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政治局委員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一案即將宣判,眾說紛紜,萬眾矚目,筆者在此就多句嘴。結果可能是薄熙來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起訴的的罪名和提供的證據,受賄兩千萬和貪污五百萬的數額都夠得上死刑,但有劉志軍的受賄四萬被判死緩墊底,判無期應該是官方起訴的時候就基本定了調的。
縱觀薄案,起初是因不服從中央,陰謀篡奪高位,搞「文革」式運動而被調查的,屬於政治問題,路線鬥爭,而最終以犯貪腐罪收監。這是一切權力鬥爭的老套路,其中緣由,不言自明。但薄案於以往不同的是,司法審判在程序上有了大大的進步,增加了庭審的透明度,給被告人極大的申辯空間,審判機關的司法獨立立場也得到了明顯的體現,似乎在釋放著加強法治力度的信號。
既然如此,那不妨就此案的審判過程,以單純司法的角度做點分析。
第一,受賄罪。檢方起訴薄熙來利用職權為其昔日舊友唐肖林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一百餘萬元;以及通過其金主徐明取得了價值兩百萬歐元的海外房產的實際佔有權,人證物證俱全,應予以認定。儘管這種現象在現今官場上已經司空見慣,這樣的數額相對被告人的權利而言,應屬於相當廉潔。
第二,貪污罪。檢方起訴薄熙來侵吞國家五百萬秘密工程款項。首先,國家的秘密工程款項這個定義就十分蹊蹺,什麼錢需要不經過國家審計部門,而由特定的幾個人全權支配。有兩個可能,一是涉及國家安全利益,那就必然會有軍方或國家安全部門參與,本案中沒有體現。二是因高級領導人個人特殊需要,由國家擔負的款項。如果是這樣,作為特定負責人對款項的的使用就有了相對獨立的支配權,而不完全受法規和職責的約束。本案中,薄本人一開始並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身份上也已經不擔任大連市市長的職位,而是下屬王正剛為討好上司違規操作,促成公款私用。所侵吞款項也還在轉移當中,尚未揮霍,應該已經追回。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定性挪用公款罪更為適當。
第三,濫用職權罪。檢方起訴薄熙來為掩蓋谷開來殺人的犯罪事實,對王立軍實施打壓,屬於濫用職權。這個定性就顯得太業餘了,要知道濫用職權罪對犯罪客體的要件是其犯罪結果造成公民的人身或財產,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王立軍挨了一巴掌還夠不上輕微傷吧,公安局長提副市長工資也不會減少吧,何來重大損失啊。公訴人指出,薄熙來的行為造成的後果,使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嚴重質疑,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簡直要笑噴了,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是否質疑,問問群眾就知道了。要說惡劣影響薄熙來起碼比城管的名聲還好一點。事實上,薄對王的所為主觀上是為了包庇其妻子薄谷開來的犯罪事實,濫用職權只是其犯罪行為體現,定性為包庇罪準確些。