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一起強姦案的和諧判法 法耶?情耶? ZT

作者:Laile  於 2011-6-24 22:3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

6月20日,淮安市金湖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備受關注,被告人陳陽(化名)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法院同時還開出了一道人身保護「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兩年內與此案的被害人接觸,否則法院將撤銷緩刑將其收監。

「這起案件經法院審判委員會深入討論,因案情特殊判了緩刑。」金湖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苗成斌介紹說,「考慮到既要懲罰被告人,又要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所以我們開出了人身保護『禁止令』,這是有刑法依據的,不過需要被告人所在轄區的社區矯正機關配合執行。」苗成斌所說的依據,是從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法實施后,全國各地的法院陸續開出各種「禁止令」。而金湖法院所開出的這張人身保護「禁止令」,在江蘇還是首例。

□通訊員 伍曉偉 快報記者 張瑜

案情回顧

求複合被拒

他強暴前女友

34歲的金湖人陳陽,是當地一名普通的油漆工。他此前結過婚,但兩年前妻子離家出走,再也沒回來,便又恢復到了單身狀態。本案的被害人吳敏(化名)37歲,也是金湖人,原本有丈夫和兒子。2010年3月,吳敏認識了陳陽,9月便與丈夫離婚,開始與陳陽同居。

就在同居期間,陳陽發現吳敏特別喜歡上網聊天,而且與網友的關係非常曖昧,這讓他很生氣。兩人經常為此發生爭吵,甚至還會動手。就在這期間,吳敏認為陳陽有暴力傾向,所以提出分手,但卻遭到陳陽拒絕。

今年3月2日,為了吳敏網友的事情,兩個人再次發生激烈爭吵,這次陳陽又動手毆打了吳敏,這讓吳敏覺得難以接受,當即離開同居的出租房。事後,陳陽感覺自己有點過分,就打電話到吳敏父母家裡,希望與對方和好,可此時吳敏已經不想回頭。

兩天後,吳敏的前夫考慮到孩子的因素,希望吳敏能安然結束這段感情,就陪她去找陳陽談分手的事情。哪想到見面還沒怎麼談,陳陽就與吳敏的前夫打了起來,直到派出所民警趕到后才將他們分開。當時,陳陽對派出所民警承諾,保證以後不再糾纏吳敏,這意味著他答應就此分手。

誰知道陳陽說話並不算數,3月5日,陳陽找到吳敏糾纏,可吳敏卻反應冷淡。當晚,陳陽磨蹭了一個多小時后,發現吳敏沒有回頭之意,就提出吳敏還有衣物在他們此前同居的住處,希望對方取走。吳敏不知是計,就跟陳陽回到房間。隨後,陳陽開始言語威脅,說如果吳敏不從,就會找她兒子和家人的麻煩,最終強行與吳敏發生了關係。第二天,吳敏向警方報案,稱自己被陳陽強暴。

法官:為防止被害人再受滋擾

相對一般情況而言,金湖的這起強姦案有點特殊,但具體案情其實並不是很複雜,因此案件的偵破並不存在難度,歸案后,陳陽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很快,他因涉嫌強姦被起訴到金湖法院。

開庭前後,法院曾多次找到被害人吳敏溝通談話,了解她的想法。在法官看來,吳敏所流露出來的意思比較寬容,只要陳陽以後不再騷擾自己,讓她能過上平靜安穩的生活,就會對陳陽達成諒解。「他們倆雖然一個是被告人,一個是受害人,但畢竟雙方有過感情的。」本案的主審法官苗成斌說。

在金湖法院,平時很少有案件提交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但陳陽這起強姦案卻因其特殊性,被提出來討論。「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大家的意見分歧也不多,主要是看具體怎麼處理案件,怎樣判決量刑最好。」苗成斌說,他們希望案件結了,雙方也不再有矛盾是最好的結果。

6月20日,金湖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陽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鑒於陳陽與被害人吳敏在案發前的特殊關係,且犯罪情節一般,被告人陳陽有認罪、悔罪誠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陳陽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為了提高緩刑的適用質量,保護被害人免遭滋擾和侵害,同時也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法院還根據新修訂的《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告人發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兩年內與被害人接觸,否則法院將依法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不準接觸被害人

