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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反邪教立法及啟示

作者:兜兜載  於 2014-5-15 13:2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評論

唐朝是我國重要的歷史時期,唐統治者重視對邪教的治理,採取多種手段對邪教進行整治,法律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的立法有:

  一、反邪教行政立法

  1.沙汰、度牒制度。僧尼為宗教職業人士,佛門宗教職業人士的宗教素質決定佛教實體素質,為推進佛門宗教人士的宗教素質,防範不法人士混入佛門和佛教的邪教化,同時也為抑制佛教蠹政的弊端,唐玄宗於公元724年建立沙汰制度,60歲以下僧人3年內不會背誦200頁經文的一律還俗;為保障沙汰制度的實行,天寶五年,唐玄宗建立度牒制度,只有領到度牒才是合法的僧人。

  2.寺觀僧官制度。寺觀不僅僅為宗教活動場所,亦為一寺職業僧人之僧團,寺觀僧團主要負責人對一寺乃至於一地佛教組織影響甚巨,政府防範佛門邪教化首先要防範寺觀僧團主要負責人的邪教化。為此,唐時在中央至地方的僧官制度基礎上建立寺觀僧官制度,即寺院三綱(上座、寺主,維那)人選都由政府任命。

  二、反邪教刑事立法

  1.一般性反邪教刑事立法「造祆書祆言」罪。《唐律疏議》規定:「諸造祆書祆言者,絞。」

  2.針對摩尼教的專門反邪教立法。摩尼教傳入中國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可以追蹤到唐高宗,或稍後的武則天當政時,摩尼教本身有佛教因素,為打開其在中國的信仰市場,摩尼教在唐時的傳教加重了其固有的佛教因素,以至於時人將之誤認為佛教一宗,摩尼教因此受到佛教界和道教界的一致反對,摩尼教被視為邪教。唐玄宗在公元732年時詔禁摩尼教:「摩尼教本是邪教,妄稱佛教,誑惑黎元,宜嚴加禁斷。」

  3.針對佛教彌勒凈土宗的佛門反邪教專門立法。公元610年、613年、618年、681年、687年、713年佛門先後發生六次彌勒凈土宗造反叛亂。王懷古公元713年造反時謂人曰「釋迦摩尼末,更有新佛出,李家欲末,劉家欲興。今冬當有黑雪下貝州,合出銀城。」針對時有發生的沙門彌勒信仰造反,唐玄宗開元三年(715年)下詔書:「釋氏吸引,本歸正法,仁王獲持。先去邪道。失其宗旨,乃般若之罪人;成其詭怪,豈涅槃之信士。不存懲革,遂廢津梁,養彼愚蒙,將人坑井。比者白衣長發,假託彌勒下生。因為妖訛,廣集徒侶,稱解禪觀,妄說災祥,別作小經,詐雲佛說,或詐雲弟子,號為和尚,多不婚娶,眩惑閭閻,觸類實繁,蠹政為甚。刺史縣令,職在親人,拙於撫馭,是容姦宄。自今以後,宜嚴加捉搦。仍令按察司採訪,如州縣不能覺察,所由長官並由貶降。唐玄宗唐開元二十年又敕:「自今以後,轍有托稱佛法,因肆妖言,妄談休咎,專行逛惑,諸如此類,法實難容。」假託彌勒下生、托稱佛法、稱解禪觀、妄說災祥、別作小經、詐雲佛說等屬於造妖書妖言偽造佛經,亦即組織領導佛門新興宗派的行為;廣集徒侶屬於傳教和宗法結社,妄談休咎、專行誑惑屬於邪教傳教行為。唐玄宗對彌勒信仰的兩次詔禁表明,唐時已按是否具有反政府的社會危害性將佛教各宗派區分為正教和邪教,將佛教彌勒凈土宗歸入邪教,將彌勒佛經的偽造行為和彌勒信仰的組織、傳播、結社行為納入刑事打擊範圍。

  幾點啟示:

  1.嚴格宗教市場准入管制。宗教市場管制有利於通過宗教社團設立許可制度和非法宗教社團強製取締制度,保證宗教市場的純正和純潔,防範邪教進入宗教市場。

  2.通過法律對宗教進行管理。我國目前的宗教立法主要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家宗教事務局的行政規章,尚無法律層面的宗教立法,立法位階性對較低。可以適時制定宗教法,為反邪教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3.對邪教實行專門立法。制定《反邪教法》,對邪教概念進行準確界定,正確區分宗教與偽宗教行為,嚴厲打擊各類邪教違法犯罪活動,對於社會危害性大的「法輪功」、「全能神」等邪教在《反邪教法》中設立專款進行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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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兜兜載 2014-5-15 13:28
被某教不堪其擾,快制止他們吧!!!!!!!!
回復 煎餅果子 2014-6-23 10:39
抵制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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