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標準(double standard ) 似乎有兩重含義。一是說對他人和對自己採用截然不同的兩種是非標準;二是所說的主張和實際的行為完全不同,甚至相反。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首先表明了雙重標準的第一種含義;但如果這位州官縣官或村官,在貪污腐化銷金揮霍的同時,口口聲聲,大唱廉潔奉公艱苦奮鬥的高調,那就同時具有了第二重含義。今年兩會上,李小琳建立公民道德檔案的提議遭到民間強烈的嘲罵,也可能是因為此舉有雙重標準之嫌。
下面回復陳先生的四點 「商榷」。 主要回復第三,兼及第二點。昨天才看到,請原諒回遲了。
你既主張辯論應當「對事不對人」,可是在「商榷」中,卻見不到對我所說的「事」的駁批指正。所以,你並沒有對事;相反,只見到在沒有擺出任何事實根據的前提下(這又和你的第二點主張相悖),指責我 「質疑或指責對方個人」,「對網友個人進行指責」。請問,我文中的的哪一句話,指責了哪一位網友?為了本村的和諧,務請明示。這樣對人不對事的「商榷」,是不是雙重標準?是否忘記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古訓?
不錯,我文中用了余秋雨為熊膽題詞叫好作反面例子。那是因為,對人不對事的原則,只適用於學術範疇。而抨擊社會弊病,對事的同時常常也要對人。例如,你所知道的李鋼事件,當海內外同聲聲討時,被批判的既有事 -- 官二代現象,又有人-- 肇事者。你是否認為不該點他的名?
附帶聲明:本人進村不久,對村友均無成見。文中所引毛偉人批評頑固者 「帶著花崗岩腦袋見上帝」的話,只是泛指有這麼一類人,萬一有人自動對號,純屬自誤。
你的第一點搞不懂。辯論不希望改變對方觀點,希望什麼?請指教。
你最後講:「尊重他人個人,也是尊重自己個人」,說得很對。可是,你一點也沒有用事實和邏輯去質疑被「商榷」的文章的觀點,而似乎只是簡單地去指責被「商榷」者的「無知和無能」以及「素質」。請問這種做法,尊重了他人嗎?也尊重了自己嗎???
附:鏈接
陳營 辯論及其原則 兼與網友真愛華商榷
真愛華 發點謬論:真理有時越辯越糊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