也不得打電話

這份人身保護「禁止令」同樣被寫進了判決書,成為《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江蘇省的法院所發出的首份人身保護「禁止令」。

在金湖法院宣判當天,被告人陳陽當庭表示會嚴格遵守「禁止令」,絕不糾纏吳敏。為此,他還當庭出具了一份保證書。而這份判決同樣讓被害人也比較能接受,吳敏表示,自己也不希望看到昔日的戀人鋃鐺入獄。

法院方面也認為,這份人身保護「禁止令」其實已經對陳陽存在威懾作用,一旦他違反的話,依然要面臨法律嚴懲。而這份「禁止令」到底意味著什麼呢?

在兩院兩部所印發《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中,根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特定的幾類人員,其中有一項就是:「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在陳陽一案的判決中,他被禁止接觸的就是被害人吳敏。「在緩刑考驗期內,陳陽不得接觸受害人吳敏,也不準以打電話、發信息的方式騷擾對方,如果違反『禁止令』,他就可能會被收監。」苗成斌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禁止令」發出后,法院會將判決書交給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監督執行,在社區矯正機構為每人建立檔案,找犯罪分子定期談話,讓其彙報思想。「我們金湖的社區矯正一直比較規範的,所以執行起來難度應該不大。」苗成斌說。

隨後,苗成斌為記者介紹了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對違反監外執行規定的犯罪分子撤緩收監的案例。金湖當地的華某因犯賭博罪,於2008年10月被金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縣司法局在排查中發現監外執行罪犯華某未按時到社區矯正機構及公安機關報到,法院雖多次向其發出報到通知,華某仍置若罔聞,違反法律及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隨後,金湖縣司法局聯合公安部門向法院提出《關於建議撤銷華某緩刑建議書》,金湖法院依法裁定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兩年,這起案件在全省尚屬首例。

「除了社區矯正機構的執行,被害人如果遭到對方騷擾,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映。」苗成斌說,「法院做出判決之後,並不是對這個案件就不管了。法院原本就要對緩刑犯跟蹤考察,而對於這些被發出『禁止令』的緩刑犯,我們會繼續跟蹤。」

陳陽的案件在20日下午判決,7月1日判決將會生效。到時,金湖法院會將判決交給金湖縣司法局,然後由司法局轉給陳陽所在轄區的社區矯正組織,正式開始監督「禁止令」的執行。

法院判決后

會繼續跟蹤監督

如何去執行?

據了解,法官們在判決前,曾考慮如果簡單判決被告人陳陽入獄服刑,其幾年之後出來還可能會報復吳敏。

目前,吳敏已對陳陽表示諒解,但往後雙方如果複合,人身保護「禁止令」怎麼辦?主審法官苗成斌表示,這種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我曾幾次與被害人接觸過,兩個人複合是不可能的。」

苗成斌說,人身保護「禁止令」,一般是以法院裁定的方式來撤銷。被告人如違反禁令,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予以撤銷。「禁止令的前提,就是未經被害人同意接觸對方。如果被害人自己無所謂,願意接觸對方,那是個人的事情,法院不會幹涉。」

新聞延伸

人身保護禁止令

不同家暴保護令

去年11月9日,快報曾報道了安徽合肥市廬陽區法院試水家暴「保護令」一事。夫妻間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無論雙方離婚與否,都可以免費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可以申請的幾項內容中,除了禁止被申請人(即施暴者)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等,還有一項內容格外引人注意。那就是:「禁止被申請人在特定場所200米範圍內活動(包括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

此次金湖法院開出的保護禁止令,和上述保護令有何不同?苗成斌解釋稱,「人身安全保護令」其實是法院採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這種保護令,一般都是法院自行做出,主要從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出發。」

而人身保護「禁止令」則不一樣,雖然也是為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苗成斌說:「這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在刑事案件中,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規定,兩者完全不同。」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1

支持
1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2 人)

評論 (0 個評論)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26 18:23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