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聲明,牧人認為大麻總體來說是有害的。牧人這輩子從來沒接觸過大麻、將來也沒有這個打算,同時希望讀者(除非有醫學需要)遠離大麻。
本周自由黨政府宣布下個月將討論大麻合法化議案。這一宣布立刻引起了軒然大波,特別是在華人社區,有人嚷嚷「毒品合法化了」、有人急著與自由黨劃清界限。
既然有人非要拿大麻說事,就來說說大麻吧。
大麻合法化出台的背景
2009年,警察發現BC維多利亞Cannabis買傢俱樂部藏有200個大麻油脂餅乾以及26罐含大麻成分的液體,當局逮捕並起訴烘烤師史密斯走私和非法持有大麻。在法庭上,史密斯辯解說對他的起訴違反了人權憲章第七節,BC高等法院裁決史密斯無罪,並要求加拿大聯邦政府在一年內就大麻的抽出物質和提煉產品修改法律;聯邦政府抗辯並交由最高法院裁決。
2015年6月11日,最高法院裁決聯邦政府敗訴,認為限制只能以乾燥的大麻葉作為醫療用途與法律基本原則相悖、因而是無效的。新的裁決意味著,符合使用大麻醫療資格的人士,也可以用含有大麻成份的餅乾、沖泡劑等等製品。
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要麼無管制地全面開放大麻、要麼立法監管大麻的生產和使用,沒有別的選擇。鑒於大麻有一定的危害,立法監管(即所謂「大麻合法化」)是必要的選擇,和執政黨無關。
法律存在的正當性及可執行性
任何一條法律的存在都必須有兩個先決條件:正當性legitimacy及可執法性enforceability。前一條不難理解,法律應該是正當的、合適的以及公正的(appropriate, proper, and just);第二條是強調一條法律的存在必須讓民眾能夠理解做了什麼樣的事就違反了這條法律、執法人員也能夠以此嚴格執法,從而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大家都知道2015年以前吸食或擁有大麻是非法的,那麼這樣的法律有沒有正當性?
有人會說「當然正當啊。大麻是毒品,而毒品危害健康、為害社會,應該禁止」。
如果這些人的結論的前提正確,確實沒什麼好爭辯的。問題是,大麻真的那麼有害嗎?
拿跟大麻相似的煙草比較一下:它們都是自然生長的葉狀植物、人們對它們的主要消費也是其葉子;它們都具有緩解壓力、讓人「飄飄然」的功效;它們都可能讓人上癮、都對健康有一定的害處特別是會造成一定的依賴性dependency 或 addiction。另一種從食物中提煉的液體酒精也有類似的效果。
有一點不同:你可以合法地消費煙草和酒精。
「好處」就沒有必要比較了,大麻可以止痛和鎮靜,各方面都優於煙草。咱們來比較一下大麻和煙草酒精的害處。
好在早就有人研究了這個課題。2007年倫敦帝國學院的Nutt等三位作者發表了一篇文章(見 參考1 ),從生理Physical健康、精神Mental健康和社會Social影響三個方面比較了「劇毒的」海洛因、可卡因、「中毒的」大麻Cannabis、煙草和酒精以及「微毒」的阿拉伯茶(Khat,又稱卡塔葉)等「毒品」不當使用造成的危害,在對大量數據進行量化之後用傷害因子來代表其危害程度,其研究結果見下表:
下圖總結了幾種「藥物」對個人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傷害:
很明顯的是,單從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傷害看,大麻的危害低於酒精和煙草。從統計中間值(mean value)看,大麻對生理健康和精神健康的傷害分別為0.99和1.51,低於煙草(1.24和2.21)和酒精(1.4和1.93),對社會的傷害(1.5)略高於煙草的1.42但是遠低於酒精的2.21。
下面這張圖是這些「藥物」的綜合危害因子,大麻的1.33低於酒精的1.84和煙草的1.7。
這個研究的結論很明顯,大麻的危害低於煙草和酒精。
其它研究側重點不同,但是結論小異大同。
有人說了,不能因為大麻的危害不及煙草(和酒精)就不禁大麻;別忘了,咱們在討論一項法律的公正性。如果明知大麻的危害不及煙草和酒精,禁大麻而不禁煙草(及酒精),那麼法律的公正性在哪裡?你又如何回答支持大麻合法化的人的問題:「如果大麻非法,為什麼對人體傷害更大的酒精和煙草可以合法使用、合法生產、合法販賣呢?」?
