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警察執法的罪與非罪
2015年5月18日9時,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號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此案中死者叫周秀雲,在警察執法過程中,因與執法警察發生撕打,而導致身體骨折,進而被帶到派出所后死亡。網路上關於此事的爭論,已經快平息了,李揚選擇這個時候,談點個人看法,希望向人民群眾,提供另一角度和視點。
2014年12月13日,在太原市龍城派出所警察執法過程中,發生了一起婦女死亡事件。據當時工地的監控視頻、執法記錄儀和王氏父子公布的手機視頻得知:
在12.13事件中,因王奎林違反工地安全管理規定,不帶安全帽強行進入工地,繼而毆打保安引起治安糾紛。隨後王奎林糾集其父母和工友從工地內穿行至工地北門外保安室,周秀雲在保安室內嘲弄保安是「臨時工」(保安室第一段視頻視頻2分0秒)、辱罵履行本職工作的保安是「看門的狗」(保安室第一段視頻視頻2分4秒)進一步尋釁滋事。
由於有工地的規定,李揚認為工地工人的王奎林和父母,應該心知肚明。由此發生的糾紛,明顯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範疇。執法警察接警趕到現場后,按照執法程序,應該是帶糾紛雙方到派出所,以便進一步調查和處理。在這個過程中,有個執法警察面對挑釁而憤怒,打了王方一人,結果造成執法警察和王方几個人的撕打。在這一撕打過程中,周秀雲抱住執法警察的腿,執法警察抓住周的頭髮,執法警察一再提出警告,要求周放開抱警察腿的雙手,周秀雲回答「就不放手」。
可以這樣講,周秀雲的行為,應該是妨害公務的,完全可以治安處罰。但在怎麼勸說周秀雲放手的問題上,任何反對警察暴力執法的人,都不能給出準確答案。在警察執法過程中,任何國家的警察,面對被人抱住,都會使用暴力制服對方的,而不是跪下求饒。有中國大陸專家說,中國大陸警察執法,缺乏規範和程序,李揚感到這是胡講;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將由現場執法警察自行判斷,是否需要暴力制服對方;如果當事人認為警察執法是錯的,可以到法院訟訴,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如果王奎林及其母親周秀雲一方,認為警察執法存在過錯,可以先行配合警察工作,然後到公安機關投訴,可以找紀檢,可以找督察,可以到上級機關申訴,還可以到法院起訴,還可以現場撥打110投訴,實在不想浪費精力、時間、金錢,還可以上網揭發警察執法的過錯。李揚知道投訴警察的渠道有很多,但沒有暴力抗法一項。王文軍等警察,在制服王一方時,使用暴力,是因為王一方使用暴力阻撓執法,各國法律都允許這種情況下,執法警察可以使用必要的暴力手段。至於造成周秀雲的死亡,完全是不能預料的事情,這既不是故意傷害罪,更不是濫用職權罪。檢察院的公訴理由不成立。
如果在周秀雲抱住執法警察大腿的情況下,執法警察被圍攻,就可能造成執法警察的傷亡,或者是警察執法器械的丟失,例如被人奪走噴霧劑、警棍、手槍等。所以執法警察王文軍,採取必要的暴力措施,制止周秀雲的違法行為,是迫不得已的正常執法行為。唯一存在的問題是,現場有幾名警察,為何其他警察不上前協助王文軍?這應該是工作失誤。如果現場幾名警察,感到執法困難時,完全可以呼叫同事前來支援,但現場警察們沒有這樣做,屬於不屬於工作失誤,恐怕需要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相關調查了。
王文軍等警察存在的錯誤,就是語言不文明,並沒有協調糾紛雙方的態度,而是和王一方人們發生激烈衝突。警察們在執法過程中,基本上沒有犯罪行為,屬於正常執法;而王一方人們明顯違法,就是妨害警察公務,有襲警嫌疑。王文軍後來制服周秀雲后,踩住她的頭髮,明顯不符合警察工作規範,而且造成了惡劣影響。李揚因此講過,一些警察執法過程中的行為,看似好用,但如果沒有官方認可的情況下,警察們最好不要用自己發明的招數。網路上流傳警察腳踩周的頭髮圖片,造成的影響非常不好,其他警察執法時要以此為戒。
現在,一旦發生執法警察和人民群眾的衝突,網路輿論、媒體輿論,往往會傾向性地報道,大多是批評執法警察,而同情衝突的另一方——人民群眾。這是人類的天性,自覺地維護弱者的利益,這個沒錯。但公安領導們,在這種衝突中,最好不要完全隨風倒,徹底反對執法警察的行為,到底誰對誰錯,錯在哪裡,都需要一個調查過程,不能為了就會輿論和上面的壓力,而簡單地將執法警察推出去,讓基層警察當替罪羊。只要現場執法警察不是出現大錯,應該維護警察執法的尊嚴和嚴肅,要教育群眾懂得如何和執法警察溝通互動,才是政府、公安機關、法院的責任。李揚懷疑現在的社會風氣,等於鼓勵人民群眾用暴力對抗執法警察。
