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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別人,最終還會咬傷自己

作者:森林木1  於 2013-9-15 17:0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10日開始施行。這提醒著市民,網路謠言猛於虎,不但咬別人,最終還會咬傷自己。

 

 網上謗人,過去難以定罪,今後恐怕就難逃刑責了。在此次「兩高」解釋出台之前,如果要追究李小姐的刑事責任比較困難,通常只能作為民事索賠官司處理,但根據此次「兩高」新的解釋,像李小姐這類情況,如果公訴機關提起訴訟,就可能被追究刑責。例如: 今年8月,一則「犯人越獄」謠言在廈門傳播。「廈門人請注意了,有殺人犯已經來到廈門啦!現有六名罪犯越獄,在廈門市短短一個月時間殺害78名女性,強姦16名女性,搶奪財物700多萬元,415日左右逃到同安姦殺兩名女性,25日集美又失蹤一名女性,據了解已進入漳州地區。六名男子開一輛白色廣本,車牌為蒙DLW939。昨晚9點,又發現一名女子死於海邊。」為此,很多不明真相的人進行了轉發。當天,廈門警方緊急闢謠。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楊朝瑋律師說,在解釋未出台之前,網路謠言編造者或傳播者通常難以定罪,最多只能對其進行治安處罰。但解釋出台之後,就可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上述案件中,該虛假信息的傳播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和恐慌,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在本案中廈門傳播謠言的造謠者的行為引起了社會的普遍恐慌,導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依法對其提起公訴,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這個事例中,我們看到了許多不明真相的人也對謠言信息進行了轉發。轉發信息,也可能要承擔刑責。按解釋規定,傳播者如果明知是造謠信息還在網上轉發,就構成犯罪。而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明知也包括「應當知道」,如果從行為人智力程度、認知能力,應當意識到這是謠言信息,也視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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