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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邦必勝的理論探因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8-28 19:0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四,聯邦必勝的理論探因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筆者曾經揭示了美國聯邦當局在司法審判中幾乎戰則必勝這樣一個事實,謹此從法學理論的角度析之。

美國法律來源於英國。在英國法律中,有一個重要的司法原則即國王不能為非(The King can do no wrong)。國王不能為非,當然不可能成為被告;推而論之,當然沒有國王的侵權賠償責任;這就是主權豁免原則。 

國家概念和主權概念緊密相連:國家是主權者,主權是最高的權威,是國家法律的淵源;主權者不負法律責任稱為主權豁免原則。這個主權豁免原則在司法上表現為除非經主權者自己同意,不能作為被告。主權豁免思想普遍於存在於世界各國。在封建時期,君王是代表國家的主權者;君王不負法律責任,人民受到政府侵害要求國家賠償時,只能求助於君王的恩惠。

美國法律從英國法律繼承了主權豁免原則。1821年,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柯亨訴佛吉尼亞案件的判決中,宣稱美國聯邦不能作為被告。從此以後,美國法院一直適用這一原則。然而,美國從未有過封建制度;既然美國沒有君王,又怎能繼承英國法律中的國王不能為非的原則呢?在幾乎一個世紀的時間裡,美國法院只是機械地執行這一原則,卻未曾從理論上加以闡述,形成模糊領域。直到1907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在一個判決中認為,權利是由法律創造的,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可以反對製造法律的權威,故主權者不能被訴。

主權豁免原則在美國是法院創造的原則,美國成文法中沒有這個原則;相反,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聯邦法院的司法權,包括以美國為一方當事人的爭端在內。作為一方當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這項規定表明,美國既可能作為原告也可能作為被告。

儘管沒有成文法的規定,主權豁免原則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中根深蒂固;由於主權豁免原則,控訴主權者必須經主權者的同意。在英國,取得這種同意的方式是通過權利請願制度;在美國,追訴主權者的法律責責任必須得到國會同意,而國會不能成為被告。

主權豁免原則是封建主義時期和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律制度。當時的行政職務很少,公民受到行政侵害的機會不多;工業化以後,行政職務大幅擴張,公民受到行政侵害的機會增加了,國家不負侵權賠償責任對社會生活的安全和穩定構成很大的威脅;近代所有的法治國家都已放棄這一原則,只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才在極其狹窄的範圍內有限度的保留了這個原則。而美國則不然,至今仍固執地保留這個原則,可以說美國在國家賠償責任方面的法律步伐不僅落後於進步的法國,也落後於保守的英國。

美國行政法的明文規定,檢察官即使被證明基於惡意起訴某人、或者基於惡意免予起訴某人,其本人均不必對此承擔責任,是為職務豁免。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能否秉公辦案,完全繫於他本人的所謂良心;這就為海量的違背法律的大小舉措廣開方便之門。由於美國聯邦政府是一個握有巨大權力的龐然大物,其在司法領域內的合法出擊加上逾規之舉,使得渺小的被告根本無法與之相抗。

各國的檢察院都是一個有上下等級秩序的機構;檢察官聽命於上級指示而不具有法官的獨立性;但是,在美國,這兩種職務是可以相互轉換的;如果檢察官當上了法官,便當然地獲得了法官的獨立性;如果法官當上了檢察官,便只得聽從上級的指示。

以美國憲法為淵源的聯邦權力為——

一,列舉權力;是指憲法明確授權由聯邦享有的權力,如組織和供養軍隊的權力;

二,引申權利;是指從明文規定的權力中引申出來的權力,如明文規定的組織和供養軍隊的權力中引申出來的徵兵的權力;

三,歸結性權力;是指把幾項列舉權力歸結到一起而產生的權力,如聯邦印刷紙幣以支付債務的權力,就是把憲法明文規定的制幣權、借款的權力和管理州際貿易的權力歸結到一起而產生的新的權力;

四,固有權力;是指在外交領域裡,美國最高法院所宣布的根據憲法的授權,而不是因為聯邦政府的存在而產生的權力。

在美國,官吏制度也像在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一樣,是一種既可以為善、也可以作惡的力量;具體地分析美國聯邦司法機構,那麼情況還要複雜一些:這部精細複雜的執法機構之得以正常運轉,竟有賴於大量的習以為常的違法活動!

附言:
本文聯邦必勝的理論探因所提出的觀點,系畢汝諧依憑作家特有的敏感和悟性,摸著石頭過河,苦心揣摩,終於提出的一種舉世無雙、獨一無二的法律見解;將話題回到川普被抄家事件,如果我們看到聯邦檢方瑕瑜互見的合法及違法的操作,猶如一襲爬滿虱子的華袞,又何必大驚小怪呢?
是耶非耶,希望得到方家教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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