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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汝諧奇人奇事之為拍婆子而研究法律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1-10-29 22:5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按:畢汝諧這一輩子的經歷,比天方夜譚還離奇呢。上世紀90年代的一個飯局,

畢汝諧 身邊是一位從香港來紐約短期逗留的算命大師,

他無意間看到 畢汝諧 的掌紋,發出一聲驚呼:複雜的人生! 


 畢汝諧奇人奇事之為拍婆子而研究法律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1965年11月,姚文元以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打響了文化革命的第一槍;緊接著,一眾左派文人關鋒戚本禹林傑等等,

依次拋擲雄文為其搖旗吶喊;戚本禹發表了一篇著名文章為革命而研究歷史,深得毛澤東的嘉許。

畢汝諧畢竟是畢汝諧;文革動亂期間,畢汝諧曾經為拍婆子而研究法律;用北京人的歇後語來說,

這是狗肉餡兒的包子——獨一份兒。 

1966年8月18日,毛澤東第一次接見首都紅衛兵,女聶元梓、女彭小蒙相繼發言, 

北京師大女附中紅衛兵宋彬彬給毛澤東戴上了紅衛兵袖章;愚昧的群眾據此三女熱烈歡呼文化革命帶來了婦女大翻身;

竊以為,發生學意義上的拍婆子運動, 就是對這一反常的文革現象的一次反動。 

常言道:一滴水可以折射大千世界;拍婆子運動真實地折射了文化革命的某些社會特徵。然而,在眾多文革回憶錄里,

這一年齡茬的人們卻對拍婆子運動諱莫如深。拍婆子的相關性研究,始終未能成為文革社會動態研究的一部分,

更未能成為社會心理學的熱門話題(我認為很有價值);主要是早年的眾多當事人對此三緘其口,羞於承認;

敢於直面昔日荒唐的唯獨畢汝諧,而畢汝諧卻只有一個。在性的問題上,一般人是可想而不可說的;

但是畢汝諧卻是心口如一,實話實說,妙哉。

鄙人作為早年北京公認的拍婆子大師,願意就拍婆子的法律思辨奉獻綿薄,以期拋磚引玉。

1968年2月,拍婆子運動於北京大街興起,這一運動具有捕獲青春期少男少女身心的神奇力量;極具諷刺意味的是,

拍婆子運動也是對文革前修正主義教育路線的一次檢驗:那時候,女八中(正是女八中紅衛兵逼死了老舍)、

燈市口女中的學生烏泱烏泱地上了大街,猶如過江之鯽;大街上卻不見師大女附中的學生;

師大女附中全校只有一個老初一的梅某(梅益之獨生女)很風流,被斥為害群之馬。 

拍婆子運動衝撞了毛澤東時代的正統的道德直覺;我一開始不知水深水淺,簡直像小孩子過年一樣高興;

果戈里有篇小說涅瓦大街,說的是青年軍官在涅瓦大街拍婆子的故事。太好了,西單王府井就是我的涅瓦大街!

然而,我很快就發現,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之可怕,豈是沙皇俄國所能比擬(列寧國家與革命有一句名言:

革命不是涅瓦大街的人行道)!

我剛剛下海(姑妄稱之)拍婆子時,北海滑冰場的一個老炮(資深玩主)語重心長地對我說:小畢呀,

你可得當心,好多北京的風流人物,最後都被送到天堂河、茶淀勞改去了。

他曆數歷年送去勞改的那些著名風流人物,嘆息不已。

這番話給我敲起了警鐘;為了一時風流快活去勞改,自毀前程,這樣的蠢事我是不肯做的;更何況我立志當作家,

而在中國這樣的社會環境,勞改分子根本不可能當作家。解放初期,作家孔厥(長篇小說新兒女英雄傳的作者)

因為男女關係被判刑五年,勞改去了,轟動一時。1966年孔厥自殺身亡 。

在1968年北京江湖,男性飄主(風流人物)面臨的社會處境是很惡劣的;他們同時面對官方和土匪兩方的夾擊,

稍一不慎,後果不堪設想。那個時候,北京遍地都是所謂學習班(即民辦監獄),而主持學習班的人,五花八門,

參差不齊,什麼人都可以充當大權在握的法官;男性飄主一旦因為拍婆子進入學習班,少則關幾天,

多則關一年半載,沒個准數。

於是,我產生了學習法律以求自保的念頭。  

——許多年以後,我在紐約見到史學大師唐德剛教授;他譏笑毛澤東以兩部法律治天下,一部是憲法,

一部是婚姻法;我笑道: 當局明令頒布的法律只有兩部,卻存在無法律之名而有法律之實的各種條例;

