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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法律的遵循前例原則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8-27 01:2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二,美國法律的遵循前例原則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為美國法律源泉的英國法律,早在13世紀即由法官創製,在其後的700多年裡,英國習慣法的發展,依靠的是法院的判決而非明明白白的法律條文。

美國的法院採納英國有關前例的理論,法學家稱之為遵循前例。判例法有如下長處:一,後來的法官判案時蕭規曹隨;二,法律有其統一性和穩定性;三,判例明白易懂,使得法律具有可預測性;四,判例法是法官階層創造的,系精英法律文化。

所謂判例(Precedent),按字面的解釋,無非表示判決在時間上比較早;然而,美國人認為法官們應該一面援引法律,一面創造法律;每一項司法判決都在某種程度上為將來制定了法律。通常,英國人認為最高法院決不能推翻本身以前的判例,而美國最高法院有時會宣布其較早的某種判決是錯誤的。

在美國,按照遵循前例的原則,下級法院必須遵守上級法院的前例;如果下級法院認為上級法院的前例不妥,可採取下述任何一種辦法:一,按照上級法院的前例判決,由上級法院在當事人上訴時自行矯正過去的判例;二,不遵守上級法院的前例,按照自己的觀點判決;這種情況只發生於下級法院深具信心,認為該案太過錯謬,上級法院必定會改變前例;三,區別本案的事實和上級法院過去判例的事實,由於兩個案例的事實不同,故不能生搬硬套。這是下級法院通常採用的方法。

美國是聯邦國家,故而必須區別聯邦法院的前例和州法院的前例;聯邦最高法院只是聯邦法律的最高法院,而不是州法律的最高法院。

遵循前例原則沒有時間限制,然而前例並不因此而萬古長存;情況改變后,即可改變或推翻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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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浮平 2022-8-27 01:44
我今天剛分析了這一新例屬於您這個內容,case law vs common law(但只是無先例的聯邦法院,不是最高法院判決)

https://big5.backchina.com/home.php?mod=space&do=do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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