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掘墳墓,給自己招災惹禍
2016年4月18,看到中國法院網的一篇文章,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林維,《貪污受賄罪如何適用死刑》。李揚的此文所有議論,均來自對此篇文章的解讀,如果出現錯誤和誤會,李揚拒絕為此承擔責任。而林維的文章內容,來自對2016年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李揚看后莫名其妙,感覺自己歲數已經老了,確實追趕不上時代的發展了,對日新月異的社會現象,無法理解。
「依據該解釋第3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而按照刑法第383條第1款第3項規定,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顯然,在立法機關仍然繼續保留貪污受賄罪死刑的前提下,兩高貪污賄賂解釋對適用死刑的最低數額進行了實事求是的提升,這一最低數額標準至少在其形式上更加符合司法實際,充分順應了立法機關限制死刑的理念和立場」。
現在的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城市市內,繁華區的任何一套百平方樓房,都在300萬以上吧?普通一套樓房的價格,就可以導致貪污腐敗的人死刑,好象屬於嚴刑酷法。中國大陸有無數人的年薪,都在300萬以上,2016年的300萬,在任何城市人眼中,都屬於小錢。但兩高的司法解釋,卻劃定300萬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從法理上可以存在判處死刑的可能。真要是這樣認真執行,李揚估計中國大陸官員們,能夠活下來的概率太小了;一個官員沒貪污300萬以上,除非他是農村貧困地區的村長、村支書,這絕對是大陸的社會奇迹;但這種奇迹,卻一直在大陸上演。
林維在文章中介紹:
「根據刑法第383條第3款規定,即使符合上述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要件,但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也仍然可以從輕處罰」。
但是,不管前提條件是什麼,感覺300萬以上這個死刑標準,實在太荒唐可笑了。如果貪污1億以上,從法理上講,存在死刑的可能,李揚能夠理解。如果官員貪污1億,但在審判前,主動交回1億臟款,應該不存在死刑;李揚還有疑問,如果不僅交回臟款1億,而且主動交出以錢生錢的利潤,或者按銀行貸款利息多交回臟款,例如多交出了2000萬,這種情況下,就是判無期徒刑,恐怕也比較過分了。
馬哲強調「過程比結果重要」。但李揚做為一個20多年工作經驗的公安警察,感覺法律不僅講過程,也講結果。貪污10萬元,卻明知而故意放縱危險局面,例如明知生產的某輛高鐵,技術存在嚴重缺陷,一旦在高鐵上行駛,很大可能導致高鐵出故障飛出去;這種情況,雖然貪污臟款沒多少錢,但導致飛出的高鐵,造乘客重大傷亡,這種情況下,確實需要死刑,否則社會就大亂了。但是,一個官員幫助企業發展壯大,導致企業迅速擴大,年產值達到幾十億、幾百億了,企業偷偷感謝官員1億,在沒有造成重大社會損害的情況下,判處死刑明顯不合適。如果這個官員交出受賄款1億,判處無期徒刑也明顯太嚴重了。所以,法律精神需要正確解讀。
正確解讀法律精神的時候,需要正確的司法解釋,「300萬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從法理上存在死刑」,這樣的法律解讀,難以理解。李揚感覺在這個框架下,中國大陸官員們人人自危,必然引起泄氣和不滿,因為想逃離這個死刑範圍,實在太難了。這種情況下,李揚不相信官員們會工作積極努力,更不相信他們感謝黨和政府。通過反腐敗來打擊異己,已經導致路人側目,官場的怨言,相信許多人心中清楚。現在的兩高司法解釋,就等於把絞繩套在每一個官員頸上,這樣的強力威脅,能不能達到某些人的心底暗想的效果?兩高的官員們,在出台這個司法解釋時,相信人人在心中衡量了一下,肯定後背冒出冷汗和寒意,但不得不如此公布,李揚為他們感到難過,因為他們徹底失去抗爭能力了。
強迫賣淫取消死罪,面對社會的強烈反對,就是要取消死罪,聲稱是普世價值,是人權的體現;但硬性規定,貪污300萬以上屬於死刑範圍。李揚已經無法生氣了,只好哈哈大笑,沒辦法了,再憤怒地譴責,恐怕就要在今晚暴斃在床上了;倒不是怕死,而是感覺為了此事就暴斃了,不太划算,市場經濟規律,一切行為、結果都要以金錢來計算的。這樣強迫官員們聽話,以死亡威脅官員們停止反抗,通過死刑讓所有的人臣服,李揚不服氣。去年短短几個月,突然得了暴病,隨時要暴斃了,李揚仍然撰寫發表無數文章,繼續若無其事的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權利。所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官員們同樣會被逼到絕境后,公開抗議的。有些人過於迷信自己的權力了。
許多中國大陸人在談到西方人權、法律、清廉時,眼睛發光,就象愚蠢的信徒談到死後上天堂。豈不知,在西方社會,也允許腐敗的,即潛規則式腐敗,對腐敗行為劃分得非常細緻。所以,官員們在退休后,或離開職務時,到企業任高管,得到高額工資的形式,拿到以前用權力幫助企業后,得到的承諾回扣。這種現象,被西方社會、輿論、媒體批評為「旋轉門」,即官員們在企業和政府之間,來回換職位,因此得到腐敗貪污的錢。這是共濟會對西方世界定下的規矩,誰違反誰倒霉。如果官員貪污太過分,非常可能因此貪污小錢入獄,這是對他過分的懲罰,貪污小錢判重刑只是表面內容。同樣,企業老闆事後拒絕給高管高薪,想不付出事前約定的回扣,輕則破產,重則死亡。李揚認為西方的法律精神,比較符合人性,潛規則也是規則,大家都遵守,則社會安定團結。
一個死刑的標準,就是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對他人社會造成的威脅力度。僅僅是因為貪污,就規定300萬以上是死刑範圍,明顯屬於目的性太強的約束,失去了法律精神的本義。如果意指數額特別巨大,那麼1億左右的數字,才應該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至於因為貪污腐敗造成重大社會惡果,這是應該另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而不能套在300萬以上這個死刑範圍內。一碼是一碼,就事論事,怎麼可以葫蘆攪茄子胡來呢?因為貪污腐敗,導致明知而放縱重大危害社會的現象出現,這種情況下才應該划入死刑範圍吧,而不能以300萬來劃線、區分。法律精神,到了今天,已經超出李揚的想象力了;也不奇怪,憲法規定,「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憲法都開玩笑了,刑法繼續開個小玩笑,也很符合邏輯。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