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熟人認識駐外大使館的一個自稱幾等秘書的人。秘書自告奮勇幫助此人實現想買一個數碼相機的願望。周末被邀請同行去都市和那位秘書會面。秘書約定帶此人去所住國專門給外國使節及其家屬的特供商店選購數碼相機,意圖可能是能幫助此人節省關稅?相機同款比市面上便宜。
當時提醒此人非外國使節及其家屬,使用特供商店不妥時,那位秘書滿不在乎的說,他有外交使節的證件,就說是他買的。最後不得不硬頭皮跟隨秘書和此人去哪那特供商店。那個特供商店裡面東西很全,從牙膏到枕頭,日常生活用品應有盡有,似乎還有時令蔬菜和水果,記不大清楚了。此人和我跟隨秘書轉了半天,沒有中意的相機,因為備貨少的可憐,品牌和款式有點落伍。
秘書又熱心的開車帶此人去其他大商場看看。途中秘書說,外交部進行了車改,工作人員可以自購私家車,大使館給補貼車馬費,主要是讓使館工作人員的生活跟當地居民接軌。
開車途中,秘書駕車非常生猛,幾乎無視路邊的限速標誌,屢屢超速。到了商場的停車場,秘書毫不猶豫地徑直開到 殘疾人車位,沒有在秘書車上見到殘疾人停車證的,提醒該秘書殘疾人車位非殘疾人不能停車,是要吃罰單的,秘書毫不在乎的說,不用擔心,警察罰單,即使車被拖走,大使館也可以輕而易舉的要回來,因為有外交豁免權,不用擔心繳納罰單和扣點的,即使傳票也奈何不得外交人員的。
唉,怕耽誤那位駐外秘書的前程,就不提是那個國家的具體名字了,那次經歷也已經過去若干年了,還是揮之不去。就寫在這裡,希望村裡可以直達外交部的讀者回饋一下,提醒外交部駐外工作人員,入鄉隨俗,嚴格遵守當地法律,不可不當或者濫用外交豁免權。
附註:有人質疑本博文提到的秘書不是正式外交人員,不享受外交豁免權,特此聲明,該秘書是外交部派住國外使領館的正式工作人員,已經有過在3-4個其他國家使領館擔任秘書的經歷。退一步講,即使如同質疑的該秘書不享受跟大使同樣的外交豁免權,但是,該秘書違反交通法規后,是大使館出面跟當地警局交涉的,免於處罰難道不是借用外交豁免特權嗎?發不發該文,一直猶豫了好久,因此沒有點名秘書所在國家的使領館的名字,看樣子,跟秘書一樣屢屢違反所住國交通法規的外交人員具有普遍性,舊金山使領館就有位工作人員被警察一直追到其車庫(車牌子都差點掉了),由於使領館具有外交豁免權而使警察執法不了了之的被新聞報道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