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排隊等死是司法謀殺的補救措施

作者:大連李揚  於 2015-12-29 13:1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關鍵詞:冤枉, 坐牢, 賠償, 司法救濟, 普世價值

排隊等死是司法謀殺的補救措施
 
  1946年,美國頒布《聯邦侵權賠償法》。允許公民因政府公務造成侵權行動,而在聯邦法庭起訴政府並要求金錢賠償。這條法律看似是賠償法,實則其內部約定條件,非常苛刻,導致高比例被侵權公民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所以美國27個州,都有自己的「賠償法」,而有23個州還沒有制訂「政府賠償法」。所以經常看到,被冤枉而坐牢一輩子的美國人,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各國監獄中,都有一定比例蒙冤受屈的犯人,包括中國大陸在內。其中主要原因,甚至是唯一原因,就是在要求破案的上級壓力下,各國警察刑訊逼供,通過酷刑,讓嫌疑人按照警察要求,提供口供和犯罪事實,這必然導致警察主觀認定的嫌疑人,被迫做有罪供述;如果警察的刑訊逼供比較成功,那麼公訴機關——檢察院,以及審判機關——法院,也可能被假證據、假口供欺騙,從而做出屈打成招人有罪的判決。
 
  做為一名公安警察,李揚明白各國警察都打人,甚至各國法律精神,以及專家學者們,都承認暴力執法升級原則,即被執法人越是暴力對抗警察執法,那麼執法警察就會越用更大的暴力執法,直到被執法人因受到暴力打擊,而無法反抗為止,甚至是被執法人被開槍打死。這在各國法律精神上,都是允許認可的,即你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在面對執法警察的執法時,因為感到冤枉而反抗,那麼執法警察可以不斷升級暴力,直至你無法反抗為止;如果你在這一過程中,被執法警察被迫開槍打死,那麼承擔責任的是你,而不是執法警察,這種情況下,各國政府、司法機關、法律是保護執法警察的,而不是保護無辜群眾。
 
  在美國,這種警察執法暴力升級原則,得到比較徹底地實現,所以美國媒體報道,2015年一年,大街上被警察打死的人,達到1000人了,而能夠得到賠償的,恐怕沒有幾個。其它一些國家,雖然表面上反對這種暴力升級原則,實際上根據社會治安混亂的情況,警察執法時的暴力,往往是非常恐怖的,不亞於美國警察,至於賠償,那就是沒影的事了。從這點看,中國大陸警察在執法時,雖然偶有開槍現象,但在世界範圍內,屬於非常溫和的;群眾不管有無違法,經常對執法警察挑釁、挑戰,出現這種現象的唯一原因,就是警察執法時的溫和。更重要的是,不管中國大陸執法警察,是否開槍合理,都受到輿論指責,而且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大多對被開槍打傷、打死的被執法者,給予一定賠償,中國傳統是花錢消災,避免被沒完沒了地輿論轟炸。
 
  就算社會治安最優秀的日本,也支持警察執法時暴力升級原則,日本監獄也有一定比例冤枉的人,所以中國大陸監獄,存在一定比例冤枉的人,是正常社會現象,是任何國家都存在的現象。但中國大陸輿論和人民群眾,無法容忍的是,一些被判刑處決的犯人,事後發現是被警察屈打成招的,根本無任何犯罪。面對死去的冤枉者,輿論和群眾無法原諒公檢法。政府和法律制定者,早在許多年前,就已經意識到這一現象了,所以在法院判決死刑時,面對哪怕有一點可疑的「罪犯」「犯罪事實」,法院判決都判為「無期」或「死緩」。
 
  判決「罪大惡極」的嫌疑人無期或死緩,就是因為法院感到,這些犯罪事實和證據中,存在一定的不可信性,但法院又無法查明真相,在面對公眾和輿論對罪犯的憤怒時,「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可是一旦殺了,事後發現是冤枉的,那麼公眾和輿論仍然會憤怒,認為公檢法是草菅人命,矛頭直指政府,造成更大的被動。面對這類可疑案情時,從中央政府、最高法、最高檢,到大量專家學者,都要求法院判決時一定要「手下留情」,盡量判決無期和死緩,避免處死人後發覺是冤枉的。
 
  而美國在如何解決這類矛盾時,面對輿論、專家學者、公民們、陪審團、警察局、檢察官、法官一致認為,罪犯確實應該判決死刑,而且確實判決死刑后,美國法律允許死刑犯們,可以採取上訴的方法,為自己辯護,這一上訴時間可以長達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導致美國死刑犯們,大量積壓在監獄中等待著處決。西方稱這種現象是「排隊等死」。這種現象的存在,也在客觀上,可以幫助含冤受屈的死刑犯,在漫長的上訴時間內,等到案情有機會大白於天下,從而可以宣布「無罪釋放」。
 