至於王一方被帶進派出所后,受到執法警察的毆打,如果出現死亡,則執法警察應該接受法院的審理,如果只是受傷,則公安機關只須關相關警察禁閉,並賠償受傷群眾即可,當然打人警察也要掏一部分錢。各國警察在將暴力抗法的人員,帶進警察局時,都會有程度不同的毆打;雖然不合法,但這是各國警察的通病,如果要追究這一行為,那麼各國警察都要辭職或開除了。李揚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考慮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暴力性,文明執法絕不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20世紀九十年代,李揚和同事們出警,處理許多群眾上訪事件。因為有個公司違法吸儲,造成投資群眾的損失,許多群眾因此到市政府上訪,企圖衝擊政府部門,因為他們要求地方政府,賠償他們的損失。有個老太太情緒激動下,狠命咬住一個執法警察的胳膊,執法警察沒有還手。李揚詢問讀者們,警察執法阻止上訪群眾衝擊政府,有錯嗎?在沒有採取暴力,沒有語言威脅的正常執法下,被上訪群眾襲擊,成了群眾的泄憤工具,這合理嗎?警察的正常工作行為,不能成為某些人襲警的理由。
中國大陸的法院,在審理執法警察和群眾的民事糾紛、刑事糾紛時,一定要牢記,:
各國警察都是依靠暴力執法的,尤其面對被執法者暴力襲警時。
如果由於執法警察正常工作,造成被執法者的傷亡時,法院應該首先考慮的是,如何補償群眾的損失,要通過大額賠償,讓群眾滿意,以達到最佳社會效果;而絕不是刑罰執法警察,因為就是槍斃警察,卻不大額賠償群眾的損失,群眾、輿論仍然會不滿意的。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能以刑罰執法警察為目的,而要盡量考慮執法警察的權力。李揚認為輕易刑罰正常執法的警察,會造成全國警察不知如何工作了,這同樣不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
舉例周秀雲在派出所死亡一案,如果法院不判決公安機關,大額賠償家屬們,而只是刑罰警察了事,那麼社會恐怕仍然感到不滿和不安。如果法院判決大額賠償后,而不對執法警察刑罰,就可能樹立起執法警察的權威和不可侵犯,會形成社會不敢輕易暴力抗法的風氣,也在以後減少了因暴力抗法,而導致的被執法人傷亡的發生率。所以法院的判決,應該是告訴社會:
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
周秀雲死亡一案中,始終是王一方的人違規、違法在先,而執法警察只是語言不文明,因此導致周的死亡,王一方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而不能要求執法警察承擔這個法律損失。為了避免警察執法時的過錯,王一方完全可以現場打110投訴執法警察,而不應該是暴力抗法。如果被執法人暴力抗法,越激烈越嚴重,越能造成重大後果,那麼執法警察越受嚴重的刑罰,則警察再也無法執法工作了。接警后趕到現場的警察,面對任何糾紛和行兇,都只能客客氣氣地說話,做到文明最高境界,卻一動不動,不制止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因為一旦介入,就意味著自己可能開除甚至入獄。一旦社會出現這種風氣了,李揚認為政府、社會、個人,才是最大的受損者。
畢竟一條人命沒了,公安機關和地方政府,應該賠償,尤其執法警察,也應該掏部分錢。但是,李揚堅決反對對無大錯的執法警察,進行嚴苛的刑罰,因為這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各國警察執法的慣例。如果只要出重大事件,就要追究執法警察的刑責,群眾和輿論會暫時平靜,但社會風氣卻逐漸崩潰。一個到處都和執法警察發生撕打的社會,很難講它是法治社會,也無法令人信服社會治安良好。只有通過一個一個的案例判決,來教育群眾不要暴力對抗執法警察,我們這個社會,才真的遵守秩序和法律。李揚贊成對違法犯罪的警察,進行公開透明的處理,但反對通過刑罰正常執法警察,來讓部分人泄憤。社會不應該培養暴民,更不應該鼓勵暴民行為。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