當局用專門的條例來治罪,如最著名也最殘酷的《懲治反革命條例》,殺人如草不聞聲;還有《懲治貪污條例》等等。

文革期間天下大亂,卻有公安六條貫穿十年,那可不是吃素的。而所謂治安管理條例,更是民刑通用、包羅萬象! 

我的外公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大法學院院長兼教授,因對羅馬法教育和研究成就卓著,時人稱之為"黃羅馬"。

我說要向外公學習法律;父母堅決反對,告訴我這樣一件事:外公的那些著作解放后都不能再版了,

卻在台灣一印再印,統戰部的領導找到外公,請他發表聲明抗議蔣匪幫侵犯著作權,外公照做了;

他的聲明通過對台廣播發表了。 

巧得很,我有個馮姓同學的大哥哥原來是中央政法幹校的高材生,因病閑在家裡;

聽說我小小年紀有興趣學習法律,答應輔導我;我自是喜出望外。

林彪說學習毛主席著作要急用先學,立竿見影;我為了拍婆子學習法律也是這樣,覺得法學概論、

刑事訴訟法還有公安局內部編印的預審指南(攻防心理戰!),對拍婆子很有用;而中外法制史、

證據學、犯罪心理學等等,只能先靠邊站了。 

——事後諸葛亮畢汝諧評曰:畢汝諧對於法律的看重只是策略性的。

——1984年,司法部創立法律與生活雜誌;憑著馮大哥哥當年給我打下的法律底子,我順利通過考核,

成為該刊最早的特約記者。

馮大哥哥以中央政法幹校的教材給我施教,除了書本知識,還穿插著公檢法各種各樣的習慣做法、奇聞異事。

他的開場白是:法律,開宗明義就是一句話:明辨是非!

我老老實實地說我學法律就是不想去勞改。那個時候,我何嘗知道,達摩克利斯劍命定地高懸在風流人物的頭頂,

時時刻刻都有可能墜落;毛澤東時代的風流人物要勞改,而到了鄧小平時代的1983年嚴打,

風流人物是要槍斃的——我一度完全絕望了,已經做好了赴死的心理準備,卻因為迎面射來的子彈半途拐彎而僥倖身免。

馮大哥哥作為政法幹部,告訴我許多具體司法案例;他擠眉弄眼地說,凡是因男女關係送去勞改的,

都因為一味相信坦白從寬;用政法系統的套話來說就是竹筒倒豆子,統統交代,結果交代完也就送去勞改了。

而那些老滑頭、老油條、又臭又硬的茅房磚,一律提起褲子死不認賬,最後無法定案,只能不了了之。

——事後諸葛亮畢汝諧評曰:當年馮大哥哥的許多見解只是技術層面的,而非理論層面的。

文革前中國大陸沒有刑法,罪行只能按照犯罪的性質及危害後果酌情並酌政治形勢量刑,一般量刑都非常重。

按照料敵從寬的原則,大哥哥假設拍婆子是一種(哪怕是很輕微的)刑事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婦女, 

女性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弱勢群體;由於她們的身體特徵,力量較小,保護自己的能力較低,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何謂婦女? 已滿14周歲的女性為婦女,不滿14周歲的女性則為幼女。據馮大哥哥說,這是從解放區帶過來的司法杠杠。

——事後諸葛亮畢汝諧評曰:1979年中國刑法對於婦女的定義是已滿14周歲的女性;而在此之前,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公檢法部門一直在司法實踐中以14歲劃分婦女與幼女。  

於是,我用粗淺的法律知識武裝頭腦,走上大街拍婆子,以法律意識嚴格區分婦女和幼女,

就像嚴格區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一樣;在1968年北京江湖,老初一的女生也已經十五、六歲了,

妥妥是婦女而非幼女。 那年頭,也有一些小學五、六年級女生吃飽了飯沒事兒干,一天到晚在大街上鬼混;

