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案件兩種結果,但是不公開案情卻是一樣的。為什麼?
地點:北京
人物:年輕女性
年齡:22歲和20歲
事件:墜樓和投毒
時間:2013年和1995年
2013年5月3日凌晨4點多,在京打工的安徽打工妹袁利亞(22歲),離奇從北京京溫服裝批發市場「跳樓」身亡。警方在很短的時間裡即定性為自殺。死者男朋友要求警方讓其查看監視錄像,警方說他們沒領結婚證不是直系親屬無權查看,現在死者的媽媽過去了,去了大紅門商城派出所要求查看監視錄像,警察又說這是自殺沒有立案就無權查看。
既然警方這麼快就定案,一定證據確鑿,板上釘釘。既然如此,還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呢?立即向死者親屬公開或者向全世界公布案情即可。依此還可以充分證明北京警方的刑偵能力一流。
可是令人失望的是,保密,保密,再保密。寧可出動警力動用警車直升機也不泄露絲毫案情秘密。真不知道這裡面究竟隱藏著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
此時此刻,人們聯想到20年前同樣發生在北京的案子卻是另一種結果。案發至今都未能告訴受害人家屬任何關於破案的信息。保密,保密,再保密。寧可偷偷的內部結案也不告知受害人家屬任何結果。
直到網上吵的沸沸揚揚的,北京警方才出面解釋:警方對這起案件未能偵破深感遺憾,對朱令個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深表理解和同情。北京警方同時表示,工作中,專案組始終堅持依法公正辦案,未受到任何干擾。
既然依法公正辦案,就沒有什麼見不得人的秘密,為什麼還要內部不公開結案?為什麼不及時告訴受害人家屬真情實況?完全沒有必要藏著掖著的,你的公正性在哪?
既然未受到任何干擾,就儘早實話實說,何必等到20年以後當人們想起或嚷嚷起這件事了你再說?誰干擾了你?
同樣發生在北京的兩起案件,一個20小時定案,一個20年未果。定案也好,未果也罷,但是為什麼不能及時公開案情,讓受害人家屬享有知情權。實在令人費解。
1994年12月,清華大學化學系92級本科學生朱令因身體不適住院治療。1995年4月28日,被確定為鉈鹽中毒。同年5月5日,清華大學保衛部向北京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接報后迅速開展工作,認定有投毒犯罪事實發生,依法立案偵查,組成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專案組根據朱令日常活動情況,深入調查走訪了130余名相關人員,並對北京市經營、使用鉈鹽的100余家單位開展工作。因從朱令出現中毒癥狀到公安機關接報案件,時間已近半年,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犯罪痕迹物證已經滅失,儘管辦案人員盡最大努力,採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
1997年4月2日,孫維被公安局14處作為嫌疑人帶走訊問,持續8小時,然後放回。孫維在這次訊問中得知清華出具材料聲稱孫維是唯一能接觸到鉈的學生,而且實驗室的管理非常嚴格。
朱令案,調查範圍廣,時間長,仍未抓到兇手,無法定案,因此20年不敢公開宣布。而幾天前的墜樓事件,北京警方並未調查這麼多單位也沒排查這麼多人,卻在很短的時間裡定性定案並公開宣布。究竟是現在的刑偵能力超強,還是以前的破案水平太低?不得其解。
凡事都要有一個標準,一個工作程序,公正辦案,秉公執法,公開透明,給所有公民一個公正的交代。長期下去,公檢法就可以得到廣大公民的信任和支持。但是,忽快忽慢,藏著掖著,躲躲閃閃,不敢公開的做法實在無法取得公民的認可和擁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