  中國大陸右派和親美勢力,經常以美國屈打成招而含冤受屈坐牢的人,得到天價賠償,來說明美國法律的人權和光明。其實,美國監獄中,無辜坐牢者或受刑不合理過高者,其占的比例,是遠遠高於中國大陸,大家只要查查相關數據,就一目了然了。而且中國大陸目前的司法救濟,可以說是逢冤必賠償,幾乎沒聽說哪個冤枉坐牢的人,沒有得到賠償。但在美國,卻經常發生無辜坐牢而沒有賠償,只不過窮人們沒有權力、沒有話語權、沒錢,在無法引起社會重視的情況下,無辜坐牢者浪費青春和生命后,只能在貧困中默默等死。李揚認為中國大陸的窮人,實際上比美國窮人,更能得到輿論的無條件同情。
 
  前些日子,一個接受境外民間組織資助、指導的人,在領導工人罷工時,觸犯國內法律,而被公安機關收押、調查,引起輿論的激烈討論。李揚認為在對待社會組織和維權個人時,政府、政策、法律,要加強監督、管理、引導,主觀上要承認他們的正當合理存在性,社會就是在各種勢力的均衡對抗中,得到發展和進步的,任何團體、階級的利益,都應該得到認可和保護。這才是普世價值。普世價值不是西式民主制度,而是政府和人民的主觀意識。
 
  西方社會,都存在為監獄服刑犯人爭取權益的組織,也包括為死刑們爭取權益的組織,這些組織大量的存在,客觀上起到幫助屈打成招者洗脫罪名的效果,實際上也確實幫助許多受刑過重之人,得到了公平對待,而且為那些被公檢法冤枉的人,部分爭取到了賠償。所以,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政策,應該允許社會上,存在為監獄罪犯爭取權益的組織和個人,更應該從各方面保證,監獄犯人可以通過各種方法,為自己申訴和權益主張。李揚認為任何阻止監獄罪犯們,為自己爭取正當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種權力違法現象,這從客觀上觸犯了無辜者伸張正義的法律權利。
 
  科技越發達,人的自由度越大,越能體現法律的服務性,而消弱法律的懲罰性。科技是保證社會安全、自由、人權的基礎。現在的科技水平,不僅在準確抓獲嫌疑人時,提供了全面幫助,而且在為有些嫌疑人洗脫不白之冤時,也提供了準確的幫助。所以,科技越發達,則監獄中含冤受屈比例越低。這種情況下,體制、法律、政策的重要性,反而淡化了。目前的中國大陸中,為監獄中長期含冤受屈者平反時,其中一個重要障礙,就是公安機關保存的當年罪案現場證據,經常出現遺失現象。這是一種非常不嚴肅的行為,屬於公安機關的失職、瀆職,從法律上講,政府和公安機關,是要對此負責和賠償的。所以中國大陸公安機關,要在對罪案證據保存上,建立更嚴格、更規範、更明確的獎懲,避免出現公安局工作地點一搬家,大量保存的舊罪案證據就遺失的可笑現象。
 
  美國許多在監獄中的重犯,只所以得到平反,就是因為當年的罪案證據得到保存,因為科技的發展,通過最新科技力量,查出當年重判的人是冤枉的。例如強姦殺人案,因為二十多年前、幾十多年前,被害女性體內的精子,一直被警察局完好地保存在檔案室中,現在通過DNA技術,檢驗出當年重判的犯人,其DNA與受害女性體內的精子DNA不相同,從而受冤者得以平反出獄。但在中國大陸,許多疑難案件無法重審的一個原因,居然是當年偵破的公安機關,早已將罪案現場的證據遺失了。李揚詢問大家,這種情況下,應該受到懲罰的是誰,應該誰來為此負責?要求無辜坐牢者為此承擔責任,恐怕說不過去吧。
 
  1994年,《國家賠償法》出台,但因為當時的經濟不發達,所以對無辜坐牢者的賠償太低,導致社會上反應很激烈。李揚在2001年上交中央的材料中,也對此提出批判,認為:
  「這等於無辜者到監獄上班拿工資」。
  而領導們認為,無辜者不僅是在監獄中上班,而且沒有任何自由,一天24小時處於嚴格管制的狀態,等於一天工作三天時間——法律規定每天8小時工作制。在領導們得出結論:
  沒人願意在監獄服刑上班。
  其後,卻反對對無辜坐牢者,進行過高賠償,認為天價賠償,不僅不會降低無辜坐牢者比例,反而是客觀鼓勵無辜坐牢者在監獄中大量出現。
 
