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五,美國聯邦法院及聯邦法官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8-29 19:4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五,美國聯邦法院及聯邦法官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美國的法院系統是由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這兩個獨立平行的體系組成的;聯邦法院行使美國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司法管轄權,在刑事領域裡,聯邦法院負責審理那些違反聯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州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要廣泛的多,按照美國憲法的規定,凡是法律未明確授予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均屬於州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美國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由各州法院審理。


美國聯邦法院是一個龐大的系統;由聯邦最高法院、13個聯邦上訴法院和95個聯邦地區法院組成;此外,還有關稅法院、索賠法院、關稅及專利上訴法院等聯邦特別法院。

美國法典第二十八編規定各級法院的管轄權,其中1331節規定聯邦地區法院對聯邦問題有管轄權;該節規定:聯邦地區法院對於有關聯邦憲法、法律和條約的一切民事訴訟,如其爭議事項,不包括利息和費用在內,超過一萬美元時,有初審管轄權。

聯邦地區法院是聯邦的基層法院;美國聯邦基層法院的判決很少公開發表,因此這些判決很難作為先例;有些聯邦法院有自己的案例彙編,例如索賠法院、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美國稅務法院都有自己出版的案例彙編。

美國法院不僅審查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而且可以審查國會和州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這是美國法律體系的一個特點,也是一個優點。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立法權力分別由聯邦和州行使;兩種立法權力可能發生衝突,為了解決聯邦和州之間的法律衝突,聯邦憲法規定聯邦法律權威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憲法在內,不能背離聯邦的法律。

在美國,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審理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憲法,以及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及法律。這兩種審查在美國都由普通法院執行。美國和歐洲大陸國家不一樣,沒有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和行政法院,這是美國司法審查的又一特點。

美國的分權理論賦予法院以極大的權力,它有權審查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以及立法行為的合憲性。雖然立法機關通過新的立法或者新的憲法修正案可以推翻法院的判決,但畢竟立法程序複雜、耗時,立法機關因而不便於頻繁地使用這種否決權。因此,美國法院的權力十分鞏固。任何人無權以任何方式干涉法官的審判,無論是法院院長還是其他的國家機關乃至議會。唯一能對法官的法律觀點施加約束的機關是上級法院。 


由於美國憲法條文簡單,理解美國憲法就必須依靠法院的解釋,而這個憲法解釋權就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手中。曾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修斯說過一句名言:最高法院所說的憲法才是憲法。每年美國最高法院大約會收到7000件左右的上述請求,而最後由全體大法官受理進行審查的案件往往不超過100件。最高法院強調只接受涉及新的和複雜的法律問題、將有可能成為路標式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決由多數法官通過,判決書中往往同時列具多數派的理由和少數派的理由;判決書等於一篇論文,引經據典,詳細論證。


與大陸法系的國家不同,美國的上訴法院不再理會案件中的事實認定,而只是審理初級法院是否有法律上的謬誤。也就是說,在美國司法體系中,事實任定是分配給下級法院的工作,而非上述法院的職責。上述法院應當充分相信初審法院對於事實的判斷,除非上述法院確確實實地認為認定有差錯存在,才能推翻地區法院的事實認定;美國最高法院曾對此做過生動的描述,即明顯的差錯必須是那些讓上訴法院一下子就給震住了的差錯,其震撼力應當不亞於腐臭的死魚對鼻腔的氣味衝擊......上訴法院在澄清法律條文和統一解釋法律方面富有特殊責任。因此,初審法院倘若對事實認定出現差錯,很難得到上訴法院的糾正。上訴法院的法官在其管轄區內的大城市巡迴開庭,受理上訴案件。


在美國建國元勛的設計之中,法院象徵著正義女神,左手持著公平的天平、右手握著正義的寶劍。在美國,法官的任命十分政治化——由政府官員任命法官或者由總統任命聯邦法官;而這種任命從來就是政治分贓的重要內容。例如,里根總統任命的聯邦法院的人員中90%是共和黨黨籍。這些人的任命大多是一筆政治交易——或是政界老手、或曾為里根當選立下汗馬功勞等等。美國的聯邦法官都由總統任命,但需經參議院批准。入選者要先由美國律師協會一個專門委員會審查,再交參議院審批。

聯邦法官由總統在參議院提出諮詢意見和同意之後,任命終身職。任命之後,聯邦法官一旦就職,便只能通過彈劾程序才能解除其職務。

聯邦法官在刑事法庭上的職責是:第一,維護法庭規則,在抗衡雙方——政府和公民——之間充當仲裁者;第二,解釋法律,在有陪審團參加的庭審中,向陪審團解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第三,在被告認罪或被陪審團裁定有罪后,根據聯邦判刑指南處以刑期。初審法官有一套固定程式,因為他是中立和公正的象徵。英美法系採取對抗制,是當事人出示主張和證據,法官給出裁定。


美國法律由習慣法、平衡法、成文法集合而成。在成文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判斷的依據則是習慣法和平衡法。法官行使職權時有較大的餘地。


美國司法制度賦予法官個人幾乎是無限的權力;法官通過證據所形成的內心信念,謂之心證;心證達到堅信不疑的程度,則謂之確信。儘管司法判例學說要求法官追隨以往判例,以此限制其權力;然而,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一些著名案例,卻包括對於模糊因素的特許,從而為法官的自由心證提供了廣闊天地。


審前聽證會的目的,通常是控辯雙方討論某些證人和證據是否可以在審判時提出,然後由法官裁定;法官的傾向性對案件的前途舉足輕重。

例如,聯邦政府起訴利奧判例(1984年)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儘管檢方持有不完備的搜查令,抄檢利奧的住所,侵犯了後者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民宅非經法官頒發搜查令不受搜查)所應享有的權利,但是,由於警員具有良好誠信(good faith),抄檢所得到的證據依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何謂良好誠信?何以名之?何以斷之?天曉得!而法官完全有可能據此做出截然相反的裁決。


在重大案件審判期間,法官有權下令控辯雙方不得向新聞界透露案情,否則將克以罰金;而且,每次重犯的罰金以平方數增加;例如:第一次二百美元,第二次四萬美元,第三次十六億美元!如此,審判過程常常不受社會輿論監督。

在美國司法制度里,嚴肅性和隨意性是一枚硬幣的兩個方面;說到嚴肅性,總統觸犯法律也難逃彈劾的命運;說到隨意性,聯邦法院可以因法官的家務瑣事而改變開庭日期。

法官有權將開庭日期壓后。

紐約東區聯邦法官威斯坦,一個高6.2英尺的中年男子;在哥倫比亞毒販揚言要暗殺其全家后,將審判黑社會分子的日期壓后;他表示我要待兒孫離開紐約后再辦此案。

在美國,法官(特別是聯邦法官)是受到社會大眾普遍尊敬的崇高職業。法官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官獨立並只服從法律。在人們心目中,法官有如當空之紅日,其公正性是不言自明的。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支持
1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1 人)

評論 (0 個評論)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19 11:46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