而我則視之為洪水猛獸。 

大哥哥也是第一次見識拍婆子運動這種新生事物,借用劉少奇的話來說,這是老革命遇上了新問題。

大哥哥有時也解釋不清楚拍婆子的罪錯界限,以致於我們倆只得按照官教兵、兵教官的所謂抗日軍政大學的教學原則,

互相討論著一點一點地摸著石頭過河。我的分析思路是回到拍婆子本身,就現象論事,考察問題本身的經驗要素;

例如:按照馮大哥哥的說法:法律並不是一個最高的道德底線,而是最低的道德底線,法律守護著社會的最後的道德底線。

我立刻爭辯:沒有任何道理說男孩女孩在大街上相互結識便違反法律,便突破道德底線;只不過婆子這個稱謂,

損害了好女孩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

有一回,我靈光一現,激動地得理不讓人地質問馮大哥哥:你假設拍婆子是一種(哪怕是很輕微的)刑事犯罪,

其侵犯的客體是婦女;那麼倒拍(女孩主動在大街上搭訕男孩)又怎麼說呢,

倒拍是不是一種(哪怕是很輕微的)的刑事犯罪呢,如果是的話,其侵犯的客體又是什麼?!

如果倒拍是一種(哪怕是很輕微的)刑事犯罪,難道僅僅因為這種行為極其罕見?而恰恰是這種極其罕見的行為,

顛覆了你的假設的法理基礎

馮大哥哥被問住了,啞口無言。

畢汝諧、臧津津、榮某某(榮高棠之子)都曾經在大街上遭遇倒拍;在1968年北京江湖,這種敢於倒拍的女孩,

譽之者稱為新女性,毀之者稱為魯娘們。 

馮大哥哥還告訴我,法律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

故而,我舉一反三地認為拍婆子應當在大庭廣眾而非荒郊野嶺進行,而且動口不動手,以免跳進黃河有理說不清。

通過學習刑事訴訟法,我了解刑事案件原本具有程序複雜多變的特點,而在文革中卻被簡化到了極致。

文革期間,北京市公檢法被砸爛了,新當權的軍代表都是大老粗,對法律一竅不通,四六不懂;

於是,刑事犯被扣上時髦的政治大帽子,比如反革命殺人犯、反革命強姦犯、反革命縱火犯等等;

而對拍婆子的法律定性、拍婆子者的責任承擔,都帶有文革政治色彩:比如說拍婆子是破壞文化大革命、

破壞毛主席林副主席從大亂走向大治的戰略部署等等。那個時候,因拍婆子運動進學習班即牛棚的少男少女不計其數。

每每一個大老粗工人拍拍腦袋,便可以決定少男少女的罪錯;不僅對拍婆子定性方面顯得隨意,

相應的遏制手段也過度依賴處理者的主觀意願。

景山學校的教務主任曾經對我說:畢汝諧,你經常在大街上認識(女)人,這是資產階級思想的表現。

此人一向對我很好,否則就會說這是階級鬥爭的表現了。

那時,我雖然沒有做過民意調查,卻深深相信革命群眾對拍婆子這個問題上是有共識的

(好男孩好女孩不會在大街上結識陌生異性),儘管這種共識僅僅隱藏於心靈深處,而不便用語言表達出來。

在正常社會秩序蕩然的文革時期,拍婆子這種行為並未對女性造成哪怕最輕微的生理傷害

(至於言語唐突,則見仁見智,姑且勿論);

的老朋友、女作家萬方(曹禺之女、女十二中老初一)說過:那時候,我們這些出身不好的在校園裡挨罵受氣,

只有在上學的路上,陌生的男生過來跟我搭話,和顏悅色,甜言蜜語,讓我覺得很溫暖。

很明顯,拍婆子並沒有侵犯婦女的性自由權和人格尊重權,也沒有給給婦女造成身體上和心理上的傷害。

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在大街上拍婆子作為新興的社交手段,是否比通過傳統的媒妁之言而相識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我不懷疑某個特定的婆子在大街上搭識壞蛋之後,造成不可挽回的人生悲劇,但這不影響我對拍婆子運動的基本判斷。