  中央政府統管全國,對各地發生的各種稀奇古怪事和人,都有大量掌握和調查。領導們發現一個現象,就是許多人為了得到財富,而用盡各種招數,其表現的行為,令人防不勝防、嘆為觀止。例如拐賣大量嬰兒、幼童,進行慘無人道地弄殘疾,越殘忍賺錢越多,讓這些奇形怪狀的孩子們上街,來引起廣大市民的同情和恐懼,從而讓乞丐頭目發了大財。還有各地大量收購精神殘疾、智力殘疾的人,然後賣到黑工廠做奴隸,最後死在無人知曉的地方;甚至將大量此類殘疾人,領到礦產企業砸死,冒充家屬敲詐礦產企業賠償錢。
 
  在這種情況下,領導們拒絕對無辜坐牢者,進行天價賠償。因為利益驅使下,會有許多人冒名頂替罪犯,故意誘導公檢法製造冤案,從而達到自己無辜坐牢的目的,然後進行天價索賠。大家只要看看,過去是一些老年人跌倒后,訛詐、勒索扶老人起來的熱心群眾,而老人的家屬們,也故意配合訛詐老人的行動。短短几年時間,這種訛詐熱心、好心人的犯罪現象,已經非常普遍了。現在則快速發展成,許多人公開、故意、無賴式訛詐駕駛車輛的司機,各地大街上,到處都有男女老少,隨便往地一躺,然後就向開車司機要錢,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要錢理由很充分——你撞我了。
 
  這種現象已經達到什麼程度?用生命去「碰磁」。即許多人真的往行駛的車輪下鑽,然後以受傷軀體為基礎,向開車的司機們訛詐錢財。前些日子,各電視台、網站視頻,發布了一個驚險「碰磁」場面,有個中年男人,往多輛豪車前躺,沒有成功后,直接鑽到一輛幾十噸重型貨車後輪下,等待貨車啟動壓倒他的腦袋,貨車司機根本看不到十米后,自己的車後輪下,躺著一個腦袋,結果在開車時,眼看就出人命了,旁邊的圍觀者立即喝停司機,這才沒有出命案。李揚認為無數中國大陸人,在用生命賺錢,方法各種各樣,也包括故意含冤坐牢的可能。
 
  所以出台20年的《國家賠償法》,始終規定: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法律規定,無辜坐牢一天,則賠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那麼無數的中國大陸人,會想盡辦法,冒名頂替罪犯去坐牢,以賺這份失去自由的錢。賠償數額高到一定比例后,監獄中的無辜者不是少了,而可能急劇增加。畢竟這比用生命冒險賺錢,要更划算。李揚認為現代社會中,抑鬱症患者越來越多,他們在對生活、生命、自由麻木甚至絕望的情況下,一是尋求自殺以解脫,二可能出現主動尋找坐牢機會的精神病狀態。
 
  各國警察通過刑訊逼供,來達到破案目的時,往往面對案情越重大、越複雜、越震驚社會時,要求破案的壓力越大,本來就已經打習慣了,面對壓力,更會採取殘酷的刑訊逼供,急於破案交差。刑訊逼供之下,冤案必將增多。所以在可能導致判決死刑的案件中,李揚不建議警察用暴力手段,因為這風險代價太大,有可能一時工作失誤,造成終身遺憾,甚至導致社會激烈反應。但各國都存在無辜者被公檢法,以法律的名義剝奪生命現象,這一現象,被西方稱為——司法謀殺。西方國家採取的措施,就是排隊等死,以解決這種司法困境。
 
  中國大陸對司法謀殺現象,採取的對應措施,是不判嫌疑人死刑立即執行,讓有可能含冤受屈的嫌疑人,在監獄中等待平反之日。這同樣是排隊等死的另一種表現形式。雖然對這種司法謀殺現象,已經採取了對應措施解決,但中國大陸仍然偶有無辜者被處決的現象。比例不高,現在這類冤案比例,中國大陸並不比其它國家高,但每一個案件,都讓輿論大嘩,因為人民群眾感到不寒而慄,唯恐自己或家人成為下一個。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中國大陸的法律發生了變化,即「疑罪從無」原則得到重視,如果不能百分百證明,此人就是罪犯,那麼法院應該宣布無罪釋放。
 
  人類社會中,在採取措施,糾正某種錯誤現象時,經常「矯枉過正」,即為了避免某種不好現象出現,而採取過激應對措施,結果導致另一方面不好現象的出現。所以,李揚建議在實行「疑罪從無」原則時,避免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互相勾結偽造虛假信息以脫罪成功,更要避免公檢法接受賄賂,而悄悄修改、隱匿犯罪證據以幫助嫌疑人脫罪。「疑罪從無」原則不是不好,但要避免過度解讀和實行,因為這同樣能激起社會和受害者家屬們的憤怒,一旦輿論認定國家公務員,從中搗鬼腐敗,那麼政府和司法機關,同樣面臨質疑和動搖的。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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