,一切犯罪案件應由陪審團陪審;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非經大陪審團提出公訴,任何人不得受死刑或不名譽罪之宣告;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由發生犯罪之州或區域的公正陪審團予迅速、公開審理的權利。美國法院認為刑事司法權不能委任於行政機關,美國國會從未將刑事司法權授予行政機關。


在美國人看來,裁定是否有罪的時候,需要的不是專業化的冷峻,而是普通人的常識感覺;因而後者較前者更能切合案情的實質。同時,現代社會的法律運作(主要是審判)越來越專業化、技術化和職業化,很有可能成為法學家、法學精英把持的禁地;因此,由常人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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