那天跟舌兄聊起這件事時,他說的一句話貼在這裡很貼切:「我常開玩笑說,比起來,白糖對社會的危害要大得多多了。但這真不是玩笑,事情就是這樣的。可製糖業卻拿著政府的補貼,這就像當年的Prohibition【注1】一樣,不是個能講理的事情。」。
牧人說,大多數美國人同意舌兄。華爾街日報做過一項調查,49%的人認為酒精最有害、24%的人選了煙草、15%是糖(沒錯,就是你每天吃的甜食餅乾冰淇淋里的糖!),但是只有8%的人認為大麻最有害。
這時有人說了:「好吧,我們承認大麻不比煙草和酒精更壞,但這總不是什麼好東西吧,讓它合法對社會有什麼好處呢」?
如果回顧歷史的話你會發現,當年廢除「禁酒令」【注1】的時候人們曾經提出一模一樣的問題,當時的答案今天應該也能適用。
還有一個笑話更有意思。美國國父麥迪遜、傑斐遜、華盛頓都曾吸食大麻,傑斐遜、華盛頓還種植大麻;更有甚者,傑斐遜甚至從中國走私大麻種子到美洲。奧巴馬、小布希(以及他的弟弟傑布)、柯林頓、肯尼迪也都吸食過大麻,所以有人開玩笑說:「欲做總統、先吸大麻」(正如葵花寶典所言」欲練神功、引刀自宮」)。
還有人用鴉片當年對中國的禍害來證明禁止大麻的必要性。這樣的論證就好比「因為敵敵畏有毒所以水也不能喝了」一樣令人啼笑皆非。
其實在1912年簽署的旨在阻止毒品製造和販賣的《國際鴉片公約》里,大麻並不在禁制之列。可是在1925年的公約修訂版,中國和美國提議把大麻列入禁制範圍,受到印度等國反對,最後的妥協方案是容許國家自行決定大麻的合法性,但不準出口至大麻為非法的國家。
鑒於大麻非法欠缺法律的公正性,很多地方已經放鬆管制。譬如在大麻管制最嚴的美國,已經有八個州公投通過大麻合法,而大麻完全非法的只有五個州了,其餘三十多個州都或多或少地允許大麻的存在。
因為同樣的原因,很多人非法消費大麻。據統計,2002年加拿大有超過10%的成年人(兩百二十萬)使用大麻,幾乎相當於吸煙者的一半;近年來這個數字有增無減。這樣算來,過去十五年來加拿大至少有上億次的大麻犯罪(假設大麻使用者一年吸食三次),那麼有多少次犯罪被判有罪conviction呢?
沒有,一次也沒有!
因為無法convict非法大麻使用者,警察基本上對此類犯法者不聞不問,這又反過來助長了人們非法使用大麻。
大量犯罪而沒有執法enforcement,法律的嚴肅性在哪裡?
什麼是合法化?
牧人聽說過這樣一件事。在高院判決出台以後,有人在餐廳吸食大麻,被阻后質問餐廳:「你有什麼法律禁止我在這裡吸大麻」,搞得餐廳左右為難。
咱們都知道吸煙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在公共場合吸煙;現在吸大麻雖然不犯法了,但是你總不能說吸大麻比吸煙更理直氣壯吧?可偏偏就沒有法規管理在公共場合吸大麻的問題,可笑不可笑!
所以說大麻不違法之後,需要相應法規管理大麻使用者;這是因為大麻,和煙草酒精類似,對個人健康和公共安全有負面影響,譬如酒駕、又譬如封閉環境中的公共場合吸煙都是不允許的。
儘管自由黨大麻法案的細節還有待明晰,從現在知道的情況看對大麻管理嚴於煙草。下面是已知的要點:
消費大麻的最低年齡是18歲、各省可以按照其酒精銷售的法規適當提高這個最低年齡
不宜在商店同時銷售酒精和大麻,應盡量採用專門店或郵購(在安省,煙草可以在便利店銷售;這個法規)
限制專門店的密度以及規定專門店到學校和公園的最低距離
大麻的銷售由各省管理
可以參照對煙草的管理來限制大麻的促銷和廣告
包裝必須標明廠家、產品名稱、價格、THG和CBD含量【注2】以及健康健康警告
禁止吸引兒童的大麻產品、包括禁止糖果狀大麻產品
要點裡沒有提及吸食大麻后駕駛的規定,牧人的理解是現在(各省)的公路安全法已經將其列入DUI;當然「麻駕」法規的細節要請教有關專家。
你當然有反對大麻合法化的權利,但是應該用科學和事實來反對,而不是用「另類事實」和恐嚇來反對。
另外除非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監管大麻(就是所謂的「大麻合法化」)已經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須的。
注1: 1920至1933年美國禁止食用酒精的生產、擁有和消費,有關Prohibition的影視作品極多。
注2:THC是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的簡稱,具有讓人興奮和止痛的效果;CBD是大麻二酚Cannabidiol的簡稱,具有放鬆和鎮定的作用。
參考
藥物濫用之害處的量化
紐約時報《大麻的危險性低於酒精與煙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