法理學的常識告訴人們,制度的設計總是基於群體層面上的判斷,並因此忽略一些作為特例的悲劇。

——事後諸葛亮畢汝諧評曰:1968年底,毛澤東號召廣闊天地大有作為,廣大婆子隨即淪為女性知識青年,

加入上山下鄉大軍;命里註定其美好青春及寶貴貞操將被粗暴地葬送!也就是說,

婆子們在大街上自主選擇男友的機會已經不多了,時間也已經不長了。在大街上拍婆子,其實是個優勝劣汰的遴選機制,

也是鑒定你對異性的自然吸引力強弱的絕佳機會;從而成為日後婚戀的一個經驗要素。

又,不妨思考一個單純的問題:理論上,相對於居家不出的女孩,出沒大街的婆子更容易成為性侵的對象,

預期傷害完全可能超過前者;實則不然。在群體層面上,那些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女孩,

與那些樂於在大街上結識陌生男孩的女孩,二者於一年後同時被拋入農村經風雨見世面,

誰更容易適應艱苦的農村環境、複雜的人際關係呢?顯然是後者。  

也可以這樣說,後者所經歷的拍婆子運動,是從窗明几淨的學校淪落到封閉落後的農村的一個過渡階段並從中大為受益。 

婆子不是一個有意義的法律概念;當年在北京大街上,確有一些女孩恪守原則,拒絕任何男生(是所謂不接拍),

這類不接拍的女孩應該屬於好女孩的範疇。而這些清高的女孩總是引來烏七八糟的謠言,因為大街上的男孩女孩都喜歡給她們造謠。

像任何群體運動一樣,拍婆子運動當然也有其負面影響;對此,我想打個比喻:在泰坦尼克號上撞上冰山之前,

或許某些旅客中間曾經發生過打架鬥毆、酒後失德等等不良事件,在正常旅途這是必須追究的過錯;

然而,當泰坦尼克號慘烈的終極命運確定以後,還有什麼必要計較這些旅途中曾經發生的小是小非、小毛小病呢。

這一切分明是文化革命的歷史性悲劇,無須由無辜的少男少女承受後果。

那麼,拍婆子運動作為文化大革命狂潮的次生運動,明明是有益無害的事情,為什麼會招致當局以及家長們的一致反對呢?

我和馮大哥哥膚淺地得出一個結論:文化革命要求全民思想革命化,人人都要用毛澤東思想武裝頭腦,

而拍婆子運動顯然與此不符;拍婆子運動與文革中的逍遙派一樣,

違背了以毛主席為首林副主席為副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對廣大革命青年的殷切期望。 

文革期間,拍婆子在法律上算是什麼罪行,要看情節和後果,更關乎政治大氣候;毛澤東逝世之後、打倒四人幫之前,

當局在北京大開殺戒;其中一人的罪行竟然是攔截、追逐婦女,死刑!與殺人犯同罪!

廣大群眾無不駭然——拍婆子也要槍斃了! 登峰造極!

這當然是一個極端的例子;而在毛主席治喪期間,拍婆子一旦被發現,都要勞動教養三年,例子不勝枚舉。

——事後諸葛亮畢汝諧評曰:這就像羅馬法體系中,貴族擔任法官,肆意解釋法律,平民的利益受到損害。

文革結束后,當局放棄對拍婆子的政治界定,這是歷史性的進步。

——事後諸葛亮畢汝諧評曰:婦女所享有的人格權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其身體的私密處不得偷看、不能猥褻等等),

是婦女所享有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顯而易見的是,拍婆子運動並沒有損害婦女的人格權。

遺憾的是,當我通過加深學習法律悟出這一道理時,文化革命已經結束了,拍婆子運動也消失了,而我和馮大哥哥也聯繫不上了。  

 歷史在前進;毋庸諱言,中國大陸幾十年來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而嚴打卻是對法制建設的極其粗暴的破壞!);

然而,寫到結尾處,我痛切地感到,法學並不是一個封閉自足的學科,因為法律調整或規範的對象是各種複雜的社會關係;

以拍婆子運動而言,如果離開了社會心理學、社會生理學以及文化革命的歷史背景,一切都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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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文廟 2021-10-30 01:06
還要關係硬。俺一個男同學, 翻牆偷看內褲, 80年